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服务税
一、概述 服务税于 2018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替代原有的消费税。服务税是一种施加于特定应税服务或者商品上(如食物、饮料、烟草等)的间接税。除指定区域、自由区、许可仓库、许可制造仓库和马来西亚 -泰国联合开发区(JDA)外的整个马来西亚均适用服务税法。
1、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是指根据《2018 年服务税法》第 12 节被定义为纳税人的任何人。纳税义务人可以是任何个人、企业、合伙企业、俱乐部、 信托机构、合作社、协会等。如果应纳税服务营业额连续 12 个月超过或者预期超过规定注册门槛,则该个人或企业有义务注册缴纳服务税。 任何提供应税服务并超过相应门槛的纳税人员都必须进行登记, 具体如下表: 2、征税范围及税率 服务税适用于应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若未被规定为应税服务, 则不会征税)。应税服务包括国内航空客运、电信服务、提供住宿、 食品和饮料、健康和保健中心、高尔夫俱乐部服务、数字服务以及某些专业服务。马来西亚境内任何企业从马来西亚境外的任何供应商购买的进口应税服务也需要缴纳服务税,对该服务的马来西亚接收方必须根据反向收费机制征税,进口应税服务的服务税通过以下两个阶段征收: (1)企业对企业(B2B)交易: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通过反向征收对马来西亚客户征收 6%的服务税; (2)企业对消费者(B2C)交易: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海外服务供应商需注册成为纳税人并缴纳 6%的服务税。 服务税税率为 6%(除信用卡与签账卡有特别税率,主卡与附属卡每年需要分别缴纳 25 林吉特服务税外)。
3、应税服务价值的确定 服务税是根据为应税服务收取的费用、溢价或价值计算的。服务的价值或收费,包括对提供给任何人的任何应税服务征收的保费,应缴纳服务税。应缴纳服务税的金额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销售货物的应税服务: (1)服务的接受人与提供服务的人(即应税人)没有关联的, 按照实际销售货物的价格确定收取服务税的价值; (2)如果该项服务的接受人与该应税人有关联,或者如果该等货物的提供不收取任何费用,则收取服务税的价值须以该货物售予非关联方的价格为基础确定。
对于(1)以外的应税服务,采用与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类似的估价基础。提供其他应税服务的费用、保险费或价值的确定如下: (1)服务接受者与应税人没有关联的,按照提供应税服务的实际价格或者按照保险范围支付的实际保险费或者出资额确定收取服务税的价值; (2)服务接受者与应税人有关联或者无偿提供服务的,按照提供给非关联方的应纳税服务的公开市场价值,确定服务税的价值。 《2018 年服务税法》第 4 条规定了与应税人关联方的含义。
4、起征点的确定 出于登记目的,《2018 年服务税法》对应税服务的总价值做出规定,规定如下: 如果纳税人在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提供应税服务,则应参照过去 12 个月的应税服务价值确定该应税服务的总价值。 确定应税服务总价值的方法有两种,分别是: (1)历史方法 历史方法是基于任何一个月的应税服务价值加上该月前 11 个月的应税服务价值。 (2)未来方法 未来方法基于任何一个月的应税服务价值加上该月之后的下一 个 11 个月的应税服务价值。 如果前 12 个月的应税服务的总价值未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则在超过起征点之前,无需申请服务税登记。但是,允许自愿登记注册。 如果纳税人开始运营的时间少于 12 个月,则该起征点参考从开 始运营之日起的应税服务总价值确定的。 一旦注册,纳税人将保有资格,除非资格被撤销。如果应税服务的总价值等于或低于门槛值,则可以向皇家海关总署提交取消服务税登记的书面申请。如果应税服务的总价值随后增加到门槛值规定的金额,则应税人应再次申请服务税登记注册。 为确定门槛,每个合法组成的实体应分别考虑应税服务的总价值。实体可以在多个机构场所提供应税服务,例如分支机构。实体应通过考虑整个实体的应税服务的总价值而不是每个分支机构的年度 总价值来确定门槛值。但是,如果根据任何法律要求分支机构单独注册,使其成为合法组成的实体的,则该分支机构的年度总价值将与其总部和其他分支机构的年度总价值分开核算。 如果纳税人提供一种以上的应税服务,则应将表中 G 组服务的门槛值合并,例如同时提供会计和法律服务。同样,如果应税服务来 自表中 A-F 组以及 I 组的服务,比如服务为会计服务和停车服务, 则门槛值将根据不同组别单独计算。
5、制度演变 马来西亚于 70 年代起在货物和服务领域便存在两种独立的税收 ——销售税和服务税,2015 年被消费税取代,之后又在 2018 年 9 月 1 日恢复。2018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服务税适用于规定的应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普通税率为 6%(对提供信用或充值卡的特定应税服务征收特殊税率),存在特定的豁免和除外条款。除了税率的差异(消 费税税率为 6%和0%),服务税的税收制度和之前的消费税之间也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差异: (1)在服务税中不存在进项税制度:本质上为单一阶段的税收,在供应链中没有进项税制度; (2)服务税征税时间点仅以支付为基础; (3)坏账减免只能通过申请来获得,而无法在每个申报周期通过向皇家海关总署申报来处理; (4)虽然“ 出口的应税服务 ”通常情况下不征收服务税(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内的除外),但其定义与消费税的零税率定义并不完全相同; (5)此次改革将服务税的范围扩大至包括进口服务, 目的在于建立起本地服务供应商与海外服务供应商之间的公平性。
另外,皇家海关总署在 2019 年 8 月 20 日发布了《数字服务税指南》,将服务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数字服务领域,并决定自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向马来西亚消费者提供数字服务的外国服务供应商征收服务税,以下简称“数字服务税 ”。所谓“数字服务 ”,是指任何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网络进行交付或订阅、并且如果不使用信息技术便无法获得的任何服务,同时此类服务的交付是自动完成的。但是以下两种情况不被认定为“数字服务”: ①在不使用信息技术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的服务; ②服务是通过电子邮件传递(服务的传递需要人工介入)。 所谓“外国服务供应商 ”,是指任何于马来西亚境外向消费者提供任何数字服务者,也包括任何于马来西亚境外运营商品买卖或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不论该人是否提供数字服务)者,以及代表任何人提供数字服务进行交易者。
所谓“消费者 ”,是指任何符合以下任意两项条件者: ①使用任何马来西亚金融机构或公司提供的信用借贷设施支付数字服务; ②使用在马来西亚注册的互联网协议地址或分配给马来西亚的国际移动电话国家代码以获取数字服务; ③居住于马来西亚。
二、申报制度 (1)纳税期限 提供应税服务,应在收到款项之日起计税。如果款项在发票的开具日期后 12 个公历月内仍未收到,那么在 12 个公历月期限的终止日计税。 对在纳税期限内的任何服务税,纳税人最迟应在纳税期限结束后的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向皇家海关总署署长缴纳税款。纳税期为 2 个公历月,但是纳税人可以向署长申请更改纳税期。如果更改纳税期的申请被批准后,最迟应在变更纳税期结束后 30 天内向署长缴纳服务税。可采用电子方式或寄送支票、银行汇票付款。公司账户的最高支 付金额为 1 亿林吉特,个人账户的最高支付金额为 10 万林吉特,超 过限额则应当采用寄送支票或银行汇票至海关处理中心的方式付款。 对逾期支付税款的罚款与销售税相同。 另外,数字服务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 3 个月,可截止于任何公历年的任何月份的最后一天。外国数字服务供应商应于其纳税期限结束后的下个月的最后一天前支付其到期应付的数字服务税。 (2)发票要求 注册服务提供商必须在发票中列明如下细节: ①发票序列号; ②发票的日期; ③注册服务商的名称、地址和识别号(税号); ④描述足以确定所提供的应税服务; ⑤任何提供的折扣; ⑥应缴税款总额(除税类、税率、税款外)必须分别列示; ⑦包含税额的应付总额; ⑧任何以除马来西亚林吉特以外的货币都需换算成林吉特,汇率 以提供应税服务时马来西亚的现行卖出价为准。 (3)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根据其纳税期限(定义为两个公历月),每两个公历月提供一份服务税申报表 SST-02 和服务税账户。纳税人应在 SST-02中列明在应税期间为提供应税服务而征收或收取的费用、应付服务税金额以及可能要求的其他款项的总金额。无论是否需要缴税,都应提供服务税申报表。提交可以在 MySST 门户网站以电子方式完成,纳税 人也可以从 MySST 门户网站下载和打印表格 SST-02,并邮寄至海关处理中心。如果任何纳税人不再需要注册或要停止提供应纳税服务, 则必须在停止后 30 天内提交最终申报表。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服务税申报表的,可被处 5 万林吉特以下的罚款或 3 年以下监禁, 或同时被处监禁和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