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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 企业出海税收系列专题——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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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1: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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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销售税
6楼:服务税
9楼:印花税


马来西亚(Malaysia)是英联邦成员国,由13个州和3个联邦直辖区组成。马来西亚是东南亚地区最具发展潜力的经济体之一,正逐步成为东南亚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也正在成为提供金融服务、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及物流服务的区域中心。

马来西亚经济以自由企业为基础,对企业的外国所有权没有限制。利润的汇回和资本的输入是自由允许的。与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相比,从2019 年起,马来西亚的公司税率较低,分别为17% 和24%。公司对其应课税收入按统一税率征税,资本收益无需征税。

一、税收体系和制度
税收征管
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实行分税制。外国人和外国公司与马来西亚公民和居民企业一样负有同等纳税义务。马来西亚政府各部门对征收的征收和管理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职责分工,具体如下图。
截屏2025-01-03 15.59.04.png
征税规则
马来西亚实行属地征税原则,即收入来源于或产生于马来西亚的,均需要在马来西亚缴纳所得税,除海运空运及特定金融机构外,来源于马来西亚境外的收入免征所得税,股东分红免税。

二、主要税种和税率
马来西亚的主要税种有以下几种:

截屏2025-01-03 16.00.18.png

除此外,马来西亚自2020年1月起实施数字税,对提供外国数字内容服务、年营收50万马币以上的提供者实施6%的服务税。自2022年起,马来政府向获取高收入的公司增收繁荣税,税基为当年、在当地经营公司的年收入,税率分为24%至33%两档。另外,还有印花税,适用税率各不相同,依据不同类型的文件以及涉及的金额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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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12-30 15: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马来西亚财税等政策汇总

一、财税政策
二、劳工政策

三、其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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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5-1-3 15: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公司所得税

自2017年来,马来西亚政府主要调整了针对中小型居民企业(即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实收资本为250万林吉特以下的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中小型居民企业首次取得50万林吉特以内的所得所适用的税率进行了两次下调,2017年将税率从2016年度的19%下调为18%,2019年又进行了第二次调整,由18%下调为17%。

马来西亚公司所得税受《1967 年所得税法》及其相关修正案约束。其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前者履行无限的纳税义务,就来源于马来西亚境内外的所得向政府缴税;后者履行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马来西亚境内所得向政府缴税。

1、居民企业
(1)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马来西亚税法上的居民企业是指公司董事会每年在马来西亚召开、公司董事在马来西亚境内掌管公司业务的法人。

(2)征收范围
根据马来西亚《所得税法》,法人取得的经营所得,股息、利息 等投资所得,资产租赁费、使用费、佣金等资产所得以及其他具有所 得性质的利得或收益都是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都要缴纳所得税。

(3)税率
马来西亚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4%。2020 纳税年度起,当中小型居 民公司实收资本低于 250 万林吉特且一个纳税年度业务收入总额不 超过 5,000 万林吉特时,对其取得的 60 万林吉特以内的应税所得适 用 17%的所得税税率,超过的部分适用24%的所得税税率。
仅在 2022 年度,对公司(不包括中小型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超 过 1 亿林吉特的部分征收 33%的繁荣税,即对不超过 1 亿林吉特的应 税所得征收按 24%的标准税率征税,超过 1 亿的部分按 33%的税率征 税。
居民企业须就产生或来源于马来西亚的所得缴税。除了从事银 行、保险、海运或空运业务的企业外,企业在马来西亚收到来自境外 的所得是免税的。但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居民企业不再适用该项 免税:
a.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居民企业在马来 西亚收到来自境外的所得按确定总额 3%的税率征税;
b.居民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收 到来自境外的股息所得可免税,但须符合一定条件;
c.居民企业 2022 纳税年度从境外取得的所得超过 1 亿林吉特 的部分无需缴纳 33%的繁荣税。

(4)税收优惠
对于 2023 纳税年度,马来西亚成立的中小型居民企业(实收资 本不高于 250 万林吉特,且营业总收入不超过 5,000 万林吉特),其 取 得 的 首 笔 15 万 林 吉 特 的 所 得 可以 适 用 15% 的 税 率 , 150,001-600,000 林吉特以内的所得可以适用 17%的税率,超过部分 适用 24%的税率。

(5)应纳税所得额
a.收入范围
公司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为取得收入发生的 费用、损失和允许扣除的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其中,所得方面大致分为 4 种:经营所得;股息、利息所得;租 赁费、特许权使用费、佣金所得;其他利得和收益所得。
b.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暂未找到相关内容。
c.税前扣除
扣除方面,哪些项目可以列支,马来西亚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实务上的判断标准是:
①所得税法或其他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不得列支;
②该支出与经营活动有关;
③该支出是在当期经营年度内发生的;
④该支出是为创造所得发生的;
⑤该支出不是资本性支出。

具体税务上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
①折旧。税务机关依法认可的折旧资产有:工业用建筑、机械及 设备。部分地区对机械设备购进时的期初折旧采用20%的年折旧率, 而进口重型机械设备则按购进成本的 10%每年计提折旧。机械设备在 使用过程中按每年 10%-20%的比率提取折旧。加速折旧适用于计算机、 通信技术设备、环保设备和资源再生设备。
②亏损处理。经营亏损可在当期从其他经营所得以及投资或资产 所得中扣除。不足扣除的经营亏损可以往以后年度无期限结转,但只 能冲抵经营所得。
③向国外子公司的支付。对国外子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管 理服务费和利息费用经申请可以从公司所得税中扣除,但必须采用独 立交易价格(即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

(6)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为将 2.2.1.5 计算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乘 适用税率。根据法规按照核定利润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将收入 乘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7)合并纳税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2、非居民企业
(1)概述
非居民企业是指不在马来西亚组建的或者其控制和管理地不在 马来西亚的公司。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马来西亚的所得缴纳公司所 得税。

(2)税率
非居民企业公司所得税的缴纳实行预提税制度,预提税税率为 10%至 25%。

(3)征收范围
非居民企业公司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 术服务费等,但不包括股息(马来西亚不对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 具体的所得税征税范围和适用税率参见 3.3.2 部分表 15。非居民企 业来源于马来西亚的利息须缴纳预提税,但是非居民企业为马来西亚 中央政府、州政府、地方当局或法定实体提供信贷收取的利息不交预 提税。
某些特定性质款项的预提税税率可申请按照中马双边税收协定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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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所得税

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同样受《1967 年所得税法》及其相关修正案约束。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履行无限的纳税义务和有限的纳税义务。

一、居民纳税人
1、判定标准
居民纳税人采用居住地和居住时间等判定标准,具体而言,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即为居民纳税人:
(1)在一个纳税年度(公历年,下同)中在马来西亚居住至少182 天;
(2)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马来西亚居住不足 182 天,但与相邻纳税年度连续居住之和至少 182 天;
(3)在四个纳税年度中有三个纳税年度居住不少于 90 天;
(4)在该纳税年度的前三年是居民纳税人。

2、征收范围
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应税所得为来自马来西亚的所有所得,包括贸易或经营的所得或收益、受雇所得、股息、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保费和其他所得。

3、税率
2023年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了重新调整, 具体税率如表所示。

2023年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单位:林吉特)
截屏2025-01-10 15.55.16.png

4、税前扣除
居民纳税人主要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扣除:
表  居民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表
截屏2025-01-10 15.56.15.png
截屏2025-01-10 15.57.37.png
截屏2025-01-10 15.57.53.png
截屏2025-01-10 16.01.56.png

3 即个人免税额为 9,000 林吉特。
4 对于根据 1980 年退休金法令定义的可领取退休金的个人,只要未就以下项目申请扣除,则最多可扣除 7,000 林吉特:
(1)对《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452 法案)所指的雇员或个体经营户所做出的或承受的经批准计划(除 了私人退休计划)的供款,最多可扣除 4,000 林吉特;
(2)根据任何关于丧偶津贴和孤儿津贴的成文法,或者根据这些成文法所指的任何经批准的计划,该个人所做出或承受的任何款项,最多可扣除 4,000 林吉特。
5 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
6 2011 年 5 月 4 日发布的指南提供了一份“严重疾病 ”清单,包括艾滋病、帕金森病、癌症、肾衰竭和白血 病。
7 包括参加技能提升和自我提升课程的费用,上限为 1,000 林吉特(适用于 2021 纳税年度,2022 和 2023 纳税年度为 2,000 林吉特)。

5、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总所得额减去各种扣除后的余额计算。

二、非居民纳税人
1、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如果一年内在马来西亚逗留不到 182 天,不论公民身份或国籍如何,都是马来西亚税法上的非居民纳税人。

2、征收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就其在马来西亚所取得的所得按照不同的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税率
非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率如下所示:
表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
截屏2025-01-10 16.05.04.png
截屏2025-01-10 16.05.14.png

8 2020 年 1 月 20 日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对此项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了上调,其他类型税率不变。

4、税收优惠
根据马来西亚《所得税法》,以下情况无需纳税:
(1)在马来西亚工作不到 60 天;
(2)在马来西亚的船上工作;
(3)年龄满 55 岁,并领取马来西亚退休养老金;
(4)收到银行的利息;
(5)收到免税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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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税
一、概述
1、纳税义务人
销售税的纳税人是制造应税商品、并且在 12 个月内应税商品总销售额超过 50 万林吉特的注册制造商。

“制造 ”的定义为:
(1)以手工或机械的方法,改变原材料的大小、形状、成分、 性质或质量,将其材料转化为新产品,包括将零件组装成一件机器或其他产品。但不包括以施工为目的的机器安装或设备安装;
(2)石油制造,包括分离、提纯、转化、精炼和混合等一系列过程。

任何满足以下条件的制造商都应注册登记:
(1)应税商品制造商:12 个月内,应税商品总销售额超过 50 万林吉特;
(2)从事应税商品分包工作的制造商:在 12 个月内完成的工作 价值超过 50 万林吉特。
没有达到上述销售额的制造商,或者获豁免注册的人士,可以自 愿申请登记成为注册制造商。

2、征税范围
销售税适用于整个马来西亚,但是不包括指定地区(纳闽、兰卡威和刁曼)和特殊地区。
对以下应税商品进行销售税单环节征收:
(1)由注册生产商在马来西亚生产并在本地销售、 自己使用或处置的商品;
(2)任何进口到马来西亚的商品。无论进口到马来西亚商品是否被征收了关税,只要其属于应税商品就具有纳税义务,都应缴纳销售税。

3、税率
销售税是从价税,不同的应税商品适用不同的税率,税率为 5% 或 10%,石油行业的销售税给予特殊税率。比如多种谷物混合酪乳粉、 燕麦(原味)、浓茶饼干、卷饼干和宣纸等商品销售税税率为 5%的销售税;含可可的燕麦、浴帽、可生物降解杯和啤酒盒等商品销售税税率为 10%。
免征销售税的商品通常包括活的动物如马、驴、骡子和羊;未加工食品和蔬菜;抗生素如青霉素、红霉素、氯霉素和链霉素;某些机械比如用于涉及温度变化的工艺处理材料的机械、用于木材、纸浆和纸板的烘干机、用于医用、外科或实验室的消毒器和蒸馏或精馏设备等。

二、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根据《2018 年销售税法》,应税商品的销售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对于在马来西亚境内生产并销售或者自己使用、处置的商品,按其销售价值确认销售额;
(2)对于进口到马来西亚的应税商品,应税商品的销售额应为以下金额之和:
①根据《1967 年海关法》确定的该商品的价值;
②该商品已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关税(如有的话);
③该商品已支付或将要支付的消费税(如有的话)。

2、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销售税法,马来西亚销售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扣除额) ×税率
其中,销售额即为应税商品的销售价值;扣除额是纳税人在满足扣除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其从销售额中扣除的金额。

3、扣除范围
扣除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购买自非关联供应商;
(2)购买的来自供应商的产品已经缴纳了销售税;
(3)从供应商处取得产品时应同时取得相关发票;
(4)从供应商处购买的产品应用于生产可扣除进项税额的应税 产品;
(5)注册制造商应当将关于销售税扣除的相关的所有记录保留 7 年,以确保税务官员可以随时检查。

表  销售税扣除额表
截屏2025-01-10 16.15.35.png

三、申报制度
(1)销售税申报与缴纳:
①不迟于应税周期结束后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申报并缴纳;
②无论是否要缴税都需提交申报;
③通过电子方式或邮寄提交申报。
④通过电子方式或将支票、银行汇票寄往海关处理中心(Customs Processing Center,CPC)的方式缴纳税款。

(2)纳税期限
①纳税义务人的第一个纳税期限应当从纳税人根据《2018 年销售税法》规定的注册之日起至第二月的最后一天,随后的纳税期限为两个月,截止于任何日历年任何月份的最后一天;
②尽管有第①款规定,皇家海关总署署长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 下,可以对石油行业确定不同的纳税期限;
③除根据第①款规定所确定的纳税期限外,纳税人可就纳税期限向财政部长提出书面申请,不受制于第①款所规定的纳税期限;
④财政部长在收到根据第③款所提出的申请后:
A.准予申请,准予申请的期限作为纳税人的纳税期限;
B.拒绝申请,纳税期限仍按照第①款的规定确定;
C.改变应税期限的长短或改变应税期限的开始或结束日期;
⑤税务部门可视情况,将纳税人的纳税期限调至任何纳税期限, 但根据第①、②和④规定确定期限的除外。

(3)违规与罚款
违规:销售税逃税指意图逃税或协助逃税。
①首次违规的罚款为销售税额的 10-20 倍,或监禁不超过 5 年, 或两者并罚;
②第二次及以后违规的罚款为销售税额的20-40 倍,或监禁不超 过 7 年,或两者并罚;
③提供与纳税责任相关的错误信息的罚款 5 万林吉特或 3 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④通过不当的方式获得退税的罚款 5 万林吉特或 3 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⑤对于未明确规定罚款的违规行为,每一项罪行须支付 3 万林吉特罚款。

对逾期支付税款的,罚款与应纳销售税金额的比例如下:
①逾期不超过 30 天,对逾期支付的税款从逾期第一天算起处以 10%的罚款;
②逾期 31 天至 60 天,对逾期支付的税款从逾期第一天算起处以 25%(10%+15%)的罚款;
③逾期 61 天至 90 天,对逾期支付的税款从逾期第一天算起处以 40%(10%+15%+15%)的罚款;
④最大罚款比例为40%。逾期超过 90 天的,对逾期支付的税款从逾期第一天算起处以4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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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务税

一、概述
服务税于 2018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替代原有的消费税。服务税是一种施加于特定应税服务或者商品上(如食物、饮料、烟草等)的间接税。除指定区域、自由区、许可仓库、许可制造仓库和马来西亚 -泰国联合开发区(JDA)外的整个马来西亚均适用服务税法。

1、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是指根据《2018 年服务税法》第 12 节被定义为纳税人的任何人。纳税义务人可以是任何个人、企业、合伙企业、俱乐部、 信托机构、合作社、协会等。如果应纳税服务营业额连续 12 个月超过或者预期超过规定注册门槛,则该个人或企业有义务注册缴纳服务税。
任何提供应税服务并超过相应门槛的纳税人员都必须进行登记, 具体如下表:

表  应税服务注册门槛
截屏2025-01-10 16.22.51.png
截屏2025-01-10 16.23.09.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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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税范围及税率
服务税适用于应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若未被规定为应税服务, 则不会征税)。应税服务包括国内航空客运、电信服务、提供住宿、 食品和饮料、健康和保健中心、高尔夫俱乐部服务、数字服务以及某些专业服务。马来西亚境内任何企业从马来西亚境外的任何供应商购买的进口应税服务也需要缴纳服务税,对该服务的马来西亚接收方必须根据反向收费机制征税,进口应税服务的服务税通过以下两个阶段征收:
(1)企业对企业(B2B)交易: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通过反向征收对马来西亚客户征收 6%的服务税;
(2)企业对消费者(B2C)交易: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海外服务供应商需注册成为纳税人并缴纳 6%的服务税。
服务税税率为 6%(除信用卡与签账卡有特别税率,主卡与附属卡每年需要分别缴纳 25 林吉特服务税外)。

3、应税服务价值的确定
服务税是根据为应税服务收取的费用、溢价或价值计算的。服务的价值或收费,包括对提供给任何人的任何应税服务征收的保费,应缴纳服务税。应缴纳服务税的金额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销售货物的应税服务:
(1)服务的接受人与提供服务的人(即应税人)没有关联的, 按照实际销售货物的价格确定收取服务税的价值;
(2)如果该项服务的接受人与该应税人有关联,或者如果该等货物的提供不收取任何费用,则收取服务税的价值须以该货物售予非关联方的价格为基础确定。

对于(1)以外的应税服务,采用与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类似的估价基础。提供其他应税服务的费用、保险费或价值的确定如下:
(1)服务接受者与应税人没有关联的,按照提供应税服务的实际价格或者按照保险范围支付的实际保险费或者出资额确定收取服务税的价值;
(2)服务接受者与应税人有关联或者无偿提供服务的,按照提供给非关联方的应纳税服务的公开市场价值,确定服务税的价值。
《2018 年服务税法》第 4 条规定了与应税人关联方的含义。

4、起征点的确定
出于登记目的,《2018 年服务税法》对应税服务的总价值做出规定,规定如下:
如果纳税人在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提供应税服务,则应参照过去 12 个月的应税服务价值确定该应税服务的总价值。
确定应税服务总价值的方法有两种,分别是:
(1)历史方法
历史方法是基于任何一个月的应税服务价值加上该月前 11 个月的应税服务价值。
(2)未来方法
未来方法基于任何一个月的应税服务价值加上该月之后的下一 个 11 个月的应税服务价值。
如果前 12 个月的应税服务的总价值未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则在超过起征点之前,无需申请服务税登记。但是,允许自愿登记注册。
如果纳税人开始运营的时间少于 12 个月,则该起征点参考从开 始运营之日起的应税服务总价值确定的。
一旦注册,纳税人将保有资格,除非资格被撤销。如果应税服务的总价值等于或低于门槛值,则可以向皇家海关总署提交取消服务税登记的书面申请。如果应税服务的总价值随后增加到门槛值规定的金额,则应税人应再次申请服务税登记注册。
为确定门槛,每个合法组成的实体应分别考虑应税服务的总价值。实体可以在多个机构场所提供应税服务,例如分支机构。实体应通过考虑整个实体的应税服务的总价值而不是每个分支机构的年度 总价值来确定门槛值。但是,如果根据任何法律要求分支机构单独注册,使其成为合法组成的实体的,则该分支机构的年度总价值将与其总部和其他分支机构的年度总价值分开核算。
如果纳税人提供一种以上的应税服务,则应将表中 G 组服务的门槛值合并,例如同时提供会计和法律服务。同样,如果应税服务来 自表中 A-F 组以及 I 组的服务,比如服务为会计服务和停车服务, 则门槛值将根据不同组别单独计算。

5、制度演变
马来西亚于 70 年代起在货物和服务领域便存在两种独立的税收 ——销售税和服务税,2015 年被消费税取代,之后又在 2018 年 9 月 1 日恢复。2018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服务税适用于规定的应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普通税率为 6%(对提供信用或充值卡的特定应税服务征收特殊税率),存在特定的豁免和除外条款。除了税率的差异(消 费税税率为 6%和0%),服务税的税收制度和之前的消费税之间也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差异:
(1)在服务税中不存在进项税制度:本质上为单一阶段的税收,在供应链中没有进项税制度;
(2)服务税征税时间点仅以支付为基础;
(3)坏账减免只能通过申请来获得,而无法在每个申报周期通过向皇家海关总署申报来处理;
(4)虽然“ 出口的应税服务 ”通常情况下不征收服务税(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内的除外),但其定义与消费税的零税率定义并不完全相同;
(5)此次改革将服务税的范围扩大至包括进口服务, 目的在于建立起本地服务供应商与海外服务供应商之间的公平性。

另外,皇家海关总署在 2019 年 8 月 20 日发布了《数字服务税指南》,将服务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数字服务领域,并决定自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向马来西亚消费者提供数字服务的外国服务供应商征收服务税,以下简称“数字服务税 ”。所谓“数字服务 ”,是指任何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网络进行交付或订阅、并且如果不使用信息技术便无法获得的任何服务,同时此类服务的交付是自动完成的。但是以下两种情况不被认定为“数字服务”:
①在不使用信息技术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的服务;
②服务是通过电子邮件传递(服务的传递需要人工介入)。
所谓“外国服务供应商 ”,是指任何于马来西亚境外向消费者提供任何数字服务者,也包括任何于马来西亚境外运营商品买卖或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不论该人是否提供数字服务)者,以及代表任何人提供数字服务进行交易者。

所谓“消费者 ”,是指任何符合以下任意两项条件者:
①使用任何马来西亚金融机构或公司提供的信用借贷设施支付数字服务;
②使用在马来西亚注册的互联网协议地址或分配给马来西亚的国际移动电话国家代码以获取数字服务;
③居住于马来西亚。

二、申报制度
(1)纳税期限
提供应税服务,应在收到款项之日起计税。如果款项在发票的开具日期后 12 个公历月内仍未收到,那么在 12 个公历月期限的终止日计税。
对在纳税期限内的任何服务税,纳税人最迟应在纳税期限结束后的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向皇家海关总署署长缴纳税款。纳税期为 2 个公历月,但是纳税人可以向署长申请更改纳税期。如果更改纳税期的申请被批准后,最迟应在变更纳税期结束后 30 天内向署长缴纳服务税。可采用电子方式或寄送支票、银行汇票付款。公司账户的最高支 付金额为 1 亿林吉特,个人账户的最高支付金额为 10 万林吉特,超 过限额则应当采用寄送支票或银行汇票至海关处理中心的方式付款。 对逾期支付税款的罚款与销售税相同。
另外,数字服务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 3 个月,可截止于任何公历年的任何月份的最后一天。外国数字服务供应商应于其纳税期限结束后的下个月的最后一天前支付其到期应付的数字服务税。
(2)发票要求
注册服务提供商必须在发票中列明如下细节:
①发票序列号;
②发票的日期;
③注册服务商的名称、地址和识别号(税号);
④描述足以确定所提供的应税服务;
⑤任何提供的折扣;
⑥应缴税款总额(除税类、税率、税款外)必须分别列示;
⑦包含税额的应付总额;
⑧任何以除马来西亚林吉特以外的货币都需换算成林吉特,汇率 以提供应税服务时马来西亚的现行卖出价为准。
(3)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根据其纳税期限(定义为两个公历月),每两个公历月提供一份服务税申报表 SST-02 和服务税账户。纳税人应在 SST-02中列明在应税期间为提供应税服务而征收或收取的费用、应付服务税金额以及可能要求的其他款项的总金额。无论是否需要缴税,都应提供服务税申报表。提交可以在 MySST 门户网站以电子方式完成,纳税 人也可以从 MySST 门户网站下载和打印表格 SST-02,并邮寄至海关处理中心。如果任何纳税人不再需要注册或要停止提供应纳税服务, 则必须在停止后 30 天内提交最终申报表。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服务税申报表的,可被处 5 万林吉特以下的罚款或 3 年以下监禁, 或同时被处监禁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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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5-1-10 16:3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五、石油所得税

一、概述
1、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一般情形
石油所得税征收对象为在马来西亚从事石油领域上游行业的企业,包括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或马来西亚—泰国联合发展机构签署石油行业相关协议的纳税个体。
对公司而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是指:①在马来西亚的经理或其他主要人员;②董事;③秘书;④任何行使①-③职能的人。
对群体而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是指:①管理者;②财务主管;③秘书;④拥有其控股权的成员。
(2)任命代理
①在内陆税收局局长(Director General of Inland Revenue, 以下简称“DGIR ”)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以制作并送达正式通知书委任任何人成为任何纳税人的代理,因此目的被任命的人能够代表该纳税人纳税;
②DGIR 可能随时撤销依照①作的任命;
③凡依照①被任命为纳税人的代理对其收到的评定通知有异议, 可以依照《石油所得税法》第 43 条提出上诉。
(3)替代责任和税款征收
①代理人:
A.被任命为一个纳税人的代理;
B.可以代表纳税人纳税;
C.是名义的纳税人。
其中,纳税人被称为委托人或当事人。
②代理人可以要求接受或者控制委托人任意收入的任何人(包括委托人,只要他能够遵守请求),以及任何向委托人支付或应支付任何收入的人,向其提供有关收入以及任何相关开支的全部详情。
③只要代理人可以代表委托人纳税,代理人就可以按照与委托人被征税时相似的方式和数额进行纳税。而且,只要委托人以代理人的名义纳税,那么委托人也必须按照以他自己的名义被征税时类似的方式和数额进行纳税。
④代理人应当对其及其委托人的行为以及出于本法目的所要求行为和事件负责,特别是支付他作为代理人或委托人的任何到期税款;如果拖欠税款,任何此类税项(连同作为代理人的违约,或委托 人的违约而承担的任何罚款)均可从该代理人处追回。如果其本人就是委托人,那么该代理人不得被要求在可征收款项之外支付任何此类税款或罚款(或由委托人承担的任何其他处罚)。
⑤凡根据或凭借本法应向委托人提供或送达的任何材料,可同样由代理人进行代理,向其送达或提供该材料。
⑥不得就委托人所犯而代理人没有参与的罪行向代理人施加任 何定罪或判处罚款。
⑦代理人可以从可动用款项中扣除所需的款项,以支付他作为代理人或委托人所欠的任何税款或罚款,以及代理人应就其作为代表根据本法支付其向所有人作为赔偿的任何款项。
⑧与代理人和委托人相关的“可动用款项 ”包括以下所有资金: A.代理人应不定期付给委托人的款项,或由代理人代其委托人保管和控制的资金;
B.代理人要求保管的委托人的资金。


2、征收范围
与每一个纳税人相关的“应税石油 ”指开采或者通过纳税人的石油运营获得的天然气和出售的管道石油,以及在马来西亚精炼、销售及出口的原油。依照《石油所得税法》,被称为石油所得税的税收按每年每个纳税人从石油运营中获得的评估收入进行征收。


3、税率
根据《石油所得税法》第 23 条,税率规定如下:
(1)纳税人每个评估年应纳税额应是该评估年应纳税所得的 38%。
(2)尽管有(1)的规定,但是对纳税人在任意一个评估年来源于联合发展区域(Joint Development Area)石油运营收入的应纳税额应该等于以下情况:
①生产前 8 年收入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的0%;
②生产 8-15 年收入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的 10%;
③生产 15 年以上收入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的20%。
但如果确定的应纳税所得与两个生产期间的所得相关,则应将应纳税所得分配给每个生产期(分配比例按相应生产期的月数占基期的总月数的比例计算),应纳税额应按照其适用的每个相关生产期的税率乘以该生产期所分配到的应纳税所得计算。


二、税收优惠
1、豁免和其他税收减免
(1)减免税
根据《石油所得税法》第(65C)条的规定,以下为一般情形下石油税的减免:由纳税人支付或应付的税款,可由财政部长以正义和公平为理由全部或部分免除,而任何已退还的税款,不得被视为本法其他条文所规定的应缴税款。
(2)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
根据《石油所得税法》第(65A)条的规定,财政部长通过法令 宣布:
①该命令基于政府与马来西亚境外任何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安 排),以避免根据本法征收的税收和任何外国税收的双重征税;
②有利的是,只要该法令仍然有效,那么即使有任何成文法规定 其无效,这些税收协定(安排)也应根据《石油所得税法》在税收方面具有效力。
凡是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凭借本条生效,则《石油所得税法》 第 71 条不得阻止向已做出税收协定(安排)的政府正式授权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披露依照该等税收协定(安排)所须披露的资料。
(3)在重叠区域达成协议的豁免
根据《石油所得税法》第(65B)条的规定,财政部长可借法定命令豁免任何纳税人的税收,或豁免任何纳税人全部或部分收入,以落实政府与马来西亚境外任何地区的政府为在重叠地区联合勘探和 开采石油所达成的任何协议或安排。
(4)有关失误或过错的税收减免
根据《石油所得税法》第(66)条规定,若在任何纳税年度已缴付税款的纳税人声称该年度的过度评估是他出于本法令的目的而做 出的或者是因为申报表或陈述书中的某些错误而导致的,那么在DGIR 评估成为最终决定之前,纳税人可在评估年度结束后五年内以书面形式向DGIR 提出税收减免申请。
在接到提出的申请后,DGIR 须调查有关事宜,并在不违背本条的规定下,就该失误或错误给予该人公正、合理的税收减免。
DGIR 在决定本条规定的任何请求时,应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 特别是应考虑给予税收减免是否会导致对申请人的收入免除征税,以及申请人在申请年份以外的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并对该年度做出评估。
如果本条涉及的失误或错误是以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基础,或申报表或陈述书中包含的错误实际上是以DGIR 在申报表或陈述书做出报告或声明之时普遍流行的做法为基础,那么就没有税收减免。


2、符合条件的勘探支出的资本支出免税 9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条件的勘探支出是由纳税人就其石油作业或准备石油作业而形成的开支:
9 符合条件的勘探资本支出的扣除额(DEDUCTIONS FOR CAPITAL EXPENDITURE ON EXPLORATION),比如在进行石油勘探时发生的一些资本支出,允许纳税人在纳税时从其石油运营收入中扣除。
(1)取得石油矿床或石油矿床内部或石油矿床之上的权利;
(2)寻找、发现和测试或获取石油储量;
(3)建造任何在其建造的石油作业不再进行时可能具有极少或毫无价值的工程或建筑物;
(4)在由该纳税人或其代理人首次出售或处置应税石油的日期之前或在应税石油没有充分生产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管理费用。
以上符合条件的勘探支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石油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应的资本支出扣除额。


3、符合条件的工厂支出或建筑支出的资本支出
符合条件的工厂开支或建筑支出,是指由纳税人为提供用于石油作业的机械或工业而发生的资本支出,包括:
(1)纳税人为更换现有建筑物而安装该机械或设备而发生的支出,以及因其安装而偶然发生的其他支出;
(2)纳税人为准备安装该机械或工厂的厂地而在准备、切割、 挖掘或平整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开支,即为石油经营的目的发生的不超过其本身总额及任何其他开支(符合条件的工厂支出)的 10%的部分;
(3)纳税人为提供或建造固定的海上平台以进行钻井、生产或其他石油作业而发生的支出(但仅就本分段而言,不包括安装在该平台上机械或设备)。
如果是机动车辆,但不是由有关当局批给货物或乘客商业运输的汽车,则在 1991 年纳税年度基准期的首日或之后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工厂支出最高限额为五万林吉特。但是,如果符合条件的工厂支出是 在 2000 年 10 月 28 日或以后购买的机动车辆上发生的,且该汽车在 购买前没有使用,且机动车辆的总成本不超过十五万林吉特,则工厂 支出最高限额须增至不超过十万林吉特。
如果纳税人有责任根据 2014 年商品和服务税法进行登记注册, 则该纳税人也有权根据该法案将这一数额计入进项税额。但是如果纳税人没有这样做,那么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支出,不得包括纳税人就商品及服务税作为进项税而支付或须支付的金额。
以上符合条件的工厂支出或建筑支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由 《石油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应的资本支出扣除额。


三、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定
根据《石油所得税法》第(22)条规定,应纳税所得按照以下的规定确定:
(1)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须由该年度的应税款评估收入总额减去相当于该纳税年度纳税人其向政府、州政府、地方当局或经批准的机构或组织提供的赠予的款额。前提是涉及到的纳税人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送给批准的组织或机构的赠予的价值不超过其石油运营收入的 7%;
(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应包括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减去由马来西亚博物馆或国家档案馆确定的其在评估年基期制作 的送给政府或中央政府工艺品、手稿或画的价值;
(3)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应包括当年的应纳税所得减去赠予的现金或者其在纳税年度的基期为残疾人的利益向政府或州政府提供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实物款项;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应包括当年的应纳税所得减去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向经卫生部批准的医疗机构捐款或者捐赠自产的医疗设备成本或价值(经卫生部核证),但该金额不得超过 2 万林吉特;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应包括当年的应纳税所得减去其在该纳税年度捐赠给国家艺术馆或任意一个州的美术馆的画的价值(由国家艺术馆或任意一个州的美术馆决定);
(6)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应包括当年的应纳税所得减去相关人员在该年度向经财政部长同意的任意体育活动或者向依照 1997 年《体育发展法案》任命的体育专员批准的任何体育团体捐赠的金钱或实物捐赠费用,但是依据本条做出的扣除金额不应该超过相关人员法定所得的 7%和依据(1)和(7)所扣除的总金额之间的差额;
(7)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应包括当年的应纳税所得减去相等于有关人员在该纳税年度基期捐赠给财政部长批准的任何与国家利益有关的项目的任何现金或实物的价值,但是根据本条做出的扣除不应该超过相关人员法定所得的 7%与依据(1)和(6)所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本部分中的“批准的组织 ”和“批准的机构 ”分别指 DGIR 就有关所得税的现行法律批准的组织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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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5-1-10 16: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六、不动产利得税

一、概述
不动产利得税受《1976 年不动产利得税法》及其相关修正案的约束,它是指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对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所得收益征收的一种税种。该法案于 1975 年 11 月颁布,取代了《1974 年土地投机税法》。该法案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限制不动产投机活动。

1、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不动产利得税适用于在马来西亚出售土地和任何产权、选择权或 其他与土地相关的权利的情形。依照本法案,纳税人无论是否居住在马来西亚,均可就该纳税年度处置任何应纳税资产的相关应纳税收入进行纳税。
(1)团体、合伙和共同所有人
①合伙企业或法人团体,依照不动产利得税法的规定,应就合伙企业或法人的任何应纳税资产的处置产生的任何应纳税收入纳税;
②处置合伙或部分人员的应纳税资产的任何人是合伙人或经理、秘书或司库(视情况而定),应就本法案由合伙人或者团体进行税款评估和纳税;
③在共同所有人的情况下,其中一名共同拥有人处置其应纳税资产的份额,须视作其单独对某项资产的部分处置,就其由此处置得到的应纳税收入进行税款评估和纳税。
(2)无行为能力的人
由法院委任的接管人,以及代表无行为能力的人指示、控制或管理任何资产的受托人、监护人、策展人或委员会,均须按假设该无行为能力的人有行为能力的情形下进行税款评估和缴税的相同程度进行税款评估和纳税。
(3)统治者和元首
①除本段另有规定外,为执行本法规定,由统治者或元首提名的, 作为统治者或元首私人财产管理的任何人,应当代表统治者或元首进 行税款评估和纳税。本款中统治者和元首是指:国家元首、最高元首的法定配偶、副最高元首、州长以及酋长;
②管理人可以用其所有或在其控制下属于统治者或元首的任何私人财产缴纳税款,如果管理人使用自己的私人财产进行税款支付, 则补偿这部分私人财产;
③管理人不得就该税收负个人法律责任,除非拥有、保管或控制属于统治者或元首的任何私人财产,或者在收到税款通知到期后的任何时间,拥有或管有、保管或控制此类私人财产;
④除非首先获得总检察长的制裁,否则不得以管理人因其依照本节所负责的任何行为、事件而犯任何罪行或失责为理由提出检举、起诉或其他法律诉讼。
(4)公司
①在马来西亚的经理或股东,须缴纳共同及各自的税款,并须缴付公司依照本法缴付的税款。尽管有违反本法或任何其他书面法律的规定,在税收或债务有可能由该公司支付的期间,公司的董事应共同或各自对这种到期应付的税收或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可依照不动产利得税第(23)条向该董事追讨;
②公司的清算人须负责依照本法合理计算并缴纳税款,并且不得将公司的任何资产分配给股东,除非其已就税款支付作出规定;
③任何不遵从本款规定的清算人,须缴付与该项失责有关的税款等额的违约金;
④“股东 ”是指担任董事的职位,包括关注公司业务管理的人、 或本身与以一名或多名合伙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不少于公司普通股股本 20%的人。
(5)印度教联合家庭
印度教联合家庭的户主或卡尔塔应该就家庭的任何应纳税收益进行税款评估和纳税。
(6)执行者
死者遗产的遗嘱执行人须就该遗产的任何应纳税资产所产生的任何应纳税收益进行税款评估和纳税。
(7)受托人
受托人(无行为能力的人的受托人除外)须就处置其受托的任何应纳税资产而产生的任何应纳税收益进行税款评估和纳税。
(8)受托人和遗嘱执行人的共同和各自税收
凡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士以死者遗产的受托人或遗产执行人的身份行事,则他们须就依照该遗产或受托所产生的任何应纳税收益进行税款评估和纳税,视情况而定,共同及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9)指定人员的税收
如果本法案规定某人可以依照本法进行税款评估或纳税,则依照本法规定,该人应负责支付纳税人或有关人员所缴纳的税款,并负责所有依照本法案要求作出的与返还或评估该税款有关的所有事项。


2、征收范围与税率
(1)处置任何不动产产生的应纳税收益,应被征收不动产所得税。
(2)除法案另有规定外,不动产利得税的征税范围和适用税率见下表(即表 1、表 2、表 3)。纳税人就其每项应征税资产的处置所得根据其所适用的处置类别和相应的税率缴纳不动产利得税。

表1  处置者为公司的情况下处置类别及适用税率
截屏2025-01-10 16.57.10.png

表2  处置者为个人(非公民及非永久性居民)的情况下处置类别及适用税率
截屏2025-01-10 16.57.59.png

表3  处置者为马来西亚公民、永久居民和其他情况下处置类别及适用税率
截屏2025-01-10 16.58.41.png

二、税收优惠
1、私人住宅
根据不动产利得税法第(10)条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动产归个人所有,无论该个人是否为马来西亚公民,只要是处置马来西亚私人住宅的永久性居民个人,就有资格获得不动产利得税的豁免。该政策仅给予纳税人一处住宅的豁免,例外况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且不得撤回。

2、豁免
根据不动产利得税法第(10)条的相关规定,以下豁免规定适用于个人:
(1)处置持有的全部资产
免税额为 10,000 林吉特或者应征税收益的 10%,以较高者为准。
(2)处置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持有的全部资产的一部分,其与此处置有关的免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进行确定:
免税额=(A/B) ×C
其中:A 是处置部分的应纳税资产的面积;B 是应税资产的总面积;C 是 10000 林吉特或者应征税收益的 10%,以较高者为准。
(3)政府、州政府或地方当局获得的收益。
(4)依照任何适用于马来西亚遗产税的法律获得的,与死者处置该应纳税资产所产生的遗产税相等,且 DGIR 认为处置者是被迫处置财产以支付遗产税的遗产所得。

三、应纳税额
根据不动产利得税法第(8)条的相关规定,如果资产的处置价格超过其购置价格,则存在应纳税收益。如果资产的处置价格低于其购置价格,则存在可允许的损失。如果资产的处置价格等于其购置价格,则既不存在应纳税收益也不存在可允许的损失。

四、其他
DGIR 可以指定下一年或下两年的评估基期,指定基期可以包含一期或多期(指任意时间长度)。任何为接下来评估年制定的期限以及为后来接下来的两个评估年制定的期限将组成接下来评估年以及后来评估年各自的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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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5-1-10 17: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印花税

一、概述
印花税受马来西亚《1949 年印花税法》及相关修正案的约束, 是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对各类应税文件征收一定比例税款或固定数额税款的一种税收。

1、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马来西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首次执行协议或协议备忘录的人;
(2)债券债务人或其他提供担保的人;
(3)收费或抵押时的收费人、抵押人或债务人;
(4)首次执行合同的人;
(5)合同注明的进行买卖的人;
(6)产权转让受让人或代理人;
(7)交换平等股份的各方;
(8)租赁或租赁协议中的承租人和出租人;
(9)受让人或代理人或赎回担保的人。


2、应税文件及税率
(1)对文书征收印花税
表  对文书征收印花税
截屏2025-01-10 17.04.36.png

宣誓书或者书面声明用来进行以下行为时享受豁免:
①为直接在任何法院或任何法院的任何法官或人员面前存档或使用而做出的;
②唯一目的是为了让任何人能够领取任何退休金或慈善津贴而做出的;
③由政府人员的担保人就担保人的经济状况而做出的;
④委任任何人为政府服务;
⑤依照 1947 年邮政署法令第 8 条而做出的;
⑥续签销售单;
⑦已达到有权享有退休金的适当年龄的公职人员;
⑧财政部长依照印花税法第 57 条而做出的;
⑨依照任何法规要求或依照任何政府或机构的指示而做出的。
(2)对协议或协议备忘录征收印花税
表 对协议或协议备忘录征收印花税
截屏2025-01-10 17.05.33.png

协议或备忘录豁免印花税情况:
①租购协议以外的任何货物或商品的销售协议或备忘录;
②每月工资不超过 300 林吉特的个人服务或工作的雇佣协议或备忘录,以及任何船只船长与船员之间关于工资的任何协议;
③价值低于 300 林吉特的协议或备忘录;
④将任何事宜提交仲裁的协议或备忘录;
⑤存入任何银行的利息支付的协议或备忘录;
⑥回购经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授权发行的可转让存单的协议或备忘录。
与出租货物供应有关的协议,如以定期付款为代价,且货品将成为或可能成为提供货物的人的财产,则须作为协议征收印花税,如盖上印章,则须作为契据征收印花税。
(3)与年金、分配文书相关的印花税
表 与年金、分配文书相关的印花税
截屏2025-01-10 17.06.58.png
截屏2025-01-10 17.07.11.png
截屏2025-01-10 17.07.34.png
截屏2025-01-10 17.07.43.png

与年金、分配文书相关的豁免:
①由政府官员或其担保人签署的保证书,以确保某一职位职能的妥善执行,或因该职位而担保的款项或其他付款的妥善核算;
②保证政府官员指定的人员在休假期间领取工资或津贴的超额付款退还给政府的保证金;
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的债券。
(4)与遗产管理相关文书印花税
与获得遗产超过 50,000 林吉特的管理证明书的保证金相关的文书需缴纳 10 林吉特的印花税。当获得的遗产的价值不超过 50.000 林 吉特时,则可以享受该项印花税的豁免。

与印花税相关其他文书的豁免政策:
①出让土地以收回土地收入;
②背书转让:汇票、支票或本票;提单,货物或其他货物所有权的商业单据;除了人寿保险单外的其他保险单;在马来西亚现行有效的任何成文法所授权的税率和税款;马来西亚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的证券;
③信托单位的转让;
④出售或转让任何版权、商标、专利或任何类似权利;
⑤租期不超过三年的农业租赁,但每年保留的租金不超过 200 林吉特;
⑥签发保险政策的保险单或委托书,但除非该等信函或约定书盖有本法就该等保单所订明的印章,否则不得根据该等信函或约定书提出申索,不得为任何目的而提供该等信函或约定书,除非是强制交付;
⑦出于仅为了任命或授权任何人在公司或协会的会议上作为代理人投票的目的。


二、税收优惠
1、一般条款
在公司重组或合并的情况下,免除印花税;
在联营公司之间转让财产的情况下,免除印花税。
此外,根据 2019 年马来西亚财政预算案,政府提议对免税资格的获取增加附属条件,包括:
(1)财产转让是为了达到更高的经营效率;
(2)财产受让方公司必须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公司;
(3)转让方公司与受让方公司不得在转让之日起三年内终止其关联关系;
(4)受让方公司自财产转让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处置或售卖该财产。
以上提议已正式立法并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起开始生效。


2、其他
其他印花税豁免情况见“应税文件及税率 ”有关豁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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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纳闽商业税

一、概述
纳闽岛是南中国海域中的岛屿,位于马来西亚东部的沙巴州,是马来西亚的一个联邦直辖区,它也被誉为提供国际金融和商业服务的离岸金融中心。在纳闽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可享有优惠税务待遇, 比如较低的公司所得税(固定税率 3%),支付给非居民纳税人的款项豁免缴纳预提所得税,外籍董事获取的董事费豁免缴付个人所得税 等。纳闽不征收资本利得税、不动产利得税或遗产税。
此外,纳闽公司不受外汇管制和外资股权的约束和限制。

1、纳税义务人
1990 年出台的《纳闽商业税法》是规定纳闽实体在纳闽从事商业活动缴纳纳闽商业税以及相关事项的法律。依照《纳闽商业税法》, 进行纳闽商业活动的纳闽实体为纳闽商业税的纳税义务人,需要在每个纳闽商业活动的评估年度纳税。这里的“纳闽实体 ”,是指属于《纳闽商业税法》附录(第 2B 条)中列明的实体类型同时符合有关实质性要求的实体。实质性要求包括在纳闽有足够数量从事纳闽商业活动的员工人数,及有足够的年度经营支出及其他规定的条件。法案附录列明的实体包括:
(1)一家纳闽公司;
(2)依照《2010 年纳闽基金会法案》(法案[706])成立并注册的纳闽基金;
(3)依照《2010 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和证券法》成立并注册的纳闽伊斯兰基金会;
(4)依照《2010 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和证券法》定义的纳闽伊斯兰合作伙伴关系;
(5)依照《2010 年纳闽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 成立并注册的纳闽有限合伙企业;
(6)依照《2010 年纳闽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 成立并注册的纳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7)依照《2010 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和证券法》定义的纳闽伊斯兰信托;
(8)依照《1996 年纳闽信托法》(法案[554])所界定的纳闽信托;
(9)《2010 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和证券法》所定义的马来西亚伊斯兰银行被许可人;
(10)《2010 年纳闽金融服务和证券法》所定义的马来西亚银行持牌人;
(11)依照《1996 年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法》(法案[545])定义的任何纳闽金融机构;
(12)财政部长依照《1990 年纳闽商业活动税法》宣布为纳闽实体的任何人。


2、征收范围和税率
(1)纳闽商业活动应纳税依照《纳闽商业税法》,进行纳闽商业活动的纳闽实体应在每个纳闽商业活动的评估年度纳税。
(2)纳闽商业活动
①纳税实体应依照该纳税年度基准期内纳闽商业活动的应纳税利润,按 3%的税率纳税;
②纳闽商业活动的应纳税利润,应为纳税实体在该纳税年度的基准期内的纳闽商业活动的审计账目中反映的净利润,即纳税实体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
③为免生疑问,第②款所指的净利润不包括任何来自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和来自知识产权作为商业开发的对价而应收的其他收入;
④第③款所指的任何源自知识产权的收入均须根据 1967 年所得税缴纳税款;
⑤第④条中,“知识产权 ”是指由任何专利、实用创新和发现、 版权、商标和服务标志、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秘密工艺或配方以及专有技术、地理标志和授予植物品种保护以及其他类似权利,无论是否已注册或可注册。


二、税收优惠
根据《纳闽商业税法》第 9 条规定,纳闽实体在纳税年度基准期内进行纳闽非商业活动,不需要在该纳税年度纳税。
并且,根据《纳闽商业税法》第 10 条规定,纳闽实体进行非交易活动,应在自开始评估年起三个月内(或 DGIR 允许的任何延长期限),向 DGIR 提交免税法定声明。


三、申报制度
(1)提交法定声明和汇报利润
进行纳闽商业活动的纳闽实体,应在自开始评估年起三个月内 (或 DGIR 允许的延长期限内),提交一份法定声明,并按照规定表格将该纳税年度的利润上报DGIR。
(2)评估和额外评估
①在收到《纳闽商业税法》第 5 条所述的利润申报表后,DGIR 须按《纳闽商业税法》第 6A 条的规定就该纳税年度做出评估,并须按第 6B 条的规定向相关的纳闽实体送达税款评估通知书;
②在任何纳税年度,如果 DGIR 认为对纳税人没有或没有充分进行评估,可根据DGIR 的最佳判断,就应对纳税人进行评估的所属年度的应纳税利润、税款金额或额外金额进行评估,或对额外税款在该年度或其到期后五年内进行评估或额外评估(视情况而定);
③在任何纳税年度,如果 DGIR 认为纳税人没有或没有充分根据 《纳闽商业税法》第 17D(3)款作出的决定进行评估,可根据DGIR 的最佳判断,就应对纳税人作出评估的所属年度的应纳税利润、税款金额或额外金额进行评估,或对额外税款在该年度或其到期后七年内进行评估或额外评估(视情况而定)
④如 DGIR 认为存在以下情形,可在任何时间就该人在任何纳税年度进行评估,以弥补因有关欺诈、故意失责或疏忽而导致的任何税务损失:
A.任何人或其代表实施了任何形式的欺诈或故意违约;
B.任何人在税务方面或与税务有关的方面存在疏忽。
(3)没有评估基期的情形
如果进行纳闽商业活动的纳闽实体在纳闽从事贸易活动不满一个纳税年度的基准期,DGIR 可发出通知,该纳税年度和随后纳税年度的基期应包含通知规定的一个或多个期间(可属任何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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