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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绿色算力税费优惠政策汇编(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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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12-6 17: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十、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

1.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发生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或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号)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5.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条件】
1.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2.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3.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4.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5.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6.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6.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减免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取低值)。
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98号)2.《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
7.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享受条件】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8.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9.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10.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鼓励类产业企业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1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优惠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

1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优惠内容】
1.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需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23〕1189号)

13.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1.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23〕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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