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7-09-13 | 晋地税发〔2007〕113号 | 第六条 保险机构在县(市、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可直接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在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还要到该分局再办理一个税务登记证副本,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其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税务局办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后,方可代收代缴车船税。 | 第六条 保险机构在县(市、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后,可直接代收代缴车船税。 |
2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2010-06-13 | 晋地税发〔2010〕55号 | 第一条(二)加强领导,同力协作。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是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发挥税收调节收益分配,强化税源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的一项十分重要工作。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加强领导和指导、督促协调,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税政、征管、稽查、二分局等相关业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 第一条(二)加强领导,同力协作。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是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发挥税收调节收益分配,强化税源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的一项十分重要工作。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加强领导和指导、督促协调,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税政、征管、稽查等相关业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
3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4-06-11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成立由领导总负责,征管、税政、计会、稽查、二分局、税源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的清算审核领导组。 |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成立清算审核工作组。 |
4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 | 2014-11-10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 第七条 存量房评估工作由市、县(市、区)税务局直属二分局负责,各市、县(市、区)在本区域内的存量房评估技术标准必须统一。 第十三条 存量房评估数据库维护和评估数据的调整由各市税务局直属二分局负责。 | 第七条 存量房评估工作由市、县(市、区)税务局负责,各市、县(市、区)在本区域内的存量房评估技术标准必须统一。
第十三条 存量房评估数据库维护和评估数据的调整由各市税务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