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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公布3起网络主播偷税被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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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7: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税务部门公布3起网络主播偷税被处罚案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时间:2024-11-15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235865/content.html

近年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对网络直播从业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不断提升网络直播行业人员税法遵从度,持续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但仍有部分网络直播从业人员抱有侥幸心理偷逃税款,以身试法,扰乱正常税收秩序,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11月15日,四川、辽宁、浙江等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公布了3起网络主播偷税案件,分别是:

一、四川省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余洋偷税案件进行处理。经查,网络主播余洋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以个人及其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80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余洋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1万元。

二、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办组织辽宁省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田小龙偷税案件进行处理。经查,网络主播田小龙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以个人及其成立的个体服装销售中心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网店销售收入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73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田小龙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8万元。

三、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金茜茜偷税案件进行处理。经查,网络主播金茜茜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从事直播表演取得收入,通过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2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金茜茜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7万元。

守法合规才能发展得越来越好。税务部门在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对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打击,持续为守法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网络直播从业人员作为公众人物,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既为“粉丝”作示范,又让“粉丝”更踏实。平台企业也应认真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督促协助平台主播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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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11-15 17: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主播偷逃税 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发展需多方共治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 ... 235879/content.html

11月15日,税务部门曝光余洋、田小龙、金茜茜等3名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再次警示直播带货要严守税法,勿踩踏法律红线。相关专家认为,“网红圈”偷逃税屡禁不绝,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多重影响,应完善对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协同共治的有关立法,填补制度漏洞,打破数据壁垒,织密监管网络,切实维护税法权威。

严肃查处,营造公平公正税收秩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
近年来,包括网络直播在内的一大批新业态新模式迅速发展,在拉动消费、促进就业、优化产业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此过程中,网络直播行业的乱象也在不断显现,虚假营销、劣质商品、网络主播偷逃税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社会公众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诟病。
对此,政府部门不断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等措施,引导其健康发展。聚焦偷逃税问题,税务部门优化加强税收监管,先后查处并曝光多起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
然而,总有不法分子心存侥幸,顶风作案。据报道,余洋、田小龙、金茜茜等3名网络主播有的通过隐匿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不依法申报、有的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来偷逃税款,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他们的行为既侵害国家税收利益,扰乱正常税收秩序,也侵犯了合规经营、依法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施正文看来,税务部门此举不仅是对违法者的一种警示,更是对网络直播行业的治理和规范,彰显出国家对偷逃税违法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和维护线下线上税负公平的决心,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推动网络直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曝光案例中,有的网络主播在税务部门多次提醒督促后,仍拒不配合,有明显抵触情绪,最终被立案检查,再次为抱有侥幸心理的违法纳税人敲响了“警钟”。
“国家对于新经济新业态发展的支持,不应该成为从业人员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护身符’。”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税务系副教授郝晓薇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名气大小、流量高低,每个人都应严守法律、合规经营,自觉履行诚信纳税义务。

遵纪守法,持续加强行业规范和个人自律
随着短视频直播平台的蓬勃发展,以及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网络直播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
《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4)》显示,截至2023年12月,职业主播数量已达1508万人。《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末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8.16亿人,其中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5.97亿人。
“网络主播应以身作则,自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主播凭借自身知名度和粉丝基础,成为网络空间的重要传播者,其一言一行造成的影响都会被放大,对粉丝和公众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洪涛认为,税务部门通报网络主播因偷逃税被处罚的案例,是一系列有力的警示和普法,对这些不正确的价值观起到一定的重塑和纠正的作用。
“影响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公众人物在享受了国家扶持新业态发展带来的超高红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洪涛表示。
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2022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制定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中,强调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网红主播个人的自律很重要,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行业协会也应发挥督促和引导的职能,帮助规范网络直播各主体遵纪守法。”郝晓薇表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抓紧形成标准、有效的行业规范,明确各方责任,促进良性发展。
洪涛建议,各部门要持续加大对网络直播行业的执法力度,以法律红线警示、规范行业主体行为。比如,对于那些故意偷逃税、危害国家税收安全的网红主播,行业协会应将其列入“黑名单”,让所有网络参与者引以为戒。

规范发展,平台需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自2024年6月1日起,商务部发布的《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SB/T 11240-2023)行业标准正式实施,旨在引导和促进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消费环境。
施正文表示,目前,网红主播收入分散且具有隐蔽性,除了直播销售返佣所得以外,还涉及平台奖励、粉丝打赏、坑位费等,且交易方式也不仅局限于现金和银行转账,还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这些数据基本都是由第三方平台掌握。
“部分网络主播与平台、中介机构串通联合,通过关联方隐匿收入,将进一步增加监管难度。”郝晓薇表示,“目前国内涉税信息共享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健全,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无法实时从直播平台、支付平台等渠道获取,税收风险监控难以完全发挥有效作用。”
“平台企业掌握海量数据,连接大量主体,是税收监管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施正文表示。
施正文认为,要以法律法规等形式,明确规定互联网平台须定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建立起这种常态化的涉税信息报送机制。
直播平台企业也应认识到自己的监管义务,认真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督促协助平台主播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管理,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郝晓薇建议:“面对新经济新业态,要切实凝聚多方合力,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及时修订和出台,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涉税信息的互通共享,以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方共治格局,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记者:石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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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11-18 14: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揭开大额“推广费”逃税背后的秘密
——网络主播余洋虚假申报偷逃税无处遁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 ... 235878/content.html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一起直播电商虚假申报偷税案件。
前期,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2021年至2023年期间,余洋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泸州A男装店向某平台支付了620余万元推广费用,而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销售收入仅为160万元。总共160万元的销售收入为何支付620余万元的平台推广费用?
按照某平台推广费反向测算,A男装店销售收入应该超过亿元。带着这个线索,稽查局进一步挖掘,逐步还原了整个案件事实。
从2021年开始,余洋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入驻某平台进行线上服装销售。余洋的货源来自广州、武汉两地厂商,消费者在线上下单后,直接由厂商发货,如果遇到退货情况,则退到余洋所在的泸州市仓库,后续再作为现货从泸州发出。
随着直播销售服装生意越来越红火,余洋的泸州A男装店快速拥有了300万粉丝体量,为规避因违反平台管理要求导致的封号风险,余洋通过本人及其亲属身份先后注册6个个体工商户,在某平台开展直播销售,但实际控制人均为余洋。
粉丝数量的增长加之售卖商品具有较强竞争力,余洋在平台上的销售规模和销售收入不断扩大,但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余洋并未按法律要求设置账薄。
检查人员在调查时发现,余洋在采购商品时未主动向供货商索取发票,采购费用采取私对私转账的方式,在销售时也很少有消费者索取发票,购销两个环节基本形成体外循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消费者线上下单再由货源地直发,余洋不需要在本地建立大型实体产品仓库,其真实经营规模很难被发现。同时,其6个个体工商户以及19个银行账户也分散了销售收入。
基于以上销售模式和收款方式,销售收入不易被核实,余洋便心存侥幸,仅就其控制的6个个体工商户开具了发票的390余万元销售收入申报纳税,而对其它大量的未开票收入约3.4亿元不申报,以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805万元。
在税务机关政策宣讲下以及大量事实证据面前,余洋予以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真实资料。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条: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余洋利用其亲属户头拆分其实际经营所得,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构成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税务机关依法对余洋追缴少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1万元。余洋表示,这次案件给自己带来了深刻教训,今后将加强税法学习,强化法治观念,做到合规经营、依法纳税,不再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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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11-18 14: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数据碰撞找线索 抽丝剥茧现原形
——破解热卖主播田小龙隐匿个人收入偷税的谜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 ... 235876/content.html

“时间久远有些记不清”、“销售数据量较大不好弄,暂时提供不了资料信息”……面对当事人回避检查的消极态度,案件查处该如何推进?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了一起网络主播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人员田小龙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以本人及其成立的个体服装销售中心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隐匿个人账户收取的网店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涉嫌偷税。对其违法行为,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补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网售火爆”VS“小额申报”,隐匿收入初现端倪
2023年初,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某网络平台主播田小龙在该平台通过直播方式销售服装,账号注册主体为营口市某服装销售中心。该主播粉丝量达300余万,直播带货热度较高,直播间销售的服装常常被粉丝一扫而空,而其2022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仅为3488.43元,2020、2021年度更是没有申报任何应税收入,销量热度与纳税情况严重不匹配。
检查人员通过其账号内显示商品的销量与价格进行测算,预估其一年带货销售额与其申报的经营所得差异巨大。通过研判,田小龙隐匿销售收入,少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问题露出倪端。

案头资金分析和实地调查取证同步推进案件查办
为确保取得完整准确真实的证据资料,检查人员对田小龙依法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携带执法记录设备对田小龙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发现其库存管理混乱,没有完善的出入库制度。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田小龙均以时间久远记不清、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不清楚、数据量不好弄等理由推脱敷衍。检查人员现场要求田小龙登录其网络直播平台账户,导出其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平台取得的销售收入、佣金收入、保证金支出等电子证据。打开统计数据后,检查人员大吃一惊,田小龙在三年时间内总销售额近3亿元,但田小龙却对此予以否认。
面对如此大的销售额,检查人员依法定程序调取了田小龙的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第三方平台的交易明细。通过比对核查,确定了田小龙将直播带货的收入转移到自己个人账户,从而达到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目的,造成国家税费款大量流失。

依法依规加“说理式执法”助力案件快速查结
大量证据面前,田小龙仍存在侥幸心理,声称自己没有取得如此高额的收入,抵触情绪较重。为此,检查人员耐心对其及相关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先后进行了多次询问,下达了税务事项告知书、组织听证会。
在第一次听证会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证明其采购的商品是有进货凭据,现场拿出进货小票,检查人员认真翻看上述证据资料,发现进货小票存在连号、笔迹相同、没有购货单位签字等漏洞,现场与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驳回当事人说法。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销售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刷单收入,该部分并没有实现真正的销售;由于缺少账簿,没有专职的财务人员,一直拿不出可以信服的财务资料数据证明”等理由,检查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开展证据核实,检查人员分别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对田小龙400余万条销售记录、200余万条第三方支付平台及银行卡流水和快递记录分析比对。二是核实物流交易信息、查看付款资金流。三是分析筛选严格背离正常价值的商品。四是核实刷单聊天记录,以此确认真实的刷单金额,并据此将其从销售总额中扣除。在证据面前,田小龙的态度慢慢发生了转变,开始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最终承认其隐匿业务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田小龙的违法行为,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追征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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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11-18 14: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入性质“偷梁换柱” 异地申报“露出马脚”
——网络主播金茜茜偷逃税款之真相大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 ... 235874/content.html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务部门间的信息交互,查处一起网络主播逃避纳税违法案件。涉案人员通过虚假申报,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违规套用核定征收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针对该违法行为,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6.87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数据显效 抽丝剥茧揭开疑云
2023年11月,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其他地区税务部门提供的疑点线索,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台州市一网络主播金茜茜在湖南、四川、安徽等地按照经营所得,以违规套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率明显偏低,具有逃避纳税嫌疑。
经过细致审查金茜茜的银行交易记录,检查人员发现了多笔“奇怪”的银行流水。金茜茜的工作与生活地均在台州,但在2021至2022年疫情肆虐期间,她的银行账户频繁收到了来自河南、湖南、天津等5个不同地区企业的大额转账,总额接近300万元。不仅如此,检查组还发现在此期间,金茜茜在多地按经营所得申报过个人所得税。在疫情背景下,这些异地、大额、频繁的汇款行为和多地经营所得申报,显得尤为异常。
为揭开这些收入的面纱,检查人员前往河南、湖南、天津等地,实地走访这5家公司,了解了这些公司的运营模式,并获取相关银行流水、发票记录等信息。在核查这5家公司的银行流水时,检查人员发现上述公司转给金茜茜的资金,均来自同一家公司——Z公司。而根据金茜茜自己提供的三方合作协议显示,Z公司正是该协议的签订方之一。
经查后发现,金茜茜的部分直播收入由直播平台转入Z公司账户,该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资金转至上述5家公司,这些公司按照经营所得代缴个人所得税,再转至金茜茜个人账户。但这些收入的性质真的属于经营所得吗?检查人员不禁心生疑惑。

分析取证 精准确认收入性质
区分个人所得税中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关键,在于确认金茜茜直播收入的性质。
检查组对金茜茜的直播情况进行取证。金茜茜日常直播没有经营机构和制作团队,直播设备自行置办,自主决定直播时间、地点、内容,以独立个人的名义从事表演、聊天、游戏等直播,获得观众打赏。
检查组深入研究了金茜茜提供的三方合作协议发现,金茜茜仅与直播平台、Z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但金茜茜从未与5家打款企业签订过协议,双方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金茜茜只要根据协议完成直播时长要求,即可获得打赏分成收入,无需承担经营风险。
综合以上事实,检查组认定,金茜茜的直播收入属于个人从事演出、表演等劳务取得的所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据此,检查组确认了金茜茜存在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并根据其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提现记录查实其应纳税所得额。

法理并举 自觉接受处罚
起初,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金茜茜时,其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拒不见面,拖延时间长达3个月。立案后,稽查局启动多部门协作机制,联系上了金茜茜本人,检查组耐心向其讲解相关政策,并出示了掌握的部分证据,表示逃避检查并不会改变认定结果。随后,检查人员又向其讲解了前期税务部门查办的网络主播典型案例,金茜茜态度逐步转变、认识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金茜茜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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