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议 定 书
关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以下简 称 “协定”),双方同意下述规定应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关于第八条 “海运和空运”:
在第一款中,对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免征的税收,在马来西 亚是指根据一九六七年所得税法、一九六七年补充所得税法 ,以及本 议定书签署后马来西亚可能征收的任何类似中国营业税所征收的各 项税收;在中国是指根据所得税法、营业税条例征收的所得税及其地 方所得税、营业税。上述免税应自本议定书签署之日起有效。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 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二○○○年六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 用中文、马来文和英文写成 ,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 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来西亚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程法光 驻华大使 马吉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