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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晋人社厅发〔2016〕1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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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晋人社厅发〔2016〕1号
文件名: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晋人社厅发〔2016〕1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相关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6〕1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相关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6〕1号
  全文有效
  2016.1.8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功能,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34号),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服务及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
  我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采取两种形式,由各市自行选择:一是采取定点培训的形式,将职业培训补贴补给为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二是由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之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的标准补贴给个人。
  职业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以及提供的就业服务手段等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培训开始后应详细记录失业人员培训情况。培训班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通过审核的,由职业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
  失业人员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在职业培训结束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培训补贴申请、培训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以及培训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补给个人。
  二、关于失业保险职业介绍补贴
  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愿意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的,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同意后,可在提供相关服务后,申请失业保险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保险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标准执行。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花名册或组织劳务输出人员花名册、接受免费就业服务证明的本人签名、《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补贴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关于失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我省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程序和标准执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失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关于求职创业补贴
  积极求职创业的失业人员,可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一次性领取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五、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创业证明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今后,除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外,其他情况均不能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六、工作要求
  (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资金在确保落实失业人员生活待遇的前提下,按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就业专项资金相关补贴。
  (三)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完善审核拨付程序。要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加强监管,规范运作,确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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