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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电〔2020〕4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系列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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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晋政办发电〔2020〕44号
文件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电〔2020〕4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系列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系列政策措施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20〕4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系列政策措施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20〕44号
  全文有效
  2020.6.2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决策部署,优先稳就业保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就业指标完成工作举措》《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举措》《关于进一步缓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压力的帮扶措施》《关于促进贫困地区困难群体返乡农民工及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帮扶措施》《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税收支持措施》等系列稳就业保就业政策举措转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4日
  关于促进就业指标完成工作举措
  省人社厅
  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晋政发电〔2020〕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疫情加强就业培训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晋政办明电〔2020〕16号)》,同时落实如下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稳就业保就业责任,6月30日前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切实做好本地稳就业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市、县人民政府要把保就业就是保民生要求落到实处,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要根据地域经济发展和就业形势,加大就业配套资金支持力度。全面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保障就业创业工作有序开展。
  三、推动“人人持证、技能社会”提质增效。加强劳务品牌建设,加大有组织劳务输出,提高持证率、就业率,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抓好“技能培训+劳务派遣+就业服务”一体化培训就业新模式试点建设,召开“人人持证、技能社会”推进会,开展第二届全省职业技能大赛,协办全国贫困地区技能大赛。
  四、延长有关就业补贴期限。将原定截止2020年6月底的县内、省内、省外各500元、800元、10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底。将原定截止2020年6月底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1人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底。
  五、大力鼓励灵活就业。支持电商、微商、代购、视频主播、网络营销等新业态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发展夜经济,促进自主就业。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扶持创新创业,积极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经营管理、融资服务等创业服务,拓展创业就业新空间。
  六、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降低小微企业享受条件,将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最高给予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30万元。
  七、拓宽以工代训范围。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按每人每月300元、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列支。政策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八、对夜经济等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对通过平台经济、夜经济、小店经济等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其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举措
  省人社厅 省教育厅
  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晋政发电〔2020〕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疫情加强就业培训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晋政办明电〔2020〕16号)》,同时加强如下举措:
  一、挖掘高校自身就业空间。落实好研究生及专升本扩招政策,在所有省属本科院校按实际情况科学设置专升本计划。鼓励省、市、学校科研项目聘用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鼓励高校开发校内助管岗位,优先聘用家庭贫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努力拓宽就业渠道。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在省内招聘更多优秀毕业生。扩大“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研究生支教团”等基层项目就业计划。全省各县(市、区)今年全部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落实“先上岗、再考证”。加大事业单位尤其是县级及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在核准的空缺岗位内面向省内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力度。对自愿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岗位)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学费补偿。支持国有企业在年度用人计划中提高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比例。
  三、支持创业带动就业。政府投资的创业服务载体,提供至少15%的免费经营场所,支持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创业。鼓励创业园区吸纳高校毕业生入驻创业,根据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按每户不超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失败的,给予最长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鼓励新业态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商、微商、代购、视频主播、网络营销等就业方式予以认可。创新统计方式方法,尽可能将各种新产业、新业态纳入统计范围。
  五、开展精准就业服务。教育、人社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移交接收工作。6月底前,完成2020届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工作,开展精准化的就业服务工作。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不断线就业服务。
  六、积极开展现场招聘。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全面有序恢复线下招聘,加密高校毕业生招聘场次。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的监管,省内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双一流”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硬性门槛,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组织职业技能“项目制”培训,补贴标准一般为4000元/人,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八、做好就业兜底保障。针对性开发就业见习岗位,进一步扩大见习规模。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及时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以及就业困难少数民族毕业生等实施“一对一”援助。
  九、加强就业数据监测。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评价改革,更加客观、全面、系统、准确地统计毕业生就业情况。高校及时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关于进一步缓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压力的帮扶举措
  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省国资委 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
  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1.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房屋租金减免,在上半年免收2月、3月房租的基础上,再免除1个月租金。(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国资委,各市、县政府)
  2.出租房屋的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减免房租工作,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确保传达到市场主体末端,要全面摸排租户信息,严格清查承租人与实际经营者是否一致,确保免租政策能够落实到最末端的经营户。(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国资委,各市、县政府)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继续开展房屋租金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向个体工商户出租经营用房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政府创办的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减免房屋租金落实情况。(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县政府)
  4.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因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5.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参考河津市市场监管局帮扶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经验做法,引导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1.市县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市县自有财力等),结合自身财力等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
  2.严格落实我省出台的《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电〔2020〕3号),在去年降低25%的基础上,对今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再次下调10%,减轻企业负担。严格落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税发〔2020〕18号),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1个月以上(含)租金(或相当于1个月以上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给予减免3个月且不超过出租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可按减免后的租金为计税依据申报房产税,减轻纳税人负担。严格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用好全省155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以优惠利率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2.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3.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4.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要积极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研发贷款产品,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推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开展的政银战略合作“百亿送贷行动”,为受疫情影响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排忧解难。(责任单位:各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四、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1.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加强对承租方营业资质、企业规模、经营能力等进行审核,在协议中约定不得擅自分租。做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严防短期分租和随意提高租金。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要加强房屋管理,对空闲的、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国有非住宅房源,要优先面向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租。(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政府)
  2.积极响应省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同省工商联、省非公党委和省民营企业协会联合发出《倡议书》,宣传、鼓励、引导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为承租人减免租金。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可适当延期至疫情结束后,且直接按应享受减免标准收取租金,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政府)
  3.建立完善房屋租赁市场联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调查处理房屋租赁举报投诉,推动“三零”单位创建,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政府)
  4.各级、各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做实做细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减免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请各市、省直有关部门于6月底前,将所有出台文件情况、政策落实效果、下一步贯彻落实工作考虑等,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
  关于促进贫困地区困难群体
  返乡农民工及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帮扶措施
  省扶贫办 省农业农村厅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下,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促进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以及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人口就业增收,制定如下帮扶措施。
  一、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重点支持有培训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实现人人持证,促进技能就业、技能增收。广泛发动具备资质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开展订单式、菜单式、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重点开展就业容量大的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医院看护、电子商务等技能培训。加强农民职业培训,提升农民职业技能水平,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取证率,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深入实施“三晋新农民鲲鹏计划”,推进职业农民生产技能评价颁证。
  二、推动务农就业增收。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采摘、装卸、运输等环节优先使用本地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引导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从事农产品产销活动,推动爱心助农等活动。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各类农资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参照扶贫车间给予吸纳就业补贴。对边缘易致贫户中,具备发展产业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对其申请的扶贫小额信贷,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等支持政策。
  三、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充分挖掘当地就业潜力,政府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生态扶贫、扶贫车间、光伏扶贫等财政投入项目,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80%用于安置贫困人口就业的公益岗位工资和参加村集体公益事业劳务费用支出。以工代赈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项目中的劳务报酬总支出不低于该项目中央及省安排资金的15%。调整扶贫车间认定标准,对政府免费提供厂房车间的扶贫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人数10人以上的,可认定为扶贫车间,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对各类企业、扶贫车间、重点项目等招用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加快推动易地搬迁安置区配套产业项目落地,预留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搬迁劳动力就业,预留场地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和支持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对未就业的贫困劳动力至少推荐3个以上就业岗位。
  四、加大有组织劳务输出力度。健全和拓展省内外劳务协作机制,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有效对接。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有组织的输出贫困劳动力,对推荐贫困劳动力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中央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对跨省务工贫困劳动力人数大于1000人的县贫困劳动力就业和产销对接工作给予支持。对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落实一次性交通补助或求职创业补贴。鼓励支持有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境外劳务输出,对具备条件的优先进行培训,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
  五、拓宽返乡农民工就业渠道。在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草场建设、村容村貌整治等建设工程中,增加返乡农民工就业岗位。鼓励领办合办农民合作社、创办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发展现代种养业稳定就业。
  六、开发公益岗位加强就业保障。开发设置农村保洁、保绿、治安、护路、护林、护水、防疫等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对未脱贫贫困劳动力,落实“一户一公岗”托底安置政策。将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我省脱贫标准折算的月收入水平,且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村集体收入中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5%-10%的比例提高救助水平。
  七、鼓励支持自主创业。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等创业人员,可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每年不超过2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的标准给予场地租赁补贴。个体工商户创业的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政策。小微企业可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申请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各贫困县建设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创业载体,入驻返乡入乡创业实体20户以上、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20人以上的,可在各地已有奖补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入驻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具体标准由市级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实施。
  八、加强数据信息动态管理。依托全省劳动力建档立卡信息平台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平台,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衔接,精准掌握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年龄结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就失业状况、培训就业意愿等信息,为因人因户精准帮扶提供数据支撑。
  各市县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增强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政治责任感,落实落细各项政策措施,坚持“四个不摘”要求,将帮助贫困劳动力、搬迁群众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作为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重要内容,全力稳住贫困群众工资性收入水平。
  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
  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税务局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纾解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面临的困难,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运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通过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常备借贷便利等,及时补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
  2.用好货币政策工具。用足用好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普惠小微贷款延期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
  3.创新金融产品。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对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与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
  4.加大对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落实力度。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
  二、发挥政府性担保作用,为企业融资纾困当好后盾
  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要落实《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加大对我省各类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
  1.放宽再担保备案条件。发挥省再担保集团作用,适当放宽再担保业务备案条件,对于体系内尚未获得授信的担保机构所支持的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小微担保项目,应予以再担保备案,扩大再担保支持面。
  2.降低再担保费率。要结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关政策要求,可根据企业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等不同融资担保项目情况,制定分类、分时段的减半或免收的再担保费政策,加大对各级担保机构的让利幅度。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原担保机构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且符合国家融担基金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项目减免收取担保费的,再担保费率相应减半或免收。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严重的有关行业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根据原担保费率减免情况,适当减免再担保费率。对于原担保机构开展100万元及以下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担保项目免收再担保费。
  3.提高再担保分险比例。对于符合政策导向的原担保项目,要分类、分档提高再担保业务的分险比例,既增强各担保机构的担保代偿能力,又体现差别化激励,发挥好省级再担保机构“稳定器”的作用。对于符合国家融担基金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原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符合小微代偿补偿范围的,分险比例可提高至50%。
  4.减低担保费率。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要发挥政策性职能,进一步减费让利,将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市场主体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对本辖区内重点疫情防控企业采取更加优惠的费率,各级财政将根据有关支持政策予以保费补贴。省再担保集团对符合国家融担基金备案条件的项目,担保费率降至1%,其他项目降至1.5%。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
  5.要进一步降低担保准入门槛,强化续保服务。对于疫情防控企业新增融资需求,减化或取消反担保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在保企业,要帮助协调银行,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等,保障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保证企业顺利复工复产。
  6.优化担保服务。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开辟“1日审批”绿色通道,对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做到限时办结、1日审批。
  三、实施政银合作,打造“百亿送贷”融资平台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开展政银战略合作,开通“百亿送贷”融资平台,双方通过推进信息共享、创新融资产品、搭建服务载体、优化服务方式全面疏通个体工商户融资贷款渠道,缓解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渠道窄、融资成本高、融资风险大等问题,打通金融服务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最后一公里”。
  四、拉动内需扩大消费,支持发展夜经济
  统筹城市公共空间,探索创新无固定场所经营者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自由市场,实行精细化管理,加强市场监管,打造精品夜市,促进群众灵活就业。统筹规划发展夜经济,形成包括食、游、购、娱、体、展、演等在内的多元夜间消费市场。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秩序监管、环境卫生、水电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夜经济在扩就业、保民生、促消费中的作用。
  五、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主动靠前服务,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纾困举措。
  1.税收减免。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征收率由3%降为1%,对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对定额核定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2.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的个体工商户,免收上半年3个月的租金;对承租非国有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发出倡议,由双方互商互让互谅解决。
  3.减免社保费用。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或以雇主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4.减免检测费用。对个体工商户经营中使用的计量器具、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费用减少50%或者免收部分费用。
  5.降低水电气价格。我省天然气门站价格在基准门站价格的基础上下浮1%,即按每立方米1.7523元执行。对旅游和服务业中的住宿和餐饮行业用城镇自来水价格降低10%。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计收。
  6.便捷登记服务。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利用个人技能从事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通过搭建信息共享、自动比对、核验申请信息系统,实现基于个体工商户申请材料结构化、业务流程标准化、审批要素指标化的系统无人工干预“秒批”登记,大幅压缩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间,实现审批时间大提速。
  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在广播、电视、报纸开辟专题专栏等形式,宣传各项纾困举措,让广大个体工商户感受到政府的关怀和支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专题政策解读讲座,讲明政策依据、适用范围、享受条件、承办部门、操作办法,确保各项纾困举措惠及个体工商户。发挥省个体劳动者协会、街道、社区等各方力量的桥梁纽带和精准服务的作用,从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经营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等内容,加强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培训,增强广大个体工商户的获得感。
  七、坚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纾困政策落实全过程监督
  坚持对各项纾困政策推进实效进行全过程监督,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坚持对各项纾困政策执行程序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纾困举措阳光透明,做到政策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防止以权谋私,杜绝各种腐败。
  关于支持稳就业保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措施
  省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支持市场主体消除疫情不利影响,加速复工复产、复市复业,用稳市场来稳就业保民生,提出如下稳就业保就业政策举措:
  一、简化开办程序,降门槛保就业
  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整合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将企业开办首次办税时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由1个工作日内压缩至0.5个工作日内。
  二、优化办税方式,促复产稳就业
  持续推动“非接触式”办税,降低纳税人、缴费人办税成本,将“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由193项增加到210项。
  三、加强银税合作,解难题促就业
  推动银税合作项目创新,推出灵活且有针对性的线上合作产品,通过“以税促贷”“以信换贷”,帮助企业纾解融资困难。
  四、减租减税联动,减成本扩就业
  延长疫情期间出租方减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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