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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自治区财政厅 内国税征字〔1997〕5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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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V880G+m53yb5bgYFxfyar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编号: 内国税征字〔1997〕59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自治区财政厅 内国税征字〔1997〕5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7〕59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二级分行、计划单列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内蒙分行、交通银行包头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国税、地税、财政、国库、银行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勾通信息,共同做好申报纳税工作,做好纳税人开设“专用存款帐户”和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厅等工作,切实推行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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