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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8〕8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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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0: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KtMwhM3nhMIGj0MS8P4pK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1998〕8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8〕8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8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稽查工作需要,统一在旗县区以上地税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案件举报中心。
  二、各地稽查局要在现有的人员内确定一名举报案件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规范举报信件的管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须给举报中心配备举报电话,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四、各地要加强领导,充分重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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