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76
  • Tax100会员 33068
楼主: 繁星追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发布!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306

主题

569

帖子

1325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1325
 楼主| 2025-1-3 16: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法》思考随笔:销售金融商品

  来源:陇上税语
  作者:林涛
  时间:2024-12-31

  2024年即将过去之际,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迎来了具有重要意义的时刻,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对资产保值增值的渴望与日俱增,将资金投资到外汇、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金融商品中进行获利,是重要的获利渠道之一,而转让金融商品获利属于增值税法管理的范畴。作为一名普通的涉税工作者,怀着学习的心态,就一些与金融商品有关的增值税法思考随笔分享给大家。
  增值税与金融商品的关联,起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称36号文),同步2017年11月19日正式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无论是36号文还是暂行条例,大框架下对征税对象(对什么征税)的描述,以销售服务统称。但本次增值税法,在何为“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规定性条款中,在第(四)条第(三)项中对金融商品进行了单独描述: “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笔者认为,对于金融商品转让的政策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谈:

  一、关于纳税人
  目前增值税法纳税人基本囊括了所有组织和个人,引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定义,单位包括了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二、关于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就是对什么征税,我们可以借用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原理来进行理解。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为属人加属地原则,居民个人全球所得征税,非居民个人仅就取得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所得征税。
  回到新增值税法,“境内发行”的理解类似属地原则,不管哪国企业/个人,只要转让境内发行的金融商品就涉及增值税。目前,境内可以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有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行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是否属于在境内发行的金融商品?需要后续政策予以明确。“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类似属人原则,即只要是境内单位/个人,无论转让哪国的金融商品,都要缴税。那么,一些企业选择在香港或纳斯达克等境外发行股票上市,其股东如果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以后在转让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时,也要缴纳增值税?但对原始股东而言,其买入价如何确定需要后续政策予以明确。

  三、关于免税规定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目前,36号文附件3 第(二十二)条进行了规定: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其中2、3、5均提到了自然人。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免征增值条款并没有涉及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法中授权国务院的16个事项中也未提及金融商品,如果继续对个人免税,仍有以下几个疑问:
  1. “个人”免税政策,是否仅适用于我国境内居民个人(不含港澳台)?
  2.如果仅适用于我国境内居民个人,这个“居民个人”是否必须境内户籍个人,或者是否允许引用个人所得税法中居民个人的概念(既包括境内户籍个人,也包括一个年度内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外籍个人)?
  3.“个人”免税政策,是否全球金融商品投资均免税,还是仅限于我国境内?

  四、关于与其它政策的衔接
  但凡“无偿”,增值税都会牵扯到是否涉及“视同销售”。36文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个体户向……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这里服务包括金融商品转让,但纳税人不含自然人,自然人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不涉及视同销售,只有单位/个体户无偿转让金融商品才涉及视同销售。
  纳税人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股票,本该按转让时点公允价值计算销售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公告(以下称40号文),对纳税人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股票”给了个政策福利,理论上只要股票一直无偿转让下去,第一个转出方的买入价,会是每个环节的卖出价和买入价,这里纳税人在增值税法出台前也是不含自然人的。目前单位接受自然人无偿转让的股票,其再次转让的买入价如何确定,未见到明确的政策规定。然而,新增值税法出台后,根据第(五)条第(三)项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视同销售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后续40号文应该也适用自然人,单位接受自然人无偿转让的股票,其再次转让的买入价应该就是自然人的原始成本。自然人转让股票的增值税,后续可能是这个脉络:1.有偿:有溢价免增值税;2.无偿:属增值税范畴,卖出价=买入价,不涉及增值税,从政策上统一了所有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的处理。

  五、关于境内集团型企业金融商品投资
  新增值税法采取类似属人加属地原则,境内集团型企业全球金融商品投资,需要考虑采取成员企业分工,我国境内公司专门投资境内金融商品,境外投资由境外公司专门完成。以成立香港公司进行境外金融商品投资为例,香港公司取得境外金融商品转让收益不在增值税法管理范围,香港公司将投资利润(其中离岸所得部分是豁免香港利得税的)以股息形式汇回境内,后续要么由母公司交企业所得税,要么把香港公司办理成境外注册我国居民企业(目前实务中只认定办理由境内集团母公司投资的境外子公司),由香港公司交企业所得税,境内母公司取得香港公司分回的股息免税,无论哪种方式境外金融商品转让都不涉及我国的增值税。


  以上内容纯属个人思考随笔,后续随着增值税法配套政策的出台,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法律体系制度会更加完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06

主题

569

帖子

1325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1325
 楼主| 2025-1-8 17: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法通过开启依法治税新篇章

作者:李平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25年01月08日

增值税法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制度的科学性、权威性、稳定性,持续提升依法治税水平,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更好地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打下了坚实基础,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行稳致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对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等提出明确要求。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法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后通过的首部税收法律,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迈入法治化新阶段,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增值税立法将加速税收法定原则的全面落实,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代增值税制度,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行稳致远。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取得重大进展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物质保障,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同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依照法律规定设税、征税、治税,既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直接体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增值税完成立法,将结束长期以来增值税依照暂行条例征税的历史,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迈出关键一步。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几乎覆盖所有行业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对经济社会有着广泛的影响,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增值税立法一直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1993年12月发布的,虽然于2008年、2016年、2017年进行了修订,但是30年来一直处于“暂行”状态。此次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升级为法律,意味着占我国税收总收入约40%的增值税收入将被纳入由国家法律来规范和调整的范围,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和实现税收法治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同时,增值税法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税收优惠等基本要素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删除了多处关于授权国务院规定的兜底条款,增加了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有关条款,不仅大大减少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而且有利于维护税收法律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助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稳定经营主体预期。增值税法也是继关税法之后的第二部提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自主选择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取消了原先暂行条例规定的“1日、3日和5日”3个增值税纳税期限,将有助于降低税收征纳等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宏观经济稳中求进。

推动现代增值税制度更加完善
现代增值税制度具有课税范围广、税率档次少和尽量少的税收优惠等显著特征,要求充分体现中性原则,减少对投资和生产决策产生的负面影响。我国自开征增值税以来,走的是一条渐进式的改革完善之路。1994年推行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2012年开始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7年之后逐渐调整增值税征税范围、简并降低税率、实施留抵退税等。通过一系列改革,我国基本建立起了适应国际潮流、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增值税制度。增值税法的出台,有利于用法律形式将增值税改革成果固化下来,进一步完善现代增值税制度,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增值税立法充分体现了巩固营改增及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的要求,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增值税法明确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范围和程序,要求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明确税率只能由法律设定,删除了“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条款,延续了现行13%、9%和6%三档税率体系,同时明确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3%的征收率。增值税法首次将留抵退税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对于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明确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既增强了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为后续实施条例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还为进一步改革留出了空间。增值税法首次将小规模纳税人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征收办法等进行了明确。增值税法借鉴世界增值税制度发展趋势,采用“应税交易”的表述,并将劳务并入服务类别,与国际上普遍将增值税征收范围划分为“货物”和“服务”两大类的趋势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到我国实际,保留了“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表述,保留了小规模纳税人制度,体现了增值税制度的中国特色。

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行稳致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增值税立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制度的科学性、权威性、稳定性,可以使增值税制度更好地与其他法律制度,如税收征管法相互配合,从而构建起科学、公正、高效的增值税法律制度体系,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更好地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增值税法结合征管实践,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扣缴义务,发票管理及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明确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这有助于推进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增值税法增加了税收共治条款,明确“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这有助于形成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有关部门协助控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共同治税的良好局面,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强大合力,高质量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行稳致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06

主题

569

帖子

1325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1325
 楼主| 2025-1-9 14: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法释放贷款利息抵税想象空间,怎么看?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陈益刊
  时间:2025-01-02

  企业关心的贷款利息抵扣增值税似乎有推进迹象,而这不仅关系企业增值税负担降低,更关系增值税税制的完善。
  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获通过,于2026年1月1日施行。一些专家注意到,增值税法中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六种情形,其中早先曾列入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的“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在最终增值税法中被删除。
  由此,有专家乐观地认为,2026年1月1日以后接受贷款服务拿到专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不过接受第一财经采访多位税法专家认为,现行制度中,企业购进贷款服务如利息对应进项税等是不能抵扣,此次增值税法中删除上述情形,确实释放了积极信号,从法律上为贷款利息抵税预留了空间,但由于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相关情形,因此最终贷款利息能否抵税,还有待后续出台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但从完善增值税制度,畅通抵扣链条来看,贷款利息允许抵税是改革大方向,但如何推进仍需要兼顾财政可承受能力、征管配套等因素。

  贷款利息扣税悬而未决
  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财政部数据显示,2023年增值税收入近7万亿元,2024年前11个月约6.1万亿元,占税收收入比重约38%。
  由于此前增值税没有法律,而是以国务院暂行条例形式存在,在税收法定原则下,增值税法自2019年底公开征求意见,开启立法进程,最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在2024年底获得通过,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施行。
  增值税法关系企业和消费者切身利益,受到市场高度关注。而此次增值税立法遵循税制框架总体不变以及保持现行税收负担水平总体不变原则,因此专家认为对企业总体影响不大。但一些变化依然引起关注,其中就包括贷款利息能否抵税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告诉第一财经,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在具体的税务实践中,购进的贷款服务,包括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中,增值税应纳税额是由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因此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相应增值税应纳税额越低,税负越轻。
  早在2019年底公开的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二条明确列出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中,就包括“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这延续了现行规定,意味着贷款服务相关的利息、手续费等不得抵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不过上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就删除上述“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条款,早在增值税法一审稿中就是如此,最终获得通过增值税法中也是如此。
  也是由于这一变动,引发了一些专家猜想,有的甚至认为2026年企业贷款利息就可以抵税。不过这只是最乐观的情形。
  “从增值税法删除上述条款这一举动来说,在立法层面给未来贷款利息等购进贷款服务可以抵税预留空间,是一个积极信号。不过增值税法也明确授权国务院规定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他进项税额,因此最终贷款利息等能否抵税,还有待后续增值税实施条例相关条款明确。”施正文说。
  王桦宇也认为,在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中,没有明确规定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为下一步推动贷款服务抵扣预留了可能空间。但该条的最后一项“(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则保留了国务院的相关职权,后续还要观察国务院对购进贷款服务的具体政策。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熊伟告诉第一财经,增值税法上述举动,至少体现了一个积极信号,要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减少重复征税。不过,第二十二条也授权国务院规定其他不予抵扣的项目,后续一年内,国务院是否会行使该项权力,目前还是未知数,需要斟酌各个方面的因素,包括财政收入方面的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上部署深化财税改革任务中,明确要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
  王桦宇表示,作为改革的方向,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是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的重要路径之一。在“秩序可维护、财力可承受、配套可衔接”等主客观条件下,未来将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是可以预期的。
  他认为,购进贷款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对企业而言,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资金配置的效率,进而更多激发企业活力。对政府来说,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促进税收公平,但也会导致财政收入的一定程度地减少,不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为市场主体的“减税”效果。
  “从未来的改革看,允许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抵扣,应该是大方向,这虽然会减少财政收入,但符合增值税的税理,有利于降低纳税人负担,打通抵扣链条,减少重复征税。”熊伟说。

  改革有挑战,需逐步推进
  购进贷款服务能否抵税,不仅在中国,在全球来看也是一个难点。
  施正文介绍,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课税,而金融业贷款服务复杂,由于难以区分是否为消费,不少国家对此采取免税策略,不过这也造成金融业和其他行业税负不均,并中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因此越来越多国家考虑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
  “中国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是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最广泛、最彻底的国家,对贷款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来征税。不过企业从金融机构购买的贷款服务支付的利息等费用,则不被允许抵扣。比如假设企业贷款利息为100万元,按照6%税率计算,这里的贷款利息进项税额为6万元,这6万元目前是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施正文说。
  王桦宇表示,之所以中国不允许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来扣税,主要是贷款服务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终端消费,而非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中投入,另外如果允许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通过贷款服务来进行税收规避。
  “世界各主要国家对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存在一定的差异,德国等国家允许,而在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家则不被允许,采取何种方式则主要看各国经济政策、税制结构、征管环境和金融监管实践的具体情况。”王桦宇说。
  施正文表示,企业购进贷款服务,目的是为生产服务,属于中间环节,因此从增值税理论来说,贷款服务等进项税额应该允许抵扣。
  在熊伟看来,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主要是指支付利息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目前不被允许抵扣,并不是因为增值税制度本身所致,更多是担心因此造成财政收入大幅减少。
  施正文也认为,贷款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最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正是会造成财政收入大幅减少,预计减收几千亿元。
  近些年受经济下行、房地产市场低迷、大规模减税降费等影响,财政收入增长乏力,但民生、偿债等刚性支出持续增加,财政收支矛盾较大。为确保财政可持续性,近些年中国已经明确要稳定宏观税负,注重财政可持续性。
  财政部数据显示,2024年前11个月,国内增值税61237亿元,同比下降4.7%。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7330亿元,同比下降1.3%。出口退税18035亿元,同比增长7.6%。
  施正文认为,兼顾财政可承受能力、完善增值税制度等考虑,未来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允许抵税,也将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
  “比如,贷款服务中,可以首先允许贷款利息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而贷款服务中的投融资顾问费、咨询费等先不纳入。允许贷款利息抵扣优先从高科技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视具体情况再逐步扩围。允许贷款利息抵扣可先采取设置一个扣除比例(如60%),视情况再提高比例,乃至允许全额扣除。”施正文说。
  他认为,未来逐步推进贷款服务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不仅仅是完善增值税制度,畅通抵扣链条的需要,也是降低企业负担,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06

主题

569

帖子

1325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1325
 楼主| 2025-1-10 00: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探讨“销售额明显偏高”如何作纳税调整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5年01月07日   版次:07
  作者:马泽方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销售额明显偏高会导致购买方少缴税款,增值税法关于核定销售额增加销售额明显偏高的情形。实务中需要注意把握好对这种情况的纳税调整。
  相较于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新近通过的增值税法关于适用核定销售额情形的规定发生重要变化,就是增加了销售额明显偏高的内容。笔者认为,税务实践中,有关各方应重视这一变化,执法人员要妥善把握何谓销售额明显偏高。

  适用核定销售额的范围扩大
  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相较于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这是一个重要变化。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税收征管法关于核定应纳税额也作出了相似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六种情形,其中第六种情形为“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可见,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核定应税销售额、税收征管法关于核定应纳税额,规定的适用条件均为价格或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才能进行有关核定。
  但是,有关规定在营改增时发生变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对比来看,关于核定计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都只针对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营改增文件增加了“价格明显偏高”的内容。这是一个反避税条款,无论价格明显偏低还是明显偏高,都可能会产生避税。通常,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会直接导致申报纳税偏低。在一些情况下,计税价格明显偏高,也会导致纳税人侵害国家税收利益。比如,销售方有大额留抵税额,且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其如果将货物高价卖给关联方,会导致关联方可以多留抵退税,或者减少关联方的应纳税额。

  如何理解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
  税收政策一直没有对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作出解释,实务中一般参考司法解释。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参考司法解释,如果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交易价70%的,可以认定为明显偏低,高于市场交易价30%的,可以认定为明显偏高。当然,这只是一个参考,现实情况未必会完全以此作为判断尺度。比如(2015)北行终字第6号判决书显示,案例中,当事人销售房产价格是市场价格的75.7%,并未低于市场价70%,但法院支持税务机关认定当事人售价明显偏低的认定,判决税务机关胜诉。可见,上述司法解释有关价格明显偏低的认定比例只可以作为参考,其本意是避免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如何理解有关规定所指的“正当理由”
  笔者梳理近年来涉及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诉讼案件,发现其中纳税人大多并未对税务机关认定的价格明显偏低提出异议,异议集中在有无正当理由上。
  有关“无正当理由”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将其改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表述,并解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但增值税法仍然采用了“无正当理由”的表述。
  虽然有立法授权,但由于没有具体标准,实践中,税务执法人员通常对“正当理由”持谨慎态度。在基层,税务机关遇到该问题,一般会提请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有的还会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尽管如此,仍然可能引发争议,比如著名的德发案。
  该案中,德发公司不否认其房产拍卖价格明显偏低,但认为具有正当理由,理由就是其房产为拍卖成交,即为市场价值。拍卖依法进行,拍卖价格不受自己控制,拍卖价格低的理由是公司债务已到期,银行催得急,只得低价出手。
  税务机关反驳称,涉案拍卖只有唯一竞买人、拍卖保证金门槛设置过高、拍卖保留价设置过低、拍卖房产已办抵押、拍卖未征询全部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竞买人事先知道拍卖底价、交易双方法定代表人曾是夫妻关系。也就是说,税务机关认为,只有一个竞买人违反拍卖法,且拍卖存在种种不合理行为,认定其拍卖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没有法定机构认定涉案拍卖行为无效,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拍卖行为违反拍卖法的禁止性规定,涉案拍卖行为仍然有效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能否以涉案拍卖行为只有一个竞买人参加竞买为由,不认可拍卖形成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直接核定应纳税额。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履行拍卖公告的一人竞拍行为满足了基本的竞价条件,但一人竞拍因仅有一人参与拍卖竞价,可能会出现竞价程度不充分的情况,特别是本案以预留底价成交,而拍卖底价又明显低于涉案房产估值的情形,即便德发公司对拍卖成交价格无异议,税务机关基于国家税收利益的考虑,也可以不以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另行核定应纳税额。
  对于此案,最高人民法院既不否定一人拍卖的合法性,又认为一人拍卖有瑕疵,税务机关基于国家税收利益的考虑,可以不以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另行核定应纳税额。
  在一些行政判决中,原告对价格明显偏低的解释多为加快资金回笼、打折促销等,没有得到法院采信,但在一些情况下打折低价销售则被判决具有正当理由。比如根据(2014)乌中行终字第95号判决书,原告低价销售房产的理由是离退休职工收入低、住房条件差且集体上访,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原告在上级单位支持下以低于市场价20%的价格向这些职工售房。法院认为原告有关低价销售具有正当理由,未支持税务机关的认定。
  可见,关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偏高有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裁量权,但有关裁量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于缺乏判断标准而存在不确定性。

  有待进一步细化的考虑
  笔者注意到,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四条明确,对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列示的方法确定销售额。而增值税法要求依照税收征管法处理,但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只规定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况,并据此规定了核定方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没有规定明显偏高的情况。对于计税价格明显偏高具体如何操作,建议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
  另外,在已公开涉税案例中,价格明显偏低被税务机关调整的不少,但笔者尚未发现有价格明显偏高被纳税调整的情况。而如前所述,无论是计税价格明显偏低还是偏高,都会导致少缴税款。销售额明显偏低,会导致销售方少缴税款;销售额明显偏高,会导致购买方未来少缴税款,销售方多缴税款或减少留抵税款。前者通常会被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者则少见调整,存在导致购买方少缴税款的隐患。由于增值税法第二十条有关纳税调整的规定针对的是销售税额,而购买方抵扣的是进项税额,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若据此进行有关纳税调整似乎理由并不充分。笔者建议,对于后一种情形,销售方、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沟通,依法共同维护国家利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06

主题

569

帖子

1325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1325
 楼主| 2025-1-22 17: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法: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

时间:2025年01月21日
来源:《中国税务》2025年第1期
作者:王建平
原文链接:https://www.ctaxnews.com.cn/2025-01/21/content_1101074.html

备受瞩目的增值税立法不负使命,终成正果。2024年12 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法的出台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一步,增值税法成为法治中国建设中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
回顾增值税45年的发展历程,我国从1979年引进增值税制度,经历试点、确立、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改革和营改增等阶段,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现代增值税制度已基本建立。通过立法程序,将1993年颁布并经2008年、2017年两次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上升为增值税法,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迫切要求。增值税法曾先后列入第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22年12月和2023年8月两次对增值税法草案进行审议,在作出重要修改的基础上提交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严密、审慎的立法过程,为增值税法高质量出台奠定了坚实基础。增值税法的颁布,对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以法律形式巩固扩大增值税改革成果
增值税的引进和每一次重大改革都在我国经济模式转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节点上。增值税引进之初,成功解决了传统流转税制度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适应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工业专业化协作和横向经济联合的需要。1994年实施增值税暂行条例,充分满足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2009年实施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改革,有效应对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与国际竞争面临的产业升级、结构转型、技术进步等挑战。从2012年开始试点到2016年全面实施以营改增为核心内容的增值税改革,很好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从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型。2018年和2019年两次实施以降低增值税税率为主要内容的增值税改革,2022年实施以解决经营主体资金流为重点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较好适应了我国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经济发展需要。
通过不断扩大征收范围和抵扣范围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实现税负公平是增值税改革贯穿始终的主线,在改革中后期还同时体现了不断降低增值税税负的原则,形成了能够较好适应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比较成熟定型的增值税制度。这是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本国国情不断改革优化的重要制度成果,显示了强大生命力;不仅有力推动了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中国样本。在较为成熟定型的增值税制度上进行立法,有利于用法律形式将增值税改革成果巩固下来,以良法促进善治,更好发挥税收法律制度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推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制度支撑。

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税收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运行、调节收入分配等重要功能,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在这方面,增值税作为第一大税种,无可置疑肩负着重要使命。
组织税收收入是税收最基本的职能,而增值税的主要职能作用就是组织税收收入。我国国内增值税收入从1993年的1081亿元增长到2023年的69332亿元,30年增长超过64倍,年均增速达14.88%;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从1993年的25.4%上升到2023年的38.3%。增值税表现出对经济超强的适应性和强大的聚财功能,对经济活动的超大覆盖面及科学的进项税额抵扣机制,对于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和监督经济运行发挥着其他经济管理制度无法替代的作用。增值税法对税制要素等予以明确,通过对免税项目的严格限制、对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程序的严格约束以及对征收管理的严格规定,不仅为实现增值税收入职能、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稳定增长提供了严格规范的法律制度保障,且能在更高水平上发挥税收真实反映经济运行的职能作用。

增强增值税制度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税收法定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立法法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此次通过的增值税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增强了增值税制度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对授权立法进行严格约束,明确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作出调整,可以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标准,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但都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些规定增强了增值税制度的公平性和经营主体对未来发展的可预期性。

推动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建设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治是基本保障。高效实现税收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建立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截至2024年底,我国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完成立法。其中,党的十八大后制定出台的税收法律高达12部。增值税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税收立法难点和重点的重大突破,使得税种法已涵盖大部分的税收收入,税收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还将发挥示范效应,推动消费税等税种的立法进程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在增强税收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实效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增值税立法基于保持现行税制框架总体不变和现行税收负担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对现行增值税制度进行平移,有关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等问题,尚待时机成熟再予以完善。增值税法从出台到施行有一年准备时间,为其有效实施预留了空间,在此期间要做好大量准备工作。一是做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出台工作。增值税作为第一大税种,涉及的税收事项较多且较为复杂,需要下大力气组织起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一些税制要素和具体事项作进一步明确,特别是针对增值税法中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等十余项税收事项明确相关规定。二是组织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起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应注意研究增值税法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现行增值税政策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间的衔接,确保平稳过渡。应重视对部分行业税收负担变化的预测并制定处理预案。积极做好增值税法的宣传解读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和办税场所等宣传好增值税法执行要点,特别是针对新旧税法的变化进行辅导。在实施增值税法的过程中,还要注意总结借鉴历次增值税改革尤其是营改增的成功经验,以全面提升税法实施成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06

主题

569

帖子

1325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1325
 楼主| 2025-2-25 15: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法增加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规定,探讨如何理解“一项应税交易”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泽方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时间:2025-02-18

  很多人容易将混合销售与兼营混淆,二者的区别在于混合销售是一项应税交易,兼营是两项以上应税交易。判定销售行为是否为一项应税交易,需要综合政策规定和交易实质进行分析。
  前不久通过的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相较于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有关混合销售的规定,这是一个重要变化。笔者认为,落实好该条款,需要厘清其中关于“一项应税交易”的含义。

  有关混合销售政策的沿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可见,营改增前,混合销售的关键在于区分纳税人是缴增值税还是缴营业税;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的关键在于区分纳税人按照什么税率缴税。
  对比增值税法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三点变化:一是对有关混合销售行为不再用混合销售表述(为表述方便,本文下面仍采用混合销售说法);二是原混合销售指的是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增值税法在这方面只提及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不管涉及的应税交易是什么,有可能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也有可能既涉及不动产又涉及服务;三是由于有关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不只涉及货物和服务,因此要求按照主要业务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如何理解“一项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这是对兼营作出的税收规定。混合销售最大的问题就是容易与兼营混淆,二者都涉及两个税率,区别在于混合销售是一项应税交易,兼营是两项以上应税交易。那么,判定混合销售的关键就是看其是否为“一项应税交易”。目前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有关政策规定
  营改增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对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解读中指出:“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增值税法中“一项应税交易”的表述与营改增有关混合销售的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的规定,可谓异曲同工。
  举例来说,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各是一项销售行为。但“同时发生”并不是指同一时点发生,如销售货物后三天运输、销售货物后一个月内完成安装,其中的运输和安装是销售货物行为的延续,属于一项销售行为。而酒店在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销售客房的食品饮料、美容美发店在为客人提供美容美发服务的同时销售美容美发用品,虽然也是提供服务的同时销售货物,但不属于一项销售行为,不是混合销售,因为两者并非密不可分的关系。
  营改增后,有关混合销售的定义仍比较简单,未明确混合销售行为的本质属性。对于何为“一项销售行为”,往往存在意见分歧。
  营改增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一些文件,规定部分涉及两个销售行为的事项可以按照兼营处理,分别核算和适用税率。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但无特殊规定的,仍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处理。

  国际上对混合销售应税行为的处理
  《中国税务报》刊发过一个英国处理混合销售应税行为的案例。该案涉及一笔学前课程登记费,该收费包括注册费、意外保险费、学员杂费(含提供T恤衫等费用)等多项杂费。以前,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承认这种收费属于多个项目的销售行为,分别适用30%的标准税率、零税率和免税待遇。但是现在英国税务部门改变了政策,认为应对上述全部收费适用标准税率。企业起诉到高等法院,但败诉。法院判决的理由是,家长付款的主要目的是让儿童入册到学前班,企业硬将家长付款取得的其他好处与支付登记费这个最重要的理由分割开,太过牵强。总之,根据“经济不可分割性”原理,在本案中只存在一个单一的销售行为,不存在多项销售行为。
  关于混合销售增值税处理原则,英国还有一个经典判例作过精彩表述。在这个判决中,法官这样表述:“通常来说,销售行为是清晰且独立的;从经济角度看,一项单一的销售行为不能人为地加以拆分。若一项销售行为含有多个应税或免税项目,但这些项目可以区分出主次,这项销售行为仍然是单一销售行为。若一项销售行为中的一个应税(免税)项目对于客户而言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目标,只能算是更好享受主要应税(免税)项目销售行为的手段,则这个应税(免税)项目属于次要的应税或免税项目。合并收取价款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具有决定性。”
  从英国的判例中可以看出,其对混合销售的判定关键点是“一项单一的销售行为不能人为地加以拆分”,这与我国关于“混合销售的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的规定一致。但是,笔者认为,该原则也会遇到实际问题,即一项销售行为是否可以人为地加以拆分,主观因素太大。

  关于混合销售密不可分情况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在营改增政策讲解中曾提到混合销售是密不可分的,也就是英国法院认为的“一项单一的销售行为不能人为地加以拆分”。
  以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为例,企业向客户提供运输服务,是建立在向客户销售货物的基础上。如果未发生有关货物交易行为,客户不可能接受企业的运输服务。显然,此时货物销售与运输构成混合销售行为,两者形成主次关系,前者是主要应税项目,后者构成次要辅助的应税项目。至于企业与客户是签订一份合同还是两份合同,则与混合销售行为认定没有关系,有关销售行为应认定为单一销售行为。
  但是,酒店在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销售客房内的食品,是否也适用此逻辑?也就是酒店向客人销售食品建立在向客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基础上,若未发生有关住宿交易行为,客人不可能购买客房内的食品。住宿服务与食品销售构成混合销售行为,前者是主要应税项目,后者是次要辅助的应税项目。酒店与客人是签订一份还是两份合同,与混合销售行为认定无关,有关销售行为应认定为单一销售行为。但事实上,这并不是一项销售行为,因为不购买客房内的食品并不影响客人住宿。密不可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

  目前判定销售行为密不可分的几个方法
  对于企业销售A的同时销售B(两项销售适用税率不同)是否属于混合销售,笔者总结目前主要有三种方法,但也都存在问题。
  一是看销售A和销售B是否不可拆分。如果企业销售货物后不提供运输服务,客户就拿不到所购货物,两项销售行为不可拆分,就属于一项销售行为。在住宿交易附带食品销售中,客人并非只有购买食品才能住宿,两项销售可拆分,就不属于一项销售行为。但按照该方法,一些情况下会产生矛盾。比如宜家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但有很多消费者并不购买宜家的安装服务,而是自己安装。这说明销售货物和安装服务并非不可拆分,那么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岂不就不属于混合销售了?
  二是如果客户不购买B就不能购买A,销售A和B就属于一项密不可分的销售行为。客人不购买客房内的食品也能住店,客人不购买美容美发用品也能美容美发,因此有关销售不属于混合销售。但按照该方法,消费者不购买宜家的安装服务,也能购买宜家的产品。这说明不购买安装服务也可以购买货物,那么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岂不就不属于混合销售了?
  三是如果只有购买了A才能购买B,有关销售就属于一项密不可分的销售行为。比如宜家只会为购买其产品的客户提供运输安装服务,这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但按照该方法,客人只有住店才能购买客房的食品,因此酒店在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销售食品岂不就属于混合销售了?

  可将有关密不可分理解为必然联系
  笔者认为,可将销售A和销售B密不可分理解为二者之间有必然联系,即客户购买了A后不能缺少B,否则A无法使用,但其不一定向销售A一方购买B。如企业销售货物和提供运输安装服务有必然联系,即使客户不购买企业的运输安装服务,也要自己或找他人进行运输安装,否则货物无法使用,因此属于一项销售行为。同理,建安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销售建材,即使客户不购买其建材,也要购买别人的建材,否则无法建房。而客人住店时可以不购买客房的食品,客人美容美发时也可以不购买美容美发用品,不影响其住店和美容美发,销售服务和销售货物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不属于混合销售,按照兼营项目分别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样,判定何为“主要业务”的问题也可能就迎刃而解了,即A是主要业务。在销售货物(A)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在提供建安服务(A)的同时销售建材,即使客户自行运输、自行购买建材,也必须购买货物、接受建安服务。A是不可选择不可替代的,就是主要业务。
  现实中,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多种多样,上述判定标准并不能满足所有情况。在现行增值税多档税率并存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混合销售的判定仍然是,一项应税交易是一项密不可分的交易行为。如何判定一项交易行为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意见分歧,建议实施条例和后续文件对有关规定予以细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06

主题

569

帖子

1325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1325
 楼主| 2025-5-7 17: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梁季:增值税法与国际接轨并具有鲜明中国特色

作者:梁季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5年5月7日B1版

截屏2025-05-07 17.34.19.png

增值税法吸收了国内外最新改革理念及技术手段,也全面反映了我国增值税实际运行情况,具有鲜明中国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已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法从研究到出台,历经多年,其出台对于巩固增值税主体税种地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促进税收公平,以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增值税法共六章三十八条,不足4500字的法律文本承载了我国自1994年全面实施增值税制度以来,尤其是新时代以来的增值税改革成果,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亮点颇多。

立法意义: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健全现代税收制度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最重要的税种,涉及纳税人数量最多,收入规模最大,覆盖生产、流通、消费、进出口等各个环节,影响广泛。增值税法出台,对我国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和健全现代税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标志性成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提“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增值税法出台顺应这一趋势,完整充分体现税收法定的要求。
首先,税法覆盖的纳税人、收入规模更加全面。增值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纳税人。这意味着绝大部分税种的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总体上实现了纳税人的“全面法定”。
自1994年以来,增值税始终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其收入地位无可替代、无可比拟。当前,国内与进口增值税收入之和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超40%,规模相当于之前立法的13个税种的收入之和。增值税法出台,为强化增值税收入地位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扩大了税收法定的收入覆盖面。
其次,税制要素的税收法定特征更为明显。增值税法对纳税人、税率、应纳税额、征收管理及税收优惠等作了明确规定。原来由国务院出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范的税制要素,现由增值税法来明确,真正体现了税制要素的法定原则。
最后,减少立法授权条款,提升税收法定程度。相较于增值税法草案二审稿,增值税法删除了授权国务院规定视同应税交易的兜底情形、按照简易方法计税的特殊情形、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的特殊情形、放弃增值税优惠后不得享受该项优惠的期限、纳税人进行汇总纳税的审批机关等内容,改由在法律中直接作出规定,这大大提升了增值税的制度刚性。
以法律形式巩固增值税改革成果。早在1979年,我国便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实行增值税试点,而后不断扩大试点范围,直至1994年在工业、商业和进口环节产品,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全面实施。4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增值税制度不断优化,尤其是进入新时代以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税率简并、增值税留抵退税改革等一系列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成熟的改革措施,均在本次增值税立法中上升为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巩固了增值税改革成果。
提升税收确定性,促进税收公平。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本身就是提升增值税确定性的体现。增值税法将原散落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政策文件的相关条款,优化整合至法律文本中,能减少和避免不同政策条款间的冲突。比如,为体现消费地征税原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及其他政策文件中,均对“境内应税交易”进行了明确,本次增值税立法进一步整合优化“境内应税交易”相关规定,在第四条中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增值税法删除、引入相关概念术语,并作出明确界定和解释,大大提升政策精准度,为税法执行一致性奠定制度基础,促进税收公平。比如,增值税法第三条将征税范围界定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相较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劳务”这一概念,法条更精简。又如,增值税法引入了“视同应税交易”等概念,并作详细解释。再如,考虑到现在货物和服务的明显融合趋势,增值税法删除了“兼营”“混合销售”等术语,而是用“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替代,以彰显服务货物适用税法的统一性。

立法特点:反映国内外改革最新趋势,具有鲜明中国特色
增值税法既吸收了国内外最新改革理念及技术手段,也全面反映了我国增值税实际运行情况,具有鲜明的中国立法特色。
税制平移,保持增值税运行稳定。在内外部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的背景下,诸如增值税这样涉及面广的税种不宜做大的变动。本次增值税立法,一方面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基本框架整体不变;另一方面通过将暂行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进一步规范征管秩序,稳定纳税人预期,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制度和法律环境。
反映国内外增值税改革发展最新趋势。增值税是全球适用范围最广的税种之一,据不完全统计,全球有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各国增值税制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调整优化,且相互借鉴。我国增值税立法反映了国内外增值税改革最新动态。比如,与暂行条例相比,增值税法将“劳务”并入“服务”、引入“应税交易”等概念术语、实施留抵退税制度等,这些均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实践做法。将增值税留抵退税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在保障纳税人抵扣权的同时,又给予纳税人更多选择,既可以选择退税,也可以选择下期结转。又如,增值税法第七条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明确增值税是价外税,以及税额与销售额的关系,可以畅通增值税税负转嫁机制,彰显增值税的中性特征,为后续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创造条件。再如,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给“消费地征税原则”带来挑战,增值税法第四条分不同情况对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作出解释,既顺应时代发展,又保障我国征税权。此外,增值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顺应了我国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最新实践,也为利用数字化技术提升征管效率、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提供了法律保障。
从实际出发,体现国情特色。比如,增值税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的立法目标,反映了我国增值税制度要服务和服从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又如,增值税法第四条规定对销售金融商品征收增值税,既反映了我国金融业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宗旨的发展独特性,也与我国长期以来对金融业征收流转税的传统相一致。再如,增值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兼顾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双重需要。
注重不同税法间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增值税法立法十分注重不同法律间的衔接与协调。比如,进口增值税与关税关系密切,二者在海关一并征收,且关税是进口增值税的税基,因而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均对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管作了明确,规定对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其纳税地点和申报期限由海关确定。又如,增值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国务院对支持公益事业捐赠可以制定专项优惠政策,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相衔接,以确保法律体系协调一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06

主题

569

帖子

1325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1325
 楼主| 2025-6-7 17: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2025年度立法工作安排

2025年6月6日 来源:条法司
原文链接:https://tfs.mof.gov.cn/caizhengf ... 0250606_3965227.htm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财政部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推进财政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以高质量立法为财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主要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是推进资产评估法(修改)、预算法(修改)、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制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修改)等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工作。
二是研究制定、修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财政规章。
同时,积极配合做好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的立法工作。






财政部晒今年立法安排,制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来源:第一财经
时间:2025-06-06

6月6日,财政部公布2025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其中明确推进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制定)、预算法(修改)、资产评估法(修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修改)等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工作。
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从现行的国务院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总体上保持增值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但也结合相关改革对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
而为了让明年增值税法真正落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制定迫在眉睫,今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要预备制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接受第一财经采访专家表示,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是增值税法配套法规,将进一步明晰增值税法中相关概念、政策细节等,确保增值税法顺利实施。
目前,增值税法主要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今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税务总局表示将在今年抓紧出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预算是财政的核心,此次财政部提出在今年修改预算法,而上一次预算法修订是在2018年底。不过今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都没有明确提及预算法修订,因此今年审议修订预算法可能性极小。
尽管预算法修订内容官方尚未公开,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三大任务之一正是健全预算制度。
比如,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统一预算分配权,提高预算管理统一性、规范性,完善预算公开和监督制度等。
今年国务院预算报告中,在部署深化财税改革任务中要求,研究制定关于健全现代预算制度的意见,加强预算管理各项制度举措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健全预算公开和监督制度,增强财政透明度等。
《资产评估法》自2016年底实施,不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资国企改革不断深入,新修订的《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资产评估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资产评估法需要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以进一步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评估管理水平。
早在2022年财政部公布《资产评估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意见,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机构(下称“评估机构”)人员管理、规范评估机构设立、优化评估程序和细化法律责任等。今年财政部表示进一步推进该法修订。今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都没有明确提及资产评估法修订。
财政部表示,今年研究制定、修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财政规章。
同时,财政部积极配合做好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的立法工作。
今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中提出,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电信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等。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工作计划中,预备审议项目包括消费税法、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和政府采购法、财政税收制度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