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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7: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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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8
[第90条]
2007/08课税年度的税项扣减
(附表18由2008年第21号第11条增补。编辑修订——2012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1.物业税
(1)根据本条例第2部就自2007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征收的物业税的款额,须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本条例第5(1)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25,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如某人是2个或多于2个物业的唯一拥有人,根据第(1)款所作的扣减分别适用于其中每个物业。
(3)如有2人或多于2人是2个或多于2个物业的联权拥有人或分权拥有人,根据第(1)款所作的扣减分别适用于其中每个物业。
(4)如有2人或多于2人是某个物业的联权拥有人或分权拥有人,而他们当中有人选择就自2007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按照本条例第7部接受评税,则根据第(1)款所作的扣减适用于就该物业的应评税净值的全数而应征收的税款,而非就没有作出该选择的其他人在该物业所占的应评税净值而应征收的税款。
(5)在本条中 ——
物业 (property)指本条例第7A条所界定的任何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而 ——
(a)该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是按照《差饷条例》(第116章)第10条就自2007年4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被评估应课差饷租值的个别物业单位;
(b)(如(a)段不适用)该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是订明其使用权的任何协议(不论是否以书面作出)的标的物业单位;或
(c)(如(a)及(b)段均不适用)局长在考虑有关个案的情况后,认为该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属个别物业单位。
2.薪俸税
根据本条例第3部就自2007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征收的薪俸税的款额,须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本条例第13(2)条一并理解的本条例第13(1)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25,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3.利得税
(1)根据本条例第4部就自2007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征收的利得税的款额,须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本条例第14A及14B条一并理解的本条例第14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25,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如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由合伙经营,而其中任何合伙人选择就自2007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按照本条例第7部接受评税,则根据第(1)款所作的扣减适用于就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应评税净利润的全数而应征收的税款,而非就没有作出该选择的其他合伙人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占的应评税净利润而应征收的税款。
4.个人入息课税
(1)根据本条例第7部就自2007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课税的款额,须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本条例第43(1A)条一并理解的本条例第43(1)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25,000 ,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为施行本条例第43(2B)条,根据第(1)款作出扣减后的款额,须用以作为丈夫与妻子之间分摊的税款额,以确定每一名配偶在自2007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中须被征收的税款。
附表19
[第91条]
2008/09课税年度的税项扣减
(附表19由2009年第8号第3条増补。编辑修订——2012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1.薪俸税
根据本条例第3部就自2008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征收的薪俸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本条例第13(2)条一并理解的本条例第13(1)条计算的税款额的100% ;或
(b)$8,000 ,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个人入息课税
(1)根据本条例第7部就自2008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课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本条例第43(1A)条一并理解的本条例第43(1)条计算的税款额的100% ;或
(b)$8,000 ,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为施行本条例第43(2B)条,根据第(1)款作出扣减后的款额,即为用以作为丈夫与妻子之间分摊的税款额,以确定每一名配偶在自2008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中须被征收的税款。
附表20
[第92条]
2009/10课税年度的税项扣减
(附表20由2010年第10号第9条增补。编辑修订——2012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1.薪俸税
根据本条例第3部就于2009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征收的薪俸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本条例第13(2)条一并理解的本条例第13(1)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6,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个人入息课税
(1)根据本条例第7部就于2009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课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本条例第43(1A)条一并理解的本条例第43(1)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6,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为施行本条例第43(2B)条,根据第(1)款作出扣减后的款额,即为用以作为丈夫与妻子之间分摊的税款额,以确定每一名配偶在于2009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中须被征收的税款。
附表21
[第89(6)条]
与《2011年税务(修订)条例》有关的过渡性条文
(附表21由2011年第4号第9条增补)
1.在本附表中 ——
《修订条例》 (amending Ordinance)指《2011年税务(修订)条例》(2011年第4号)。
2.在紧接《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前有效的本条例第14A(4)条中债务票据的定义的(e)段,继续就于该日期前发行的票据而有效,犹如《修订条例》并未制定一样。
编辑附注:
* 生效日期:2011年3月25日。
附表22
[第89(7)条]
关于2011/12课税年度暂缴薪俸税的过渡性条文
(附表22由2011年第9号第7条增补。编辑修订——2012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1.释义
在本附表中 ——
上一课税年度 (preceding year of assessment)指于2010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本课税年度 (current year of assessment)指于2011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2.就本课税年度给予的免税额
(1)为施行本条例第63C(1)条,在计算任何人在上一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以确定本课税年度的暂缴薪俸税时 ——
(a)本条例第12B(1)(b)条中对“根据第5部准许该人获得的免税额”的提述;及
(b)本条例第12B(2)(b)条中对“根据第5部准许该人与其配偶获得的免税额”的提述,
须解释为根据经《2011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2011年第9号)修订的本条例的第5部,在本课税年度可给予该人或该人与其配偶(视何者适用而定)的该等免税额。
(2)就根据本条例第63E(1)条提出的缓缴本课税年度的暂缴薪俸税申请而言,本条例第63E(2)(a)条中对“该课税年度的上一年度所得的应课税入息实额”的提述,及本条例第63E(2)(b)条中对“该课税年度的上一年度其应课税入息实额”的提述,须解释为按照第(1)款计算的上一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
3.以额外理由申请缓缴暂缴薪俸税
(1)在不影响本条例第63E条的规定的原则下,如任何人有法律责任就本课税年度缴付暂缴薪俸税,该人可向局长提交书面通知,以第(3)款指明的理由,向局长申请缓缴该笔税款的全部或部分,直至该人须就本课税年度缴付薪俸税为止。
(2)第(1)款所指的申请,须在以下两个日期中的较后者当日或之前提出 ——
(a)在有关暂缴薪俸税的缴税日期前的第28日;或
(b)在根据本条例第63C(6)条发出的缴付暂缴薪俸税的通知书的日期后的第14日。
(3)为施行第(1)款而指明的理由,是该人或其同住配偶在或将在本课税年度就其父母或祖父母而缴付的住宿照顾开支的总额,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60,000。
(4)如局长信纳一般地或就个别个案延长根据第(1)款提出申请的时限是适当的,局长可如此延长该时限。
(5)局长在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后,须考虑该申请,并可批准缓缴有关的暂缴薪俸税的全部或部分。
(6)局长须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根据第(1)款提出申请的人。
(7)在本条中 ——
父母或祖父母 (parent or grandparent)及住宿照顾开支 (residential care expenses)具有本条例第26D(5)条给予该两词的涵义。
附表23
[第93条]
2010/11课税年度的税项扣减
(附表23由2011年第9号第7条增补。编辑修订——2012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1.薪俸税
根据本条例第3部就于2010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征收的薪俸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本条例第13(2)条一并理解的本条例第13(1)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6,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个人入息课税
(1)根据本条例第7部就于2010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课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本条例第43(1A)条一并理解的本条例第43(1)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6,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为施行本条例第43(2B)条,根据第(1)款作出扣减后的款额,即为用以作为丈夫与妻子之间分摊的税款额,以确定每一名配偶在于2010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中须被征收的税款。
附表24
[第89(8)条]
为《2011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订定的过渡性条文
(附表24由2011年第21号第9条增补。编辑修订——2012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1.凡某人就2011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前的任何课税年度,须根据本条例第4部而就某笔利润课税,在确定该等利润时,《2011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2011年第21号)(《2011年条例》)第5(1)、(2)、(4)、(5)、(8)、(9)及(11)条对本条例第16E(1)、(2)、(2A)、(2B)、(4)及(5)条所作的修订,并不适用。
2.本条例第16E(1A)、(3A)及(9)条仅在确定以下利润时适用︰某人于2011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及其后的任何课税年度,根据本条例第4部应课税的利润。
3.《2011年条例》第5(6)及(10)条对本条例第16E(3)及(4)条所作的修订,并不就属本条例第16E(1)条所提述类别并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权利而适用 ——
(a)已根据本条例第16E(1)条,容许某人就该项权利作出扣除;及
(b)该人在2011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前的任何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售出该项权利,或根据在该评税基期内订立的合约售出该项权利。
4.凡属本条例第16E(1)条所提述类别的任何权利,是在2011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前的任何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购买或售出的,或是根据在该评税基期内订立的合约购买或售出的,本条例第16E(7)及(8)条并不就该项权利适用。
附表25
[第89(9)条]
关于2012/13及2013/14课税年度暂缴薪俸税及暂缴利得税的过渡性条文
(附表25由2012年第21号第10条增补)
1.释义
在本附表中 ——
下一课税年度 (following year of assessment)指于2013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上一课税年度 (preceding year of assessment)指于2011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本课税年度 (current year of assessment)指于2012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2.就本课税年度给予的免税额
(1)为施行本条例第63C(1)条,在计算任何人在上一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以确定本课税年度的暂缴薪俸税时 ——
(a)本条例第12B(1)(b)条中对“根据第5部准许该人获得的免税额”的提述;及
(b)本条例第12B(2)(b)条中对“根据第5部准许该人与其配偶获得的免税额”的提述,
须解释为根据经《2012年税务(修订)条例》(2012年第21号)修订的本条例的第5部,在本课税年度可给予该人或该人与其配偶(视何者适用而定)的该等免税额。
(2)就根据本条例第63E(1)条提出的缓缴本课税年度的暂缴薪俸税申请而言,本条例第63E(2)(a)条中对“该课税年度的上一年度所得的应课税入息实额” 的提述,及本条例第63E(2)(b)条中对“该课税年度的上一年度其应课税入息实额”的提述,须解释为按照第(1)款计算的上一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
3.以额外理由申请缓缴暂缴薪俸税
(1)在不影响本条例第63E条的规定的原则下 ——
(a)如任何人有法律责任就本课税年度缴付暂缴薪俸税,该人可向局长提交书面通知,以第(3)款指明的任何理由,向局长申请缓缴该笔税款的全部或部分,直至该人须就本课税年度缴付薪俸税为止;及
(b)如任何人有法律责任就下一课税年度缴付暂缴薪俸税,该人可向局长提交书面通知,以第(4)款指明的理由,向局长申请缓缴该笔税款的全部或部分,直至该人须就下一课税年度缴付薪俸税为止。
(2)第(1)款所指的申请,须在以下两个日期中的较后者当日或之前提出 ——
(a)在有关暂缴薪俸税的缴税日期前的第28日;或
(b)在根据本条例第63C(6)条发出的缴付暂缴薪俸税的通知书的日期后的第14日。
(3)以下是为施行第(1)(a)款而指明的理由 ——
(a)该人或其同住配偶在或将在本课税年度就其父母或祖父母而缴付的住宿照顾开支的总额(而该等开支于该年度在根据本条例第26D条容许扣除的范围之内),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72,000;
(b)该人在或将在本课税年度向认可退休计划支付的供款的款额(而该等供款于该年度在根据本条例第26G条容许扣除的范围之内),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12,000。
(4)为施行第(1)(b)款而指明的理由,是该人在或将在下一课税年度向认可退休计划支付的供款的款额(而该等供款于该年度在根据本条例第26G条容许扣除的范围之内),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14,500。
(5)如局长信纳一般地或就个别个案延长根据第(1)款提出申请的时限是适当的,局长可如此延长该时限。
(6)局长在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后,须考虑该申请,并可批准缓缴有关的暂缴薪俸税的全部或部分。
(7)局长须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根据第(1)款提出申请的人。
(8)在本条中 ——
父母或祖父母 (parent or grandparent)具有本条例第26D(5)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住宿照顾开支 (residential care expenses)具有本条例第26D(5)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4.以额外理由申请缓缴暂缴利得税
(1)在不影响本条例第63J条的规定的原则下 ——
(a)如任何人有法律责任就本课税年度缴付暂缴利得税,该人可向局长提交书面通知,以第(3)款指明的理由,向局长申请缓缴该笔税款的全部或部分,直至该人须就本课税年度缴付利得税为止;及
(b)如任何人有法律责任就下一课税年度缴付暂缴利得税,该人可向局长提交书面通知,以第(4)款指明的理由,向局长申请缓缴该笔税款的全部或部分,直至该人须就下一课税年度缴付利得税为止。
(2)第(1)款所指的申请,须在以下两个日期中的较后者当日或之前提出 ——
(a)在有关暂缴利得税的缴税日期前的第28日;或
(b)在根据本条例第63H(7)条发出的缴付暂缴利得税的通知书的日期后的第14日。
(3)为施行第(1)(a)款而指明的理由,是该人在或将在本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就其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作为自雇人士而支付强制性供款的法律责任支付的强制性供款的款额(而该等供款于该年度在根据本条例第16AA条容许扣除的范围之内),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12,000。
(4)为施行第(1)(b)款而指明的理由,是该人在或将在下一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就其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作为自雇人士而支付强制性供款的法律责任支付的强制性供款的款额(而该等供款于该年度在根据本条例第16AA条容许扣除的范围之内),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14,500。
(5)如局长信纳一般地或就个别个案延长根据第(1)款提出申请的时限是适当的,局长可如此延长该时限。
(6)局长在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后,须考虑该申请,并可批准缓缴有关的暂缴利得税的全部或部分。
(7)局长须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根据第(1)款提出申请的人。
附表26
[第94条]
2011/12课税年度的税项扣减
(附表26由2012年第21号第10条增补)
1.薪俸税
根据本条例第3部就于2011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征收的薪俸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本条例第13(2)条一并理解的本条例第13(1)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12,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利得税
(1)根据本条例第4部就于2011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征收的利得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本条例第14A及14B条一并理解的本条例第14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12,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如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由合伙经营,而其中任何合伙人选择就于2011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按照本条例第7部接受评税,则根据第(1)款所作的扣减适用于就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应评税净利润的全数而应征收的税款,而非就没有作出该选择的其他合伙人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占的应评税净利润而应征收的税款。
3.个人入息课税
(1)根据本条例第7部就于2011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课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本条例第43(1A)条一并理解的本条例第43(1)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12,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为施行本条例第43(2B)条,根据第(1)款作出扣减后的款额,即为用以作为丈夫与妻子之间分摊的税款额,以确定每一名配偶在于2011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中须被征收的税款。
附表27
[第89(10)条]
关于2013/14课税年度暂缴薪俸税的过渡性条文
(附表27由2013年第5号第7条增补)
1.释义
在本附表中 ——
上一年度 (preceding year)指于2012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本年度 (current year)指于2013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2.就本年度给予的免税额
(1)为施行本条例第63C(1)条,在计算任何人在上一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以确定本年度的暂缴薪俸税时 ——
(a)本条例第12B(1)(b)条中对“根据第5部准许该人获得的免税额”的提述;及
(b)本条例第12B(2)(b)条中对“根据第5部准许该人与其配偶获得的免税额”的提述,
须解释为根据经《2013年税务(修订)条例》(2013年第5号)修订的本条例的第5部,在本年度可给予该人或该人与其配偶(视何者适用而定)的该等免税额。
(2)就根据本条例第63E(1)条提出的缓缴本年度的暂缴薪俸税申请而言,本条例第63E(2)(a)条中对“该课税年度的上一年度所得的应课税入息实额”的提述,及本条例第63E(2)(b)条中对“该课税年度的上一年度其应课税入息实额”的提述,须解释为按照第(1)款计算的上一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
3.以额外理由申请缓缴暂缴薪俸税
(1)在不影响本条例第63E条的规定的原则下,如任何人有法律责任就本年度缴付暂缴薪俸税,该人可向局长提交书面通知,以第(3)款指明的理由,向局长申请缓缴该笔税款的全部或部分,直至该人须就本年度缴付薪俸税为止。
(2)第(1)款所指的申请,须在以下两个日期中的较后者当日或之前提出 ——
(a)在有关暂缴薪俸税的缴税日期前的第28日;或
(b)在根据本条例第63C(6)条发出的缴付暂缴薪俸税的通知书的日期后的第14日。
(3)为施行第(1)款而指明的理由,是该人在或将在本年度支付的个人进修开支的款额(而该等开支于本年度在根据本条例第12条容许扣除的范围之内),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60,000。
(4)如局长信纳一般地或就个别个案延长根据第(1)款提出申请的时限是适当的,局长可如此延长该时限。
(5)局长在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后,须考虑该申请,并可批准缓缴有关的暂缴薪俸税的全部或部分。
(6)局长须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根据第(1)款提出申请的人。
(7)在本条中 ——
个人进修开支 (expenses of self-education)具有本条例第12(6)(b)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附表28
[第95条]
2012/13课税年度的税项扣减
(附表28由2013年第5号第7条增补)
1.薪俸税
根据本条例第3部就于2012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征收的薪俸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本条例第13(2)条一并理解的本条例第13(1)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10,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利得税
(1)根据本条例第4部就于2012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征收的利得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本条例第14A及14B条一并理解的本条例第14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10,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如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由合伙经营,而其中任何合伙人选择就于2012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按照本条例第7部接受评税,则根据第(1)款所作的扣减适用于就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应评税净利润的全数而应征收的税款,而不适用于就没有作出该选择的其他合伙人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占的应评税净利润而应征收的税款。
3.个人入息课税
(1)根据本条例第7部就于2012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课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本条例第43(1A)条一并理解的本条例第43(1)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10,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为施行本条例第43(2B)条,根据第(1)款作出扣减后的款额,即为用以作为丈夫与妻子之间分摊的税款额,以确定须在于2012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对每一名配偶征收的税款。
附表29
[第89(11)条]
关于《2013年税务及印花税法例(另类债券计划)(修订)条例》的过渡性条文
(附表29由2013年第10号第20条增补)
1.如在某另类债券计划中的债券安排下,有另类债券是在《2013年税务及印花税法例(另类债券计划)(修订)条例》(2013年第10号)(《修订条例》)第3条生效前发行的,则《修订条例》第5、6(5)、7、8、9、10、11、12、13、14、15、16、18及19条对本条例第5B、14A、15、16、20AC、26A、51C、60、64、79、80及82A条及附表6及16作出的修订,并不适用于该计划,亦不适用于其中的债券安排或投资安排。
2.如在某另类债券计划中的债券安排下,有另类债券是在《修订条例》第3条生效*前发行的,则本条例第40AB条及附表17A不适用于该计划,亦不适用于其中的债券安排或投资安排。
编辑附注:
* 生效日期:2013年7月19日。
附表30
[第89(12)条]
关于2014/15及2015/16课税年度暂缴薪俸税及暂缴利得税的过渡性条文
(附表30由2014年第3号第9条增补)
1.释义
在本附表中 ——
2014/15课税年度 (year of assessment 2014/15)指于2014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2015/16课税年度 (year of assessment 2015/16)指于2015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强积金条例》 (MPFSO) 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
2.基于额外理由申请缓缴暂缴薪俸税
(1)如任何人有法律责任就2014/15课税年度缴付暂缴薪俸税,该人可基于第(2)款指明的理由,向局长提出申请,要求缓缴该笔税款的全部或部分,直至该人须就该年度缴付薪俸税为止。
(2)有关理由是,该人在或将在2014/15课税年度向认可退休计划支付的供款的款额(仅限于该等供款根据第26G条在该年度容许作出扣除的范围之内),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15,000。
(3)如任何人有法律责任就2015/16课税年度缴付暂缴薪俸税,该人可基于第(4)款指明的理由,向局长提出申请,要求缓缴该笔税款的全部或部分,直至该人须就该年度缴付薪俸税为止。
(4)有关理由是,该人在或将在2015/16课税年度向认可退休计划支付的供款的款额(仅限于该等供款根据第26G条在该年度容许作出扣除的范围之内),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17,500。
(5)本条不影响第63E条的施行。
3.第2条所指申请的补充规定
(1)本条适用于本附表第2(1)或(3)条所指的申请。
(2)上述申请,须藉向局长提交书面通知而提出。
(3)上述申请,须在以下两个日期中的较后者当日或之前提出 ——
(a)在有关暂缴薪俸税的缴税日期前的第28日;
(b)在根据第63C(6)条发出的缴付暂缴薪俸税的通知书的日期后的第14日。
(4)局长如信纳一般地或就个别个案延长提出申请的时限是适当的,可如此延长该时限。
(5)局长在接获上述申请后 ——
(a)须考虑该申请;并
(b)可批准缓缴有关的暂缴薪俸税的全部或部分。
(6)局长须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4.基于额外理由申请缓缴暂缴利得税
(1)如任何人有法律责任就2014/15课税年度缴付暂缴利得税,该人可基于第(2)款指明的理由,向局长提出申请,要求缓缴该笔税款的全部或部分,直至该人须就该年度缴付利得税为止。
(2)有关理由是,该人在或将在2014/15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就订明法律责任而支付的强制性供款的款额(仅限于该等供款根据第16AA条在该年度容许作出扣除的范围之内),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15,000,上述订明法律责任,指该人根据《强积金条例》作为自雇人士而支付强制性供款的法律责任。
(3)如任何人有法律责任就2015/16课税年度缴付暂缴利得税,该人可基于第(4)款指明的理由,向局长提出申请,要求缓缴该笔税款的全部或部分,直至该人须就该年度缴付利得税为止。
(4)有关理由是,该人在或将在2015/16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就订明法律责任而支付的强制性供款的款额(仅限于该等供款根据第16AA条在该年度容许作出扣除的范围之内),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17,500,上述订明法律责任,指该人根据《强积金条例》作为自雇人士而支付强制性供款的法律责任。
(5)本条不影响第63J条的施行。
5.第4条所指申请的补充规定
(1)本条适用于本附表第4(1)或(3)条所指的申请。
(2)上述申请,须藉向局长提交书面通知而提出。
(3)上述申请,须在以下两个日期中的较后者当日或之前提出 ——
(a)在有关暂缴利得税的缴税日期前的第28日;
(b)在根据第63H(7)条发出的缴付暂缴利得税的通知书的日期后的第14日。
(4)局长如信纳一般地或就个别个案延长提出申请的时限是适当的,可如此延长该时限。
(5)局长在接获上述申请后 ——
(a)须考虑该申请;并
(b)可批准缓缴有关的暂缴利得税的全部或部分。
(6)局长须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附表31
[第89(13)条]
关于2014/15课税年度暂缴薪俸税的过渡性条文
(附表31由2014年第10号第7条增补)
1.释义
在本附表中 ——
2013/14课税年度 (year of assessment 2013/14)指于2013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2014/15课税年度 (year of assessment 2014/15)指于2014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父母或祖父母 (parent or grandparent)具有第26D(5)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住宿照顾开支 (residential care expenses)具有第26D(5)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2.就2014/15课税年度给予的免税额
(1)为施行第63C(1)条,在计算任何人在2013/14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以确定2014/15课税年度的暂缴薪俸税时 ——
(a)第12B(1)(b)条中对“根据第5部准许该人获得的免税额”的提述;及
(b)第12B(2)(b)条中对“根据第5部准许该人与其配偶获得的免税额”的提述,
须解释为根据经《2014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2014年第10号)修订的第5部,在2014/15课税年度可给予该人或该人与其配偶(视何者适用而定)的该等免税额。
(2)就根据第63E(1)条提出的缓缴2014/15课税年度的暂缴薪俸税申请而言,第63E(2)(a)条中对“该课税年度的上一年度所得的应课税入息实额”的提述,及第63E(2)(b)条中对“该课税年度的上一年度其应课税入息实额”的提述,须解释为按照第(1)款计算的2013/14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
3.基于额外理由申请缓缴暂缴薪俸税
(1)有法律责任就2014/15课税年度缴付暂缴薪俸税的人,可基于第(2)款指明的理由,向局长提出申请,要求缓缴该笔税款的全部或部分,直至该人须就该年度缴付薪俸税为止。
(2)有关理由是,该人或其同住配偶在或将在2014/15课税年度就其父母或祖父母而缴付的住宿照顾开支的总额(仅限于该等开支根据第26D条在该年度容许扣除的范围之内),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76,000。
(3)本条不影响第63E条的施行。
4.本附表第3条的补充条文
(1)本条适用于本附表第3(1)条所指的申请。
(2)上述申请,须藉向局长提交书面通知而提出。
(3)上述申请,须在以下两个日期中的较后者当日或之前提出 ——
(a)在有关暂缴薪俸税的缴税日期前的第28日;
(b)在根据第63C(6)条发出的缴付暂缴薪俸税的通知书的日期后的第14日。
(4)局长如信纳一般地或就个别个案延长提出申请的时限是适当的,可如此延长该时限。
(5)局长在接获上述申请后 ——
(a)须考虑该申请;并
(b)可批准缓缴有关的暂缴薪俸税的全部或部分。
(6)局长须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附表32
[第96条]
2013/14课税年度的税项扣减
(附表32由2014年第10号第7条增补)
1.薪俸税
根据第3部就于2013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征收的薪俸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第13(2)条一并理解的第13(1)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10,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利得税
(1)根据第4部就于2013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征收的利得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第14A及14B条一并理解的第14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10,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如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由合伙经营,而其中任何合伙人选择就于2013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按照第7部接受评税,则根据第(1)款所作的扣减适用于就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应评税净利润的全数而应征收的税款,而不适用于就没有作出该选择的其他合伙人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占的应评税净利润而应征收的税款。
3.个人入息课税
(1)根据第7部就于2013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课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第43(1A)条一并理解的第43(1)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10,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为施行第43(2B)条,根据第(1)款作出扣减后的款额,即为用以作为丈夫与妻子之间分摊的税款额,以确定须在于2013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对每一名配偶征收的税款。
附表33
[第89(14)条]
关于2015/16课税年度暂缴薪俸税的过渡性条文
(附表33由2015年第10号第6条增补)
1.释义
在本附表中 ——
2014/15课税年度 (year of assessment 2014/15)指于2014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2015/16课税年度 (year of assessment 2015/16)指于2015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2.就2015/16课税年度给予的免税额
(1)为施行第63C(1)条,在计算任何人在2014/15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以确定2015/16课税年度的暂缴薪俸税时 ——
(a)第12B(1)(b)条中对“根据第5部准许该人获得的免税额”的提述;及
(b)第12B(2)(b)条中对“根据第5部准许该人与其配偶获得的免税额”的提述,
须解释为根据经《2015年税务(修订)条例》(2015年第10号)修订的第5部,在2015/16课税年度可给予该人或该人与其配偶(视何者适用而定)的该等免税额。
(2)就根据第63E(1)条提出的缓缴2015/16课税年度的暂缴薪俸税申请而言,第63E(2)(a)条中对“该课税年度的上一年度所得的应课税入息实额”的提述,及第63E(2)(b)条中对“该课税年度的上一年度其应课税入息实额”的提述,须解释为按照第(1)款计算的2014/15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
附表34
[第97条]
2014/15课税年度的税项扣减
(附表34由2015年第10号第6条增补)
1.薪俸税
根据第3部就于2014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征收的薪俸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第13(2)条一并理解的第13(1)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20,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利得税
(1)根据第4部就于2014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征收的利得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第14A及14B条一并理解的第14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20,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如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由合伙经营,而其中任何合伙人选择就于2014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按照第7部接受评税,则根据第(1)款所作的扣减适用于就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应评税净利润的全数而应征收的税款,而不适用于就没有作出该选择的其他合伙人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占的应评税净利润而应征收的税款。
3.个人入息课税
(1)根据第7部就于2014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课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第43(1A)条一并理解的第43(1)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20,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为施行第43(2B)条,根据第(1)款作出扣减后的款额,即为用以作为丈夫与妻子之间分摊的税款额,以确定须在于2014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对每一名配偶征收的税款。
附表35
[第89(15)条]
过渡性条文:针对在《2015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的生效日期前作出的税务上诉委员会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附表35由2015年第17号第14条增补)
1.释义
在本附表中 ——
生效日期 (commencement date)指《修订条例》第8条开始实施的日期;
《修订条例》 (amending Ordinance)指《2015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2015年第17号);
原有的第69条 (former section 69)指在紧接生效日期前有效的第69条。
2.没有在生效日期前提出申请
尽管有《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23条的规定,如 ——
(a)税务上诉委员会根据第68条作出决定,而若非《修订条例》的制定,某人本有权根据原有的第69条,就该项决定提出申请;
(b)该人没有在生效日期前提出有关申请;及
(c)在生效日期当日,该人可提出有关申请的时限尚未届满,
则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该人不得提出有关申请,但可根据第69条,针对委员会的该项决定而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3.在生效日期前已提出申请
凡有申请在生效日期前,已根据原有的第69条提出并送交,则该申请须在生效日期当日及之后继续进行,犹如《修订条例》不曾制定一样。
附表36
[第89(16)条及附表47]
(由2019年第4号第13条代替)
关于《2016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的过渡性条文
(附表36由2016年第12号第18条增补)
1.在本附表中 ——
(a)《2016 年修订条例》 (2016 Amendment Ordinance)指《2016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2016年第12号);
(b)生效日期 (commencement date)指《2016年修订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c)合资格利润 (qualifying profits)具有第14C(1)条所给予的涵义;及
(d)就任何人而言,如生效日期是在该人就某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则该年度属过渡课税年度 (transitional year of assessment)。
2.就第14D(1)条而言,在计算某法团的合资格利润时,该法团在2016年4月1日前收取的款项,或在该日前累算归予该法团的款项,不计算在内。
3.就第14E(5)条而言,在计算某法团的企业财资利润时,该法团在2016年4月1日前收取的款项,或在该日前累算归予该法团的款项,不计算在内。
4.第15(1)(ia)及(la)条不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前收取或累算的款项。
5.以下条文仅适用于须在2016年4月1日或之后支付的款项 ——
(a)《2016年修订条例》第8条对第16(1)、(2)、(2A)、(2B)、(2C)、(2E)、(3)及(3B)条的修订;
(b)第16(2)(g)、(2CA)、(2CB)、(2CC)、(2CD)、(2I)及(3C)条。
6.除本附表第7条另有规定外 ——
(a)《2016 年修订条例》第 2 部第 3 分部对第2、15及16条及附表6及16的修订;
(b)第15(1C)、16(2AA)、17A、17B、17C、17D、17E及17F条,
仅适用于确定符合以下说明的利润:某人须就该等利润,就过渡课税年度或随后的任何课税年度,根据第4部课税。
7.就于生效日期前发行的监管资本证券而言 ——
(a)以下条文仅适用于在生效日期或之后就该证券收取或累算的款项 ——
(i)《2016年修订条例》第2部第3分部对第15条及附表6的修订;
(ii)第17B条(在该条关乎符合以下说明的人的范围内︰须就该证券而支付的款项,是支付予该人的,或是为该人的利益而支付的);
(iii)第17D(1)条;
(b)以下条文仅适用于须在生效日期或之后就该证券支付的款项 ——
(i)第16(2AA)条;
(ii)第17B条(在该条关乎该证券的发行人的范围内);
(iii)第17C(1)及17F条;
(c)在将第17C(2)条应用于该证券的发行人时,如该发行人已在将该证券以公平价值入帐时,将任何款项包括在应评税利润或亏损内,则 ——
(i)该证券下的负债,须视作以其公平价值,于生效日期当日解除,并重新承担;及
(ii)在该日期起至评税基期完结期间发生的任何价值变动,须在计算过渡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时,计算在内;
(d)在将第17D(2)条应用于该证券的发行人的指明有关连者时,如该指明有关连者已在将该证券以公平价值入帐时,将任何款项包括在应评税利润或亏损内 ——
(i)该证券须视作以其公平价值,于生效日期当日脱手,并重新取得;及
(ii)在该日期起至评税基期完结期间发生的任何价值变动,须在计算过渡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时,计算在内;
(e)第17C(3)及17D(3)条仅适用于在生效日期或之后达成的降值或转换;
(f)第17C(4)及17D(4)条仅适用于在生效日期或之后达成的提值;及
(g)《2016年修订条例》第16条对附表16的修订,仅适用于在生效日期或之后进行的交易。
8.凡境外财务机构透过发行监管资本证券(不论在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筹集资本,而该机构的利润,须根据第4部,就以下课税年度课税 ——
(a)在生效日期的公历年的翌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或
(b)随后的任何课税年度,
第17G条仅适用于该等利润的确定。
附表37
[第89(17)条]
关于2016/17课税年度暂缴薪俸税的过渡性条文
(附表37由2016年第8号第7条增补)
1.释义
在本附表中 ——
2015/16课税年度 (year of assessment 2015/16)指于2015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2016/17课税年度 (year of assessment 2016/17)指于2016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父母或祖父母 (parent or grandparent)具有第26D(5)条所给予的涵义;
住宿照顾开支 (residential care expenses)具有第26D(5)条所给予的涵义。
2.就2016/17课税年度给予的免税额
(1)为施行第63C(1)条,在计算任何人在2015/16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以确定2016/17课税年度的暂缴薪俸税时
——
(a)第12B(1)(b)条中对“根据第5部准许该人获得的免税额”的提述;及
(b)第12B(2)(b)条中对“根据第5部准许该人与其配偶获得的免税额”的提述,
须解释为根据经《2016年税务(修订)条例》(2016年第8号)修订的第5部,在2016/17课税年度可给予该人或该人与其配偶(视何者适用而定)的该等免税额。
(2)就根据第63E(1)条提出的缓缴2016/17课税年度的暂缴薪俸税申请而言,第63E(2)(a)条中对“该课税年度的上一年度所得的应课税入息实额”的提述,及第63E(2)(b)条中对“该课税年度的上一年度其应课税入息实额”的提述,须解释为按照第(1)款计算的2015/16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
3.基于额外理由申请缓缴暂缴薪俸税
(1)有法律责任就2016/17课税年度缴付暂缴薪俸税的人,可基于第(2)款指明的理由,向局长提出申请,要求缓缴该笔税款的全部或部分,直至该人须就该年度缴付薪俸税为止。
(2)有关理由是,该人或其同住配偶在或将在2016/17课税年度就其父母或祖父母而缴付的住宿照顾开支的总额(仅限于该等开支根据第26D条在该年度容许扣除的范围之内),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80,000。
(3)本条不影响第63E条的施行。
4.本附表第3条的补充条文
(1)本条适用于本附表第3(1)条所指的申请。
(2)上述申请,须藉向局长提交书面通知而提出。
(3)上述申请,须在以下两个日期中的较后者当日或之前提出 ——
(a)有关暂缴薪俸税的缴税限期最后一日前的第28日;
(b)根据第63C(6)条发出的缴付暂缴薪俸税通知书的日期后的第14日。
(4)局长如信纳一般地或就个别个案延长提出申请的时限,属适当之举,可如此延长该时限。
(5)局长在接获上述申请后 ——
(a)须考虑该申请;及
(b)可批准缓缴有关的暂缴薪俸税的全部或部分。
(6)局长须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附表38
[第98条]
2015/16课税年度的税项扣减
(附表38由2016年第8号第7条增补)
1.薪俸税
根据第3部就于2015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征收的薪俸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第13(2)条一并理解的第13(1)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20,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利得税
(1)根据第4部就于2015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征收的利得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第14A、14B及14D条一并理解的第14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20,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如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由合伙经营,而其中任何合伙人选择就于2015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按照第7部接受评税,则根据第(1)款所作的扣减适用于就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应评税净利润的全数而应征收的税款,而不适用于就没有作出该选择的其他合伙人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占的应评税净利润而应征收的税款。
3.个人入息课税
(1)根据第7部就于2015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课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第43(1A)条一并理解的第43(1)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20,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为施行第43(2B)条,根据第(1)款作出扣减后的款额,即为用以作为丈夫与妻子之间分摊的税款额,以确定须在于2015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对每一名配偶征收的税款。
附表39
[第89(18)条]
关于2017/18课税年度暂缴薪俸税的过渡性条文
(附表39由2017年第3号第9条增补)
1.释义
在本附表中 ——
2016/17课税年度 (year of assessment 2016/17)指于2016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2017/18课税年度 (year of assessment 2017/18)指于2017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个人进修开支 (expenses of self-education)具有第12(6)(b)条所给予的涵义。
2.就2017/18课税年度给予的免税额
(1)为施行第63C(1)条,在计算任何人在2016/17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以确定2017/18课税年度的暂缴薪俸税时
——
(a)第12B(1)(b)条中对“根据第5部准许该人获得的免税额”的提述;及
(b)第12B(2)(b)条中对“根据第5部准许该人与其配偶获得的免税额”的提述,
须解释为根据经《2017年税务(修订)条例》(2017年第3号)修订的第5部,在2017/18课税年度可给予该人或该人与其配偶(视何者适用而定)的该等免税额。
(2)就根据第63E(1)条提出的缓缴2017/18课税年度的暂缴薪俸税申请而言,第63E(2)(a)条中对“该课税年度的上一年度所得的应课税入息实额”的提述,及第63E(2)(b)条中对“该课税年度的上一年度其应课税入息实额”的提述,须解释为按照第(1)款计算的2016/17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
3.基于额外理由申请缓缴暂缴薪俸税
(1)有法律责任就2017/18课税年度缴付暂缴薪俸税的人,可基于第(2)款指明的理由,向局长提出申请,要求缓缴该笔税款的全部或部分,直至该人须就该年度缴付薪俸税为止。
(2)有关理由是,该人在或将在2017/18课税年度缴付的个人进修开支的总款额(仅限于该等开支根据第12条在该年度容许扣除的范围之内),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80,000。
(3)本条不影响第63E条的施行。
4.本附表第3条的补充条文
(1)本条适用于本附表第3条所指的申请。
(2)上述申请须以书面提出。
(3)上述申请,须在以下两个日期中的较后者当日或之前提出 ——
(a)有关暂缴薪俸税的缴税限期最后一日之前的第28日;
(b)根据第63C(6)条发出的缴付暂缴薪俸税通知书的日期之后的第14日。
(4)局长如信纳一般地或就个别个案延长提出申请的时限,属适当之举,可如此延长该时限。
(5)局长在接获上述申请后 ——
(a)须考虑该申请;及
(b)可批准缓缴有关的暂缴薪俸税的全部或部分。
(6)局长须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附表40
[第99条]
2016/17课税年度的税项扣减
(附表40由2017年第3号第9条增补)
1.薪俸税
根据第3部就于2016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征收的薪俸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第13(2)条一并理解的第13(1)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20,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利得税
(1)根据第4部就于2016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征收的利得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第14A、14B及14D条一并理解的第14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20,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如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由合伙经营,而其中任何合伙人选择就于2016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按照第7部接受评税,则根据第(1)款所作的扣减适用于就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应评税净利润的全数而应征收的税款,而不适用于就没有作出该选择的其他合伙人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占的应评税净利润而应征收的税款。
3.个人入息课税
(1)根据第7部就于2016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课税的款额,扣减相等于以下数目的款额 ——
(a)根据与第43(1A)条一并理解的第43(1)条计算的税款额的75%;或
(b)$20,000,
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为施行第43(2B)条,根据第(1)款作出扣减后的款额,即为在丈夫与妻子之间分摊的税款额,以确定须在于2016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对每一名配偶征收的税款。
附表41
[第89(19)条]
关于《2017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的过渡条文
(附表41由2017年第9号第17条增补)
1.在为施行第14H(1)条而就某法团计算合资格利润时,该法团在2017年4月1日前收取,或在该日前累算归予该法团的款项,不计算在内。
2.在为施行第14J(1)条而就某法团计算合资格利润时,该法团在2017年4月1日前收取,或在该日前累算归予该法团的款项,不计算在内。
3.第15(1)(n)条不适用于在《2017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2017年第9号)开始实施的日期前收取或累算的款项。
附表42
[第89(20)条]
关于2018/19课税年度暂缴利得税的过渡条文
1.释义
在本附表中 ——
2018/19课税年度 (year of assessment 2018/19)指于2018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2.基于额外理由申请缓缴暂缴利得税
(1)有法律责任就2018/19课税年度缴付暂缴利得税的人,可向局长提出申请,要求缓缴该笔税款的全数或部分,直至该人须就该年度缴付利得税为止。
(2)第(1)款所指的申请,可在以下情况下作出:就2018/19课税年度向上述的人征收的利得税,会(或相当可能会)根据第14条,按照附表8A第2条或附表8B第2条,予以征收。
(3)本条不影响第63J条的施行。
3.本附表第2条的补充条文
(1)本条适用于本附表第2条所指的申请。
(2)申请须以书面提出。
(3)申请须在以下两个日期中的较后者当日或之前提出 ——
(a)有关暂缴利得税的缴税限期最后一日之前的第28日;或
(b)根据第63H(7)条发出的缴付暂缴利得税通知书的日期之后的第14日。
(4)然而,局长如信纳一般地或就个别个案押后上述限期,属适当之举,则可如此押后该限期。
(5)局长在接获申请后 ——
(a)须考虑该申请;及
(b)可批准缓缴有关的暂缴利得税的全数或部分。
(6)局长须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附表42由2018年第13号第12条增补)
附表43
[第100条]
税项扣减
(附表43由2018年第20号第16条增补)
2017/18课税年度
第1栏
(条次)
第2栏
(订明百分率或订明款额)
1. 薪俸税
(a) 第100(1)(a)条
75%
(b) 第100(1)(b)条
$30,000
2. 利得税
(a) 第100(2)(a)条
75%
(b) 第100(2)(b)条
$30,000
3. 个人入息课税
(a) 第100(4)(a)条
75%
(b) 第100(4)(b)条
$30,000
2018/19课税年度
第1栏
(条次)
第2栏
(订明百分率或订明款额)
1. 薪俸税
(a) 第100(1)(a)条
100%
(b) 第100(1)(b)条
$20,000
2. 利得税
(a) 第100(2)(a)条
100%
(b) 第100(2)(b)条
$20,000
3. 个人入息课税
(a) 第100(4)(a)条
100%
(b) 第100(4)(b)条
$20,000
(由2019年第9号第5条增补)
2019/20课税年度
第1栏
(条次)
第2栏
(订明百分率或订明款额)
1. 薪俸税
(a) 第100(1)(a)条
100%
(b) 第100(1)(b)条
$20,000
2. 利得税
(a) 第100(2)(a)条
100%
(b) 第100(2)(b)条
$20,000
3. 个人入息课税
(a) 第100(4)(a)条
100%
(b) 第100(4)(b)条
$20,000
(由2020年第4号第3条增补)
2020/21课税年度
第1栏
(条次)
第2栏
(订明百分率或订明款额)
1. 薪俸税
(a) 第100(1)(a)条
100%
(b) 第100(1)(b)条
$10,000
2. 利得税
(a) 第100(2)(a)条
100%
(b) 第100(2)(b)条
$10,000
3. 个人入息课税
(a) 第100(4)(a)条
100%
(b) 第100(4)(b)条
$10,000
(由2021年第10号第3条增补)
2021/22课税年度
第1栏
(条次)
第2栏
(订明百分率或订明款额)
1. 薪俸税
(a) 第100(1)(a)条
100%
(b) 第100(1)(b)条
$10,000
2. 利得税
(a) 第100(2)(a)条
100%
(b) 第100(2)(b)条
$10,000
3. 个人入息课税
(a) 第100(4)(a)条
100%
(b) 第100(4)(b)条
$10,000
(由2022年第1号第3条增补)
2022/23课税年度
第1栏
(条次)
第2栏
(订明百分率或订明款额)
1. 薪俸税
(a) 第100(1)(a)条
100%
(b) 第100(1)(b)条
$6,000
2. 利得税
(a) 第100(2)(a)条
100%
(b) 第100(2)(b)条
$6,000
3. 个人入息课税
(a) 第100(4)(a)条
100%
(b) 第100(4)(b)条
$6,000
(由2023年第4号第4条增补)
2023/24课税年度
第1栏
(条次)
第2栏
(订明百分率或订明款额)
1. 薪俸税
(a) 第100(1)(a)条
100%
(b) 第100(1)(b)条
$3,000
2. 利得税
(a) 第100(2)(a)条
100%
(b) 第100(2)(b)条
$3,000
3. 个人入息课税
(a) 第100(4)(a)条
100%
(b) 第100(4)(b)条
$3,000
(由2024年第10号第18条增补)
附表44
[第89(21)条]
关于《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的过渡条文
(附表44由2018年第27号第35条增补)
1.释义
在本附表中 ——
*生效日期 (commencement date)指《修订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修订条例》 (Amendment Ordinance)指《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2018年第27号)。
2.关乎税收抵免的条文
就须为始于2018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缴付的税款而言,《修订条例》对第8、16及50条作出的修订适用,而第50AA条亦适用。
3.关乎相互协商程序及仲裁的条文
就以下个案及争议点而言,第50AAB条适用 ——
(a)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为进行相互协商程序而呈交的个案(不论个案是否关乎始于该日期之前的课税年度);及
(b)凡将某争议点(不论争议点是否关乎始于生效日期之前的课税年度)转介仲裁的有关要求,是于该日期当日或之后提出的——该争议点。
4.关乎转让定价规则、宽免及预先定价安排的条文
(1)除第(3)、(5)及(6)款另有规定外,以下条文就始于2018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而适用 ——
(a)第8AA部第2及3分部(第50AAK条除外),以及附表17G;
(b)第8AA部第4分部,以及附表17H;
(c)第15BA条;
(d)《修订条例》对第80、82及82A条作出的修订(在该等修订关乎第50AAK条的范围内除外)。
(2)除第(4)、(7)及(8)款另有规定外,以下条文就始于2019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而适用 ——
(a)第50AAK条;
(b)第15F条;
(c)《修订条例》对第80、82及82A条作出的修订(限于该等修订关乎第50AAK条的范围内);
(d)《修订条例》对《税务规则》(第112章,附属法例A)第3(1A)及5(1)条作出的修订;
(e)《税务规则》(第112章,附属法例A)第5(1A)条。
(3)就于生效日期之前订立或达成的交易而言,第(1)(a)及(d)款提述的条文不适用。
(4)就于2019年4月1日之前订立或达成的交易而言,第(2)(a)、(c)、(d)及(e)款提述的条文不适用。
(5)如有申请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提出,要求作出预先定价安排,则第(1)(b)款无碍该安排所建立的原则,根据第50AAQ(4)条应用于一段先于(不论是完全先于或是部分先于)2018年4月1日的期间。
(6)如营业存货的转变,发生于生效日期之前,则就该项转变而言,第15BA条不适用。
(7)如某笔款项于2019年4月1日之前,应累算归予某人的相联者,或由该相联者收取,或是为该相联者的利益而收取,则该人无须根据第15F条,就该笔款项(或其任何部分)被征收利得税。
(8)如某笔款项于2019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应累算归予某人的相联者,或由该相联者收取,或是为该相联者的利益而收取,则该人须根据第15F条,就该笔款项(或其任何部分)被征收利得税,而不论该笔款项是否由在2019年4月1日之前订立或达成的交易产生。
5.关乎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的条文
就广义集团的成员实体的、始于2018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会计期而言,第9A部第2分部及附表17I适用。
6.关乎国别报告的条文
就始于2018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会计期而言,第58F、58G及58H条适用。
7.关乎申请事先裁定的费用的条文
就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收到的、要求作出第88A条所指的裁定的申请而言,《修订条例》对附表10第2部作出的修订适用。
8.关乎利得税宽减的条文
就须为始于2018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缴付的税款而言,《修订条例》对第14B、14C、14D、14H、14J、16、23A及23B条作出的修订适用,而第26AB条亦适用。
编辑附注:
* 生效日期︰2018年7月13日。
附表45
[第4、15、16、16B、37、37A、39B、40、40AO及40AT条及附表17FC、17FD及17J]
(由2021年第18号第20条修订;由2022年第17号第16条修订;由2024年第17号第14条修订)
扣除研发开支
(附表45由2018年第29号第13条增补)
第1部
导言
1.释义
(1)在本附表中 ——
《2018年修订条例》 (2018 Amendment Ordinance)指《2018年税务(修订)(第7号)条例》(2018年第29号);
乙类开支 (Type B expenditure)——见本附表第10条;
中期乙类开支 (interim Type B expenditure)——见本附表第11条;
中期甲类开支 (interim Type A expenditure)——见本附表第9条;
*生效日期 (commencement date)指《2018年修订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甲类开支 (Type A expenditure)——见本附表第8条;
合资格研发活动 (qualifying R&D activity)——见本附表第4条;
指定本地研究机构 (designated local research institution)指根据本附表第19条指定的指定本地研究机构;
指明期间 (specified period)指在2018年4月1日开始而在紧接生效日期前结束的期间;
研发活动 (R&D activity)——见本附表第2条;
研发开支 (R&D expenditure)——见本附表第6条;
《原有条例》 (pre-amended Ordinance)指在紧接生效日期前有效的本条例;
《经修订条例》 (amended Ordinance)指经《2018年修订条例》修订的本条例;
关乎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合资格研发活动 (qualifying R&D activity related to trade, profession or business)——见本附表第5条;
关乎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合资格开支 (qualifying expenditure related to trade, profession or business)——见本附表第12条;
关乎行业、专业或业务的研发活动 (R&D activity related to trade, profession or business)——见本附表第3条。
(2)就本附表而言,凡提述权利,包括权利中的某份额或权益。
2.研发活动的涵义
研发活动是 ——
(a)为拓展知识而进行的自然科学或应用科学方面的活动;
(b)为任何可行性研究或就任何市场、工商或管理事务的研究而进行的系统性、调查性或实验性的活动;
(c)在有机会取得新的科学或技术上的知识及理解的情况下进行的原创性及经规划的调查;或
(d)在任何新的(或经相当程度的改进的)物料、装置、产品、程序、系统或服务的商业生产或运用前,将研究所得或其他知识,应用于为生产或引进该等物料、装置、产品、程序、系统或服务而作的方案或设计。
3.关乎行业、专业或业务的研发活动的涵义
(1)关乎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研发活动,包括 ——
(a)可导致或利便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扩展的研发活动,或导致或利便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技术效能的改进的研发活动;及
(b)特别关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所雇用的雇员的福祉的、属医药性质的研发活动。
(2)关乎某类行业、专业或业务的研发活动,包括 ——
(a)可导致或利便该类行业、专业或业务扩展的研发活动,或导致或利便该类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技术效能的改进的研发活动;及
(b)特别关乎该类行业、专业或业务所雇用的雇员的福祉的、属医药性质的研发活动。
4.合资格研发活动的涵义
(1)研发活动如符合以下说明,即属合资格研发活动 ——
(a)符合本附表第2(a)、(c)或(d)条的描述;及
(b)完全在香港承办和进行。
(2)合资格研发活动,不包括 ——
(a)效率调查、可行性研究、管理事务研究、市场研究或销售推广;
(b)在可预测应用结果且没有科学或科技上的不确定之处的情况下,将公众可取得的研究所得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方案或设计;
(c)并非寻求直接对以下事宜作出贡献的活动:透过解决科学或科技上的不确定之处,而达至科学或科技的进展;或
(d)推进新的(或经相当程度的改进的)物料、装置、产品、程序、系统或服务的非科学或非科技方面的发展工作。
5.关乎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合资格研发活动的涵义
(1)关乎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合资格研发活动,包括 ——
(a)可导致或利便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扩展的合资格研发活动,或导致或利便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技术效能的改进的合资格研发活动;及
(b)特别关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所雇用的雇员的福祉的、属医药性质的合资格研发活动。
(2)关乎某类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合资格研发活动,包括 ——
(a)可导致或利便该类行业、专业或业务扩展的合资格研发活动,或导致或利便该类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技术效能的改进的合资格研发活动;及
(b)特别关乎该类行业、专业或业务所雇用的雇员的福祉的、属医药性质的合资格研发活动。
6.研发开支的涵义
(1)就某人须根据第4部课税的某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言,研发开支是 ——
(a)为进行关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某项研发活动,而支付予某研发机构的付款;
(b)支付予以承办某项研发活动(关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属的某类行业、专业或业务者)为目标的某研发机构的付款,而该项付款是用于达致该目标的;或
(c)关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某项研发活动的其他开支,包括资本开支,但不包括土地或建筑物的资本开支,或改建、增建或扩建建筑物的资本开支。
(2)第(1)(a)或(b)款提述的付款,不包括为取得研发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而支付予研发机构的付款。
(3)凡有付款支付予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地机构 ——
(a)不是大学或学院;及
(b)不是(亦不曾是)指定本地研究机构,
而该本地机构在付款后的6个月内,获指定为指定本地研究机构,则就第(1)(a)及(b)款而言,该项付款属支付予研发机构的付款。
(4)第(1)(c)款提述的开支 ——
(a)包括进行研发活动的开支,以及提供设备以进行研发活动的开支;及
(b)不包括取得研发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的开支。
(5)在本条中 ——
研发机构 (R&D institution)指 ——
(a)指定本地研究机构;或
(b)不属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的大学或学院。
7.研发开支何时招致
(1)某人所招致的研发开支,是在以下时间招致的 ——
(a)就本附表第6(1)(a)或(b)条提述的付款而言——在该人作出该项付款之时;或
(b)就本附表第6(1)(c)条提述的开支而言——在该人招致该项开支之时。
(2)然而,就行将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而言,以下研发开支,须视为该人在经营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首天招致 ——
(a)该人作出的、本附表第6(1)(a)或(b)条提述的付款;
(b)该人招致的、本附表第6(1)(c)条提述的开支。
8.甲类开支的涵义
就某人须根据第4部课税的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言,甲类开支是 ——
(a)就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作出的付款或招致的其他开支而言——乙类开支(本附表第10(1)(a)条所指者)以外的研发开支;或
(b)就于指明期间作出的付款或招致的其他开支而言——中期甲类开支。
9.中期甲类开支的涵义
(1)中期甲类开支是在指明期间作出的、符合以下说明的付款 ——
(a)本来是可根据《原有条例》第16B(1)(a)条扣除的;及
(b)假若《经修订条例》在付款当日属有效,该项付款不会属可根据该条例第16B条扣除的乙类开支(本附表第10(1)(a)条所指者)。
(2)此外,中期甲类开支是符合以下说明的付款 ——
(a)在指明期间,支付予在生效日期当日属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的任何大学、学院、机构、协会、组织或法团(实体);
(b)本来是不可根据《原有条例》第16B(1)(a)条扣除的;及
(c)假若《经修订条例》在付款当日属有效,而有关实体在付款当日属指定本地研究机构,该项付款便会属可根据该条例第16B条扣除的甲类开支(本附表第8(a)条所指者)。
(3)此外,中期甲类开支是在指明期间招致的、符合以下说明的其他开支(指明开支) ——
(a)本来是可根据《原有条例》第16B(1)(b)条扣除的;及
(b)假若《经修订条例》在招致指明开支当日属有效,该项开支不会属可根据该条例第16B条扣除的乙类开支(本附表第10(1)(a)条所指者)。
10.乙类开支的涵义
(1)就某人须根据第4部课税的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言,乙类开支是 ——
(a)就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作出的付款或招致的其他开支而言——符合任何以下一项说明的研发开支 ——
(i)为进行关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某项合资格研发活动,而支付予某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的付款;
(ii)支付予以承办某项合资格研发活动(关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属的某类行业、专业或业务者)为目标的某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的付款,而该项付款是用于达致该目标的;
(iii)关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合资格开支;或
(b)就于指明期间作出的付款或招致的其他开支而言——中期乙类开支。
(2)凡有付款支付予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地机构 ——
(a)不是大学或学院;及
(b)不是(亦不曾是)指定本地研究机构,
而该本地机构在付款后的6个月内,获指定为指定本地研究机构,则就第(1)(a)(i)及(ii)款而言,该项付款属支付予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的付款。
11.中期乙类开支的涵义
(1)中期乙类开支是符合以下说明的付款 ——
(a)在指明期间,支付予在生效日期当日属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的任何大学、学院、机构、协会、组织或法团(实体);及
(b)假若《经修订条例》在付款当日属有效,而有关实体在付款当日属指定本地研究机构,该项付款便会属可根据该条例第16B条扣除的乙类开支(本附表第10(1)(a)条所指者)。
(2)此外,中期乙类开支是在指明期间招致的、符合以下说明的其他开支(指明开支) ——
(a)本来是可根据《原有条例》第16B(1)(b)条扣除的;及
(b)假若《经修订条例》在招致指明开支当日属有效,该项开支便会属可根据该条例第16B条扣除的乙类开支(本附表第10(1)(a)条所指者)。
12.关乎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合资格开支的涵义
(1)关乎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合资格开支是 ——
(a)关于直接而活跃参与关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合资格研发活动的雇员的开支;或
(b)消耗品(直接用于关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合资格研发活动者)的开支。
(2)凡某名雇员直接而活跃参与关乎有关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合资格研发活动,在确定关于该名雇员的开支时,如该名雇员仅属部分直接而活跃参与该项活动,则该项开支的一个适当比重,须列入考量。
(3)凡某消耗品直接用于关乎有关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合资格研发活动,在确定关于该消耗品的开支时,如该消耗品仅属部分直接用于该项活动,则该项开支的一个适当比重,须列入考量。
(4)就本条而言 ——
(a)某人并不仅因其提供支援关乎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合资格研发活动的服务,例如 ——
(i)会计服务;
(ii)行政服务;或
(iii)秘书服务,
而属直接而活跃参与该项活动;及
(b)某消耗品并不仅因用于提供支援关乎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合资格研发活动的服务,例如 ——
(i)会计服务;
(ii)行政服务;或
(iii)秘书服务,
而属直接用于该项活动。
(5)在本条中 ——
消耗品 (consumable item)指任何物料或物品(包括燃料、能源及水),而该物料或物品一经使用,即被消耗或改变性质,而再不可按其原状使用;
董事 (director)指 ——
(a)属《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1)条所界定的董事的人(第622章董事);
(b)属《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1)条所界定的幕后董事的人(幕后董事);或
(c)根据香港以外地方的、与《公司条例》(第622章)类似的法律,具有与第622章董事或幕后董事类似的职能、权力及责任的人;
关于雇员的开支 (expenditure in relation to an employee) ——
(a)指就一项雇用,而支付予或批予(不论是以现金或其他形式)有关雇员的,或就有关雇员而支付或批予(不论是以现金或其他形式)的薪金、工资或任何以下项目 ——
(i)向根据认可职业退休计划而妥为设立的基金作出的一般的每年供款;
(ii)就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下的保险合约而支付的一般的每年保费;
(iii)定期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作出的供款,而供款款额是相近或大致上相近的,或是参照某个比率或参照该雇员的薪金或其他报酬的某个固定百分比而计算的;
(iv)任何构成有关雇主支付的现金支出的其他利益;及
(b)不包括董事的薪酬,或支付予或批予董事(或就董事而支付或批予)的、符合(a)(i)、(ii)、(iii)或(iv)段描述的任何项目,不论是以现金或其他形式支付或批予。
第2部
研发开支的扣除
13.根据第16B条扣除的总款额
(1)在不抵触本附表第14及15条的前提下,本条适用。
(2)在确定某人在某课税年度从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而须根据第4部课税的利润时,根据第16B条就该人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招致的研发开支而容许扣除的款额,是以下款额的总和 ——
(a)就甲类开支而言——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该等开支的100%;及
(b)就乙类开支而言 ——
(i)如该等开支的总款额超过$2,000,000——$6,000,000,加上该等开支超过$2,000,000的部分的200%;或
(ii)如该等开支的总款额不超过$2,000,000——该等开支的300%。
(3)如 ——
(a)某项甲类开支,是就关乎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研发活动而招致的,而该项活动是在香港境外进行;及
(b)该行业、专业或业务,局部在香港境内经营,局部在香港境外经营,
则就该项开支而容许扣除的款额,是该项开支中局长认为在有关情况下属合理的适当份额。
14.不可扣除的开支
如有以下情况,不得根据第16B条就某人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招致的某项研发开支而作出任何扣除 ——
(a)如属该人所招致的、符合本附表第6(1)(a)或(c)条描述的研发开支 ——
(i)有关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不是或不会全部归属该人;或
(ii)有关活动是为另一人而承办的;
(b)该项开支由(或将会由)下述人士直接或间接承担 ——
(i)特区政府;
(ii)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
(iii)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公共主管当局或地区主管当局;或
(iv)另一人;或
(c)该项开支是在某项安排下招致的,而该项安排的主要目的,或其中一个主要目的,是 ——
(i)让该人获得该人本来不会有权根据第16B条获得的扣除;或
(ii)让该人获得一项扣除,其数额是大于该人本来根据第16B条有权获得者。
15.不容多重扣除
一项研发开支,只可就一个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扣除。
第3部
售卖得益
16.某些工业装置或机械的售卖得益,须视为营业收入
(1)凡有工业装置或机械代表一项或多于一项资本性质开支,而在确定某人从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并须根据第4部课税的利润时,上述开支已根据第16B条容许予以扣除,则在以下情况下,本条就该装置或机械而适用 ——
(a)该装置或机械,不再被该人用于关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研发活动;及
(b)在此之后,该装置或机械在2018年4月1日或之后,被该人售卖,或被毁掉。
(2)有关工业装置或机械的售卖得益,须视为在下述时间累算的、有关行业、专业或业务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营业收入 ——
(a)售卖之时;或
(b)如该装置或机械是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永久停业的日期或之后售卖的——在紧接停业之前。
(3)然而,第(2)款适用于有关工业装置或机械的售卖得益,是仅在以下范围内适用 ——
(a)该等售卖得益,无须根据第4部任何其他条文课税;及
(b)该等售卖得益,不超过就有关工业装置或机械代表的一项或多于一项资本性质开支而根据第16B条容许作出扣除的总款额。
(4)如有关工业装置或机械被毁掉,则 ——
(a)为施行第(2)款,该装置或机械须视为在紧接被毁掉前售卖;及
(b)经营有关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就毁掉该装置或机械而收取的任何保险赔款或任何类别的其他补偿,以及该人就该装置或机械的残件而收取的任何款项,均须犹如它们是该项售卖的得益般看待。
(5)就本条而言,有关工业装置或机械的售卖,是在完成交易之时作出,或是在该装置或机械的管有权易手之时作出,两个时间中,以较早者为准。
17.权利的售卖得益,须视为营业收入
(1)凡某人须就从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根据第4部课税,而在确定该等利润时,已就一项或多于一项研发活动,根据第16B条容许就一项或多于一项开支作一项或多于一项扣除,则如上述研发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在2018年4月1日或之后被售卖,本条就该等被售卖的权利而适用。
(2)尽管在第14条中,有关于不对售卖资本资产征收利得税的规定,本条仍然适用。
(3)有关权利的售卖得益在其无须根据第4部任何其他条文课税的范围内,须作为有关行业、专业或业务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在以下时间累算而款额为指明款额的营业收入看待 ——
(a)除非(b)段适用——在有关售卖完成之时;或
(b)如有关售卖是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永久停业的日期或之后完成的——在紧接停业之前。
(4)就第(3)款而言 ——
(a)如就产生有关权利的一项或多于一项研发活动(基础活动)而扣除的开支,包含甲类开支及乙类开支——指明款额是根据第(7)款计算的指明款额;
(b)在其他情况下,指明款额是以下两个数额中的较小者 ——
(i)就该等开支而根据第16B条容许扣除的总款额;及
(ii)在第(5)款的规限下,该等售卖得益。
(5)如有关基础活动的相关甲类开支,因第16B(2)条(在生效日期前有效者)或本附表第13(3)条的施行,而不获全数扣除,则第(4)(b)(ii)款提述的售卖得益须向下调整。
(6)经调整的售卖得益与实际售卖得益之间的比例,须相等于就有关基础活动的所有甲类开支容许作出的一项或多于一项扣除的总款额与该等甲类开支之间的比例。
(7)第(4)(a)款提述的指明款额,须按照以下步骤计算 ——
步骤1
将售卖得益按照以下两者之间的比例,划分为甲售卖得益及乙售卖得益 ——
(a)为有关基础活动招致的甲类开支;及
(b)为有关基础活动招致的乙类开支。
步骤2
计算甲款额,该款额相等于以下两个数额中的较小者 ——
(a)就甲类开支而作出的扣除的总款额;及
(b)甲售卖得益。
就计算甲款额而言,如有关基础活动的相关甲类开支,因第16B(2)条(在生效日期前有效者)或本附表第13(3)条的施行,而不获全数扣除,则甲售卖得益须向下调整。
经调整的款额与甲售卖得益之间的比例,须相等于就有关基础活动的所有甲类开支容许作出的一项或多于一项扣除的总款额与该等甲类开支之间的比例。
步骤3
计算乙款额,该款额相等于以下两个数额中的较小者 ——
(a)就乙类开支而作出的扣除的总款额;及
(b)乙售卖得益。
步骤4
将甲款额及乙款额相加,得出指明款额。
(8)为免生疑问,以及在不局限本附表中开支的涵义的原则下,就第(1)及(4)款而言,开支包括付款。
(9)在本条中 ——
甲类开支 (Type A expenditure)包括 ——
(a)在2018年4月1日之前作出的、第16B(1)(a)条(在生效日期前有效者)所描述的付款;及
(b)在2018年4月1日之前招致的、第16B(1)(b)条(在生效日期前有效者)所描述的开支;
售卖得益 (proceeds of sale)指并非可归因于售卖工业装置或机械的售卖得益。
第4部
杂项事宜
18.局长可就某些事项,寻求创科署署长意见
(1)如任何人就第16B条所指的扣除,向局长提出申索或第88A(1)条所指的申请,则本条适用。
(2)在收到有关申索或申请后,局长可向创科署署长(或获创科署署长授权的公职人员)寻求意见,以确定 ——
(a)如属就第16B条所指的扣除而提出的申索 ——
(i)某项活动,是否构成研发活动或合资格研发活动;及
(ii)某项研发开支,是否申索人就研发活动或合资格研发活动而招致的;及
(b)如属就第16B条所指的扣除而提出的申请 ——
(i)某项活动,是否构成研发活动或合资格研发活动;
(ii)如属申请人已招致的某项研发开支——该项开支,是否就某项研发活动或合资格研发活动而招致的;及
(iii)如属申请人将会招致的某项研发开支——该项开支如招致的话,是否就某项研发活动或合资格研发活动而招致的。
19.指定本地机构为指定本地研究机构
(1)创科署署长可指定任何以下机构为指定本地研究机构 ——
(a)位于香港的大学或学院;
(b)在香港承办合资格研发活动的其他本地机构。
(2)创科署署长如决定根据第(1)款指定某大学、学院或本地机构,则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一份有关指定文书的文本,给予该大学、学院或机构。
(3)根据第(1)款作出的指定 ——
(a)在有关的指定文书所指明的日期生效;及
(b)可随时由创科署署长撤销。
(4)如某大学、学院或本地机构的指定,根据第(3)(b)款遭撤销,创科署署长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一份有关撤销文书的文本,给予该大学、学院或机构。
(5)上述撤销,在有关的撤销文书所指明的日期生效。
(6)在本条中 ——
本地机构 (local institution)指任何位于香港的机构、协会、组织或法团。
第5部
关乎《2018年税务(修订)(第7号)条例》的过渡条文
20.关乎第16B条的过渡条文
(1)就确定某人在某课税年度从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而须根据第4部课税的利润而言,如该人就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包括整个指明期间或指明期间的任何部分,则本条适用。
(2)在生效日期前有效的第16B条(第16B(3)及(3A)条除外),继续就以下项目而适用 ——
(a)于2018年4月1日之前作出的付款;及
(b)于2018年4月1日之前招致的开支。
(3)在生效日期前有效的第16B条继续就于2018年4月1日之前售卖的工业装置或机械而适用,并继续就于2018年4月1日之前售卖的由一项或多于一项研发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而适用。
编辑附注:
* 生效日期︰2018年11月2日。
附表46
[第89(22)条]
关于2019/20课税年度暂缴薪俸税的过渡条文
(附表46由2018年第31号第15条增补)
1.释义
在本附表中 ——
2019/20课税年度 (year of assessment 2019/20)指于2019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 (tax deductible MPF voluntary contributions)具有第26S(2)条所给予的涵义; (由2019年第7号第9条增补)
合资格年金保费 (qualifying annuity premiums)具有第26N(1)条所给予的涵义; (由2019年第7号第9条增补)
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 (qualifying deferred annuity policy)具有第26N(1)条所给予的涵义; (由2019年第7号第9条增补)
合资格保费 (qualifying premiums) 具有第26I(1)条所给予的涵义;
自愿医保计划保单 (VHIS policy)具有第26I(1)条所给予的涵义;
受保人 (insured person)具有第26I(1)条所给予的涵义。
2.基于额外理由申请缓缴暂缴薪俸税
(1)有法律责任就2019/20课税年度缴付暂缴薪俸税的人,可向局长提出申请,要求缓缴该笔税款的全数或部分,直至该人须就该年度缴付薪俸税为止。
(2)第(1)款所指的申请,可在以下情况下作出:就根据某自愿医保计划保单,为某受保人缴付的合资格保费而言,可容许(或相当可能可容许)第(1)款所述的人在2019/20课税年度,作出第26K条所指的扣除。
(2A)第(1)款所指的申请,亦可在以下情况下作出:可容许(或相当可能可容许)第(1)款所述的人在2019/20课税年度,作出以下其中一项扣除 ——
(a)就根据某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缴付的合资格年金保费而言,第26O条所指的扣除;
(b)就已支付的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而言,第26S条所指的扣除。 (由2019年第7号第9条增补)
(3)本条不影响第63E条的施行。
3.本附表第2条的补充条文
(1)本条适用于本附表第2条所指的申请。
(2)申请须以书面提出。
(3)申请须在以下两个日期中的较后者当日或之前提出 ——
(a)有关暂缴薪俸税的缴税限期最后一日之前的第28日;或
(b)根据第63C(6)条发出的须缴付暂缴薪俸税通知书的日期之后的第14日。
(4)然而,局长如信纳一般地或就个别个案押后上述限期,属适当之举,则可如此押后该限期。
(5)局长在接获申请后 ——
(a)须考虑该申请;及
(b)可批准缓缴有关的暂缴薪俸税的全数或部分。
(6)局长须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附表47
[第89(23)条]
关于《2019年税务(修订)条例》的过渡条文
(附表47由2019年第4号第14条增补)
1.在本附表中 ——
(a)《2019年修订条例》 (2019 Amendment Ordinance)指《2019年税务(修订)条例》(2019年第4号);
(b)*生效日期 (commencement date)指《2019年修订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c)指明票据 (specified instrument)指在生效日期前发行的、第17A(1)条中监管资本证券的定义的(c)、(d)或(e)段所指的票据;及
(d)如生效日期是在某人关于某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则该年度就该人而言,属过渡课税年度 (transitional year of assessment)。
2.除本附表第3、4、5及6条另有规定外,《2019年修订条例》对第2、14D、14F、15、16、17A、17D、17E及17F条的修订,仅适用于确定符合以下说明的利润︰某人须就该等利润,就过渡课税年度或随后的任何课税年度,根据第4部课税。
3.第15(1)(ib)及(lb)及(1D)条不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前收取或累算的款项。
4.第16(2)(ab)及(2AAB)条仅适用于须在生效日期或之后支付的款项。
5.就于生效日期前发行的监管资本证券而言 ——
(a)经《2019年修订条例》修订的第17D条,仅适用于确定符合以下说明的、在生效日期或之后产生的利润︰该证券的发行人的指明有关连者,须就该等利润,根据第4部课税;
(b)在将第17D(2)条应用于该证券的发行人的指明有关连者时,如该指明有关连者已在将该证券以公平价值入帐时,将任何款项包括在应评税利润或亏损内,则 ——
(i)该证券须视作以其公平价值,在生效日期当日脱手,并重新取得;及
(ii)凡在紧接过渡课税年度的对上一个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完结与生效日期之间,发生任何价值变动,须在计算过渡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时,将该价值变动计算在内;
(c)第17D(3)条仅适用于在生效日期或之后达成的降值或转换;及
(d)第17D(4)条仅适用于在生效日期或之后达成的提值。
6.就指明票据而言 ——
(a)以下条文仅适用于在生效日期或之后就该票据收取或累算的款项 ——
(i)第15(1)(f)、(g)、(i)、(ia)、(j)、(k)、(l)及(la)条;
(ii)第17B条(在该条关乎符合以下说明的人的范围内︰须就该票据而支付的款项,是支付予该人的,或是为该人的利益而支付的);
(b)以下条文仅适用于须在生效日期或之后就该票据支付的款项 ——
(i)第16(1)(a)及(2AA)条;
(ii)第17B条(在该条关乎该票据的发行人的范围内);
(iii)第17F条;
(c)在将第17C(2)条应用于该票据的发行人时,如该发行人已在将该票据以公平价值入帐时,将任何款项包括在应评税利润或亏损内,则 ——
(i)该票据下的负债,须视作以其公平价值,在生效日期当日解除,并重新承担;及
(ii)凡在紧接过渡课税年度的对上一个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完结与生效日期之间,发生任何价值变动,须在计算过渡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时,将该价值变动计算在内;
(d)第17C(3)条仅适用于在生效日期或之后达成的降值或转换;及
(e)第17C(4)条仅适用于在生效日期或之后达成的提值。
7.附表36第6、7及8条在犹如《2019年修订条例》没有修订第17A条的情况下,具有效力。
编辑附注:
* 生效日期:2019年2月15日。
附表48
[第89(24)条]
关于《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的过渡条文
(附表48由2019年第6号第13条增补)
1.释义
在本附表中 ——
*生效日期 (commencement date)指《修订条例》在宪报刊登的日期;
《修订条例》 (Amendment Ordinance)指《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2019年第6号)。
2.金融工具的税务处理
就评税基期始于2018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而言,第18G、18H、18I、18J、18K及18L条适用。
3.须支付予海外出口信贷机构的利息开支
就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累算产生的利息而言,《修订条例》对第16条作出的修订适用。
4.外访教师或研究人员的入息
就始于2019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而言,《修订条例》对第8条作出的修订适用。
5.兄弟姊妹关系
就始于2019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而言,《修订条例》对第30B条作出的修订适用。
编辑附注:
* 生效日期:2019年3月1日。
附表49
[第14AB条]
就第14AB条中指明一般保险业务的定义而指明的风险及法律责任
(附表49由2020年第15号第17条增补)
第1栏
第2栏
第3栏
项
风险及法律责任
描述
1.
健康风险
某人因疾病或残疾以致蒙受损失的风险。
2.
按揭担保风险
因按揭人拖欠物业按揭贷款,以致提供按揭贷款的人蒙受损失的风险。
3.
汽车损坏风险
在陆上使用的车辆(包括汽车但不包括铁路车辆)遭受损失或损坏的风险,或因在陆上使用汽车而出现的或与在陆上使用汽车有关的损坏的风险,包括第三者风险及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4.
雇员补偿法律责任
雇主就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或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以致死亡而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
5.
业主立案法团的第三者法律责任
多层建筑物单位的业主立案法团就任何人死亡或身体受伤而招致的法律责任(以关乎该建筑物的公用部分或该法团的财产者为限)。
附表50
[第89(25)条]
关于《2020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的过渡条文
(附表50由2020年第15号第17条增补)
1.在本附表中 ——
*生效日期 (commencement date)指《2020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2020年第15号)开始实施的日期。
2.在计算某法团属第14B(1)(c)或(d)条所指的应评税利润时,该法团在生效日期前收取,或在该日期前累算归予该法团的款项,不计算在内。
编辑附注:
* 生效日期:2021年3月19日。
附表51
[第89(26)条]
关于《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的过渡条文
(附表51由2020年第5号第20条增补)
1.在为施行第14P(1)条而就某法团计算合资格利润时,该法团在2020年4月1日前收取的款项,或在该日前累算归予该法团的款项,不计算在内。
2.在为施行第14T(1)条而就某法团计算合资格利润时,该法团在2020年4月1日前收取的款项,或在该日前累算归予该法团的款项,不计算在内。
3.第15(1)(o)条不适用于在《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2020年第5号)开始实施的日期前收取或累算的款项。
附表52
[第89(27)条]
关于2022/23课税年度暂缴薪俸税的过渡条文
(附表52由2022年第7号第8条增补)
1.释义
在本附表中 ——
2022/23课税年度 (year of assessment 2022/23)指于2022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2.基于额外理由申请缓缴暂缴薪俸税
(1)有法律责任就2022/23课税年度缴付暂缴薪俸税的人,可向局长提出申请,要求缓缴该笔税款的全数或部分,直至该人须就该年度缴付薪俸税为止。
(2)凡根据第26X条可容许(或相当可能可容许)第(1)款所述的人,就2022/23课税年度作出扣除,则第(1)款所指的申请,可以提出。
(3)本条不影响第63E条的施行。
3.本附表第2条的补充条文
(1)本条适用于本附表第2条所指的申请。
(2)申请须以书面提出。
(3)申请须在以下两个日期中的较后者当日或之前提出 ——
(a)有关暂缴薪俸税的缴税限期最后一日之前的第28日;或
(b)根据第63C(6)条发出的须缴付暂缴薪俸税通知书的日期之后的第14日。
(4)然而,局长如信纳一般地或就个别个案押后上述限期,属适当之举,则可如此押后该限期。
(5)局长在接获申请后 ——
(a)须考虑该申请;及
(b)可批准缓缴有关的暂缴薪俸税的全数或部分。
(6)局长须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附表53
[第89(28)条]
关于《2022年税务(修订)(与航运有关的某些活动的税务宽减)条例》(2022年第10号)的过渡条文
(附表53由2022年第10号第13条增补)
1.在为施行第14ZD(1)、14ZM(1)或14ZV(1)条而就某法团计算合资格利润时,该法团在2022年4月1日前收取的款项,或在该日前累算归予该法团的款项,不计算在内。
附表54
[第15OA及50AAA条]
(由2023年第32号第12条修订)
为第50AAA条就单边税收抵免而指明的事宜
(附表54由2022年第17号第17条增补)
第1部
导言
1.附表54的释义
在本附表中 ——
足够权益 (adequate interest)——参阅第50AAAC条;
股权权益处置收益 (equity interest disposal gain)具有第15H(1)条所给予的涵义; (由2023年第32号第12条增补)
指明外地收入 (specified foreign-sourced income)具有第15H(1)条所给予的涵义;
香港居民人士 (Hong Kong resident person)具有第50AAC(1)条所给予的涵义;
处置收益 (disposal gain)具有第15H(1)条所给予的涵义; (由2023年第32号第12条增补)
税务居民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具有第50AAC(1)条所给予的涵义;
类似税项 (similar tax)具有第50AAA(7)条所给予的涵义。
第2部
为第50AAA条而指明的事宜
2.指明外地收入
(1)为施行第50AAA(2)条 ——
(a)现指明以下收入:指明外地收入;及
(b)现就该收入指明以下条件:该收入因第15I(1)条而须被征收利得税。
(2)为施行第50AAA(3)条,为使第50条就类似税项(就指明外地收入而须缴付者)适用,现指明以下变通:略去第50(1A)(a)(ii)及(1B)条。
(3)为施行第50AAA(3)(a)(i)条,现就类似税项(就指明外地收入而须缴付者)指明以下条文 ——
(a)该类似税项须获容许用作抵免就该收入而在香港须缴付的利得税(税收抵免);
(b)如 ——
(i)该收入是某香港居民人士(标的人士)从某在有关地区属税务居民的公司(获投资公司)收取的股息;
(ii)该股息是从该获投资公司的利润支付;及
(iii)在该股息累算时,该标的人士在该获投资公司中有足够权益,
则该标的人士获容许的税收抵免,除(c)段另有规定外,须包括在该地区就该等利润须缴付的类似税项;
(c)该类似税项只有符合以下说明的部分,方可计算在税收抵免之内:反映以下实益权益或表决权(在厘定该标的人士在该获投资公司中是否有足够权益时确定者)的程度的部分 ——
(i)该标的人士拥有该获投资公司的直接或间接实益权益,或该标的人士拥有关于该获投资公司的直接或间接实益权益;或
(ii)该标的人士(不论直接或间接)有权行使该获投资公司中的表决权,或(不论直接或间接)有权行使关于该获投资公司的表决权,或(不论直接或间接)有权控制行使的上述表决权。
(4)为施行第50AAA(4)条,就根据第(1)(a)款指明的指明外地收入,现指明以下过渡安排 —— (由2023年第32号第12条修订)
(a)就任何属处置收益(股权权益处置收益除外)的指明外地收入而言——凡任何课税年度,始于2023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而任何收入,是于2024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累算及收取的,则就该课税年度而须缴付的利得税而言,第50AAA条就该收入而适用;
(b)就其他指明外地收入而言——凡任何课税年度,始于2022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而任何收入,是于2023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累算及收取的,则就该课税年度而须缴付的利得税而言,第50AAA条就该收入而适用。 (由2023年第32号第12条修订)
(5)为施行第50AAA(7)条类似税项的定义,现指明以下税项:利得税。
附表55
[第89(29)条]
《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的过渡条文
(附表55由2022年第17号第17条增补)
1.附表55的释义
在本附表中 ——
指明外地收入 (specified foreign-sourced income)具有紧接2024年1月1日前有效的第15H(1)条所给予的涵义。 (由2023年第32号第13条修订)
2.过渡安排
(1)紧接2024年1月1日前有效的第4部第3A分部,及紧接2024年1月1日前有效的附表17FC,就于2023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累算及收取的指明外地收入而适用。 (由2023年第32号第13条修订)
(2)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则下,紧接2024年1月1日前有效的附表17FC第7条,及紧接2024年1月1日前有效的第15P条,就于2023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蒙受的亏损而适用。 (由2023年第32号第13条修订)
(3)就为始于2022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须缴付的税款而言,第50(7A)及(7B)及50AAAB条就于2023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累算及收取的收入而适用。
(4)《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2022年第17号)对第63C、63H及63M条的修订,就为始于2023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须缴付的暂缴税项而适用。
附表56
[第89(30)条]
《2023年税务(修订)(外地处置收益征税)条例》的过渡条文
(附表56由2023年第32号第14条增补)
1.附表56的释义
在本附表中 ——
《2023年修订条例》 (2023 Amendment Ordinance)指《2023年税务(修订)(外地处置收益征税)条例》(2023年第32号);
指明外地收入 (specified foreign-sourced income)具有第15H(1)条所给予的涵义。
2.过渡安排
(1)凡任何指明外地收入,是于2024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累算及收取的,则《2023年修订条例》对第4部第3A分部及附表17FC的修订,就该收入而适用。
(2)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则下,凡任何亏损,是于2024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蒙受的,则《2023年修订条例》对第15P条及附表17FC第7条的修订,就该亏损而适用。
附表57
[附表17J及58]
因飞机的继承而对某些条文作出的变通
(附表57由2024年第5号第24条增补)
第1部
导言
1.释义
(1)在经变通的第14I、14IA、14IB、14IC、14ID、14IE、14IF、14IG、14IH、14II、14IJ及14IK条(经变通条文)中 ——
乙公司 (Company B)——参阅附表17J第9A(1)条;
甲公司 (Company A)——参阅附表17J第9A(1)条;
合资格合并 (qualifying amalgamation)具有第40AE条所给予的涵义;
指明飞机 (specified aircraft)就甲公司而言,指乙公司的飞机,而甲公司在合资格合并中继承该飞机。
(2)在经变通条文中使用,并于第14G条中为施行第4部第2分部第4次分部而界定的字眼及词句,其涵义与该等字眼及词句在该次分部中的涵义相同。
第2部
对第14I、14IA、14IB、14IC、14ID、14IE、14IF、14IG、14IH、14II、14IJ及14IK条作出的变通
2.经变通的第14I、14IA、14IB、14IC、14ID、14IE、14IF、14IG、14IH、14II、14IJ及14IK条
第14I、14IA、14IB、14IC、14ID、14IE、14IF、14IG、14IH、14II、14IJ及14IK条现予变通至如下所示 ——
“14I.如何计算须就营运租约下的指明飞机使用权支付的净租约付款:在始自2023年4月1日的课税年度之前的课税年度取得的飞机
(1)除第14IA条另有规定外,如有以下情况,就某课税年度(特定年度)而言,本条适用于甲公司 ——
(a)就该特定年度而言,第14H(1)条适用于甲公司;及
(b)就该特定年度而言,甲公司进行关乎某指明飞机的营运租约的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而该指明飞机 ——
(i)由乙公司在始自2023年4月1日的课税年度之前的某课税年度取得;及
(ii)在始自2023年4月1日的课税年度之前的某课税年度,曾被乙公司或甲公司用作进行关乎某营运租约的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
(2)就有关特定年度而言,如甲公司的应评税利润,是得自关乎有关营运租约的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的,则该等利润即属在该营运租约下,须为有关指明飞机的使用权而支付的净租约付款(净租款)。
(3)净租款须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
A = (B – C) × D
公式中:
A
指净租款;
B
指在有关特定年度的评税基期内,甲公司所赚取(或累算获得)的下述总租约付款的总额:在有关营运租约下,须为有关指明飞机的使用权而支付的总租约付款(不论是否定期付款,并包括根据剩余价值担保而须支付的任何款项)(租约收入);
C
指根据本部可扣除的支出及开支的总额,(但该等支出及开支,只限于甲公司在该特定年度的评税基期内,为产生租约收入而招致者)(相关支出及开支);及
D
指附表17F第2条订明的百分率。
(4)如有关指明飞机的租赁,是连同其他交易依据某项洽商作出的,则为计算净租款的目的,局长须在顾及该项洽商的所有情况后,配予一个数额,作为在有关租约下,就该飞机的使用权而支付的总租约付款。
(5)如第(3)款适用,则除了为根据该款计算净租款外,不得就相关支出及开支根据本部申索扣除。
14IA.第14I条不适用的情况
(1)凡甲公司就某指明飞机的营运租约进行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并有以下情况,则就某课税年度而言,第14I条并不就该活动适用于甲公司 ——
(a)乙公司及甲公司两者均没有为提供该指明飞机招致任何资本开支;
(b)就提供该飞机招致的任何资本开支,相关人士获给予(或已获给予)第6部所订的免税额;
(c)就提供该飞机招致的任何资本开支,相关人士就该课税年度,在香港以外管辖区(非香港管辖区)获给予资本免税额;
(d)除第(7)款另有规定外,甲公司以该飞机拥有人的身分,进行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而在乙公司取得该飞机之前,该飞机由以下人士(不论单独或联同他人)拥有和使用 ——
(i)关乎该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的营运租约的承租人(承租人);或
(ii)第(i)节所述的承租人的相联者;或
(e)就该课税年度及随后任何课税年度而言,乙公司或甲公司已以书面方式作出选择,选择应用第14IB条,以计算乙公司或甲公司就该飞机的营运租约进行的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所得的应评税利润。
(2)第(1)(e)款所指的选择,一经作出,不得撤回。
(3)为施行第(1)(b)款,凡相关人士就提供有关指明飞机招致的任何资本开支,获给予(或已获给予)第6部所订的免税额,而如相等于该免税额的款额,作为结余课税而向该人征收利得税,则该人不得视为就该资本开支获给予(或已获给予)该免税额。
(4)如就有关课税年度符合条件1或条件2,则第(1)(c)款不适用于相关人士在某非香港管辖区(如该款所描述般)获给予的资本免税额。
(5)条件1为 ——
(a)相关人士须就有关课税年度为有关指明飞机的使用权而支付的总租约付款(总租款),在有关非香港管辖区课税(非香港税);
(b)总租款须根据本部征税;
(c)该非香港税与根据本部所征税项,在性质上大致相同;及
(d)在就该非香港税计算得自该总租款的应课税利润时,相关人士已获给予资本免税额。
(6)条件2为 ——
(a)在有关课税年度,就有关指明飞机发生两项或其中一项指明事件;
(b)相关人士须就该飞机的保险赔款或其他补偿,或就处置该飞机的代价(视情况所需而定),被征收非香港税,而该非香港税与根据本部所征税项,在性质上大致相同(指明税);及
(c)相关人士被征收的指明税的总款额,不少于该人在有关非香港管辖区获给予的资本免税额的总款额(如第(1)(c)款所描述般)。
(7)如有以下情况,则第(1)(d)款不适用 ——
(a)乙公司从承租人或该款所述的相联者(最终使用者)取得有关指明飞机,而所需代价不多于最终使用者从另一人取得该飞机而付给该另一人的代价;及
(b)在乙公司取得该飞机之前,最终使用者并没有就该飞机获给予(或已获给予)第6部所订的初期或每年免税额。
(8)为施行第(7)(b)款,如最终使用者在以下期间内,藉向局长发出书面通知,放弃某免税额,则该免税额须视为未获给予(或并非已获给予) ——
(a)由招致有关资本开支(引致该免税额者)当日起计的3个月期间;或
(b)局长于特定个案中准许的较长期间。
(9)在本条中 ——
指明事件 (specified event)——参阅第(10)款;
相关人士 (relevant person)指 ——
(a)甲公司;或
(b)甲公司的有关连者。
(10)为施行本条,如有以下情况,即属在某课税年度,就某飞机发生指明事件 ——
(a)在该课税年度,有就该飞机累算任何保险赔款或其他补偿;或
(b)在该课税年度,该飞机被处置。
14IB.如何计算须就营运租约下的指明飞机使用权支付的净租约付款:在始自2023年4月1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取得的飞机,及某些其他飞机
(1)如有以下情况,就某课税年度(特定年度)而言,本条适用于甲公司 ——
(a)就该特定年度而言,第14H(1)条适用于甲公司;及
(b)就某指明飞机符合条件1、条件2或条件3。
(2)条件1为 ——
(a)有关指明飞机是乙公司在始自2023年4月1日或之后的某课税年度取得的;及
(b)甲公司在有关特定年度进行关乎该飞机的营运租约的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
(3)条件2为 ——
(a)有关指明飞机是乙公司在始自2023年4月1日的课税年度之前的某课税年度(先前课税年度)取得的,而在任何先前课税年度,乙公司及甲公司均未将之用于就营运租约进行的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及
(b)甲公司在有关特定年度进行关乎该飞机的营运租约的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
(4)条件3为 ——
(a)甲公司在有关特定年度进行关乎有关指明飞机的营运租约的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及
(b)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 ——
(i)就该特定年度而言,乙公司或甲公司已就该指明飞机作出第14IA(1)(e)条所指的选择;或
(ii)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就该特定年度而言,第14I条不适用于该飞机的营运租约。
(5)如有关的应评税利润,是得自第(2)(b)、(3)(b)或(4)(a)款(视情况所需而定)所述的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的,则该等利润即属在有关租约下,须为有关指明飞机的使用权而支付的净租约付款(净租款)。
(6)净租款须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
A = B – C – D + E + F
公式中:
A
指净租款;
B
指在有关特定年度的评税基期内,甲公司所赚取(或累算获得)的下述总租约付款的总额:在有关营运租约下,须为有关指明飞机的使用权而支付的总租约付款(不论是否定期付款,并包括根据剩余价值担保而须支付的任何款项)(租约收入);
C
指根据本部可扣除的支出及开支的总额(但该等支出及开支,只限于甲公司在该特定年度的评税基期内,为产生租约收入而招致者)(相关支出及开支);
D
指根据第6部给予的免税额的总额(但只限于计入该免税额的相关资产,是甲公司在该特定年度的评税基期内用作产生租约收入者)(相关免税额);
E
指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其他收入及营业收入的总额,而该等收入可归因于关乎营运租约的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及
F
指根据第6部向甲公司征收的结余课税(但只限于计入该结余课税的相关资产,是用作产生指明总租约收入者)(相关课税额)。
(7)如有关指明飞机的租赁,是连同其他交易依据某项洽商作出的,则为计算有关净租款的目的,局长须在顾及该项洽商的所有情况后,配予一个数额,作为在有关租约下,就该飞机的使用权而支付的总租约付款。
(8)如第(5)及(6)款适用,则除了为根据第(6)款计算净租款外 ——
(a)不得就相关支出及开支,以及相关免税额,根据本部申索扣除;及
(b)其他收入及营业收入,以及相关课税额,并不属根据本部应课税的收入。
(9)在本条中 ——
指明总租约收入 (specified gross lease income)就甲公司而言,指在营运租约下,须为甲公司的飞机的使用权而支付的总租约付款(用作根据本条计算须为该飞机的使用权而支付的净租款者);
营业收入 (trading receipts)不包括根据第14IH、14II或14IJ条视为营业收入的款额。
14IC.扣除就指明飞机招致的某些资本开支
(1)尽管有第17条的规定,如有以下情况,就某课税年度(特定年度)而言,本条适用于甲公司 ——
(a)就该特定年度而言,第14IB条就甲公司得自关乎某指明飞机的营运租约的有关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的应评税利润,适用于甲公司;
(b)该指明飞机是由乙公司取得的飞机;及
(c)甲公司在该特定年度,就该指明飞机的营运租约使用该飞机,以进行甲公司的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
(2)除第14IF条另有规定外,在有关特定年度就有关指明飞机招致的指明资本开支(指明资支),属甲公司就该年度可扣除者。
(3)如有关特定年度为第14IB条适用于有关指明飞机的首个课税年度,则指明资支须按照第14ID(2)条中的公式厘定。
(4)如有关特定年度为第14IB条适用于有关指明飞机的任何其他课税年度,则指明资支须按照第14IE(2)条中的公式厘定。
(5)如指明资支已根据本条就甲公司获容许扣除,甲公司无权根据第6部,就有关飞机招致的资本开支(飞机),获给予该部所订的免税额。
(6)在本条中 ——
资本开支(飞机) (capital expenditure (aircraft))——参阅第14IG条。
14ID.第14IC(3)条的补充条文
(1)本条为施行第14IC(3)条而适用。
(2)第14IC(3)条提述的公式如下 ——
A = B – C – D – E – F
公式中:
A
指在有关课税年度(特定年度),就有关指明飞机招致的指明资本开支;
B
指在该特定年度,就该指明飞机招致的资本开支(飞机)的总款额;
C
指根据第37(1)、37A(1)及39B(1)条,就该指明飞机给予甲公司的初期免税额的总额;
D
指根据第37(2)、37A(2)及39B(2)条,就该指明飞机给予甲公司的每年免税额的总额;
E
指假定的每年免税额,而该等免税额,为本会就该指明飞机给予甲公司的每年免税额(假定免额);及
F
指相关人士在香港以外的管辖区获给予的资本免税额的相关款额的总和。
(3)为施行第(2)款,假定免额为下述两者的总和:根据(a)段厘定的总款额及根据(b)段厘定的总款额 ——
(a)如甲公司根据第37(2)、37A(2)及39B(2)条,可就有关指明飞机,就某第14I条所涉年度而享有每年免税额,则甲公司便会就该年度获给予的该等免税额的总款额;
(b)如甲公司根据第37(2)、37A(2)及39B(2)条,可就该飞机,就某指定年度而享有每年免税额,则甲公司便会就该年度获给予的该等免税额的总款额。
(4)为施行第(2)款,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相关人士在香港以外的管辖区(非香港管辖区)获给予的资本免税额的相关款额,须按照以下公式厘定 ——
G = H – I
公式中:
G
指相关人士在该非香港管辖区获给予的资本免税额的相关款额;
H
指就每一个相关年度而言,相关人士在该非香港管辖区,就有关指明飞机招致的资本开支(飞机)而获给予的资本免税额总款额的总和;及
I
指在每一个相关年度,就该指明飞机应累算的下述保险赔款或其他补偿的总款额的总和:相关人士须就该等保险赔款或其他补偿,在该非香港管辖区被征收指定税。
(5)为施行第(4)款,如H等于或少于I,则G须视为零。
(6)如 ——
(a)就有关特定年度而言,相关人士须就为有关指明飞机的使用权而支付的总租约付款(总租款),在某非香港管辖区被征收指定税;
(b)该总租款须根据本部征税;及
(c)为了该指定税的目的,在计算得自该总租款的应课税利润时,相关人士获给予资本免税额,
则相关人士须视为并没有在该非香港管辖区获给予资本免税额的相关款额。
(7)在本条中 ——
指定年度 (specific year)——参阅第(10)款;
指定税 (specific tax)——参阅第(9)款;
相关人士 (relevant person)指 ——
(a)甲公司;或
(b)甲公司的有关连者;
相关年度 (relevant year)指有关特定年度,或在有关特定年度之前的任何课税年度;
第14I条所涉年度 (section 14I-related year)——参阅第(8)款;
资本开支(飞机) (capital expenditure (aircraft))——参阅第14IG条。
(8)为施行本条,就甲公司而言,如第14I条因有关指明飞机而就某课税年度适用于乙公司或甲公司,则该课税年度属第14I条所涉年度。
(9)为施行本条,如某税项(前者)与根据本部所征税项,在性质上大致相同,前者即属指定税。
(10)为施行本条,就甲公司而言,如在某课税年度的任何时间,有关指明飞机并未用作产生乙公司或甲公司的应课税利润,则该课税年度属指定年度。
(11)为施行本条,在计算在有关特定年度就有关指明飞机招致的资本开支(飞机)的总款额时 ——
(a)在该特定年度就该飞机招致的资本开支(飞机),须计算在内,除非该等资本开支根据第14IG条视为或视作在另一课税年度就该飞机而招致,则作例外;
(b)视为在该特定年度就该飞机招致的资本开支(飞机),须计算在内,除非该等资本开支根据第14IG条视作在另一课税年度就该飞机而招致,则作例外;及
(c)视作在该特定年度就该飞机招致的资本开支(飞机),须计算在内。
14IE.第14IC(4)条的补充条文
(1)本条为施行第14IC(4)条而适用。
(2)第14IC(4)条提述的公式如下 ——
J = K – L
公式中:
J
指在有关课税年度(特定年度),就有关指明飞机招致的指明资本开支;
K
指在该特定年度,就该指明飞机招致的资本开支(飞机)的总款额;及
L
指相关人士在香港以外的管辖区获给予的资本免税额的相关款额的总和。
(3)为施行第(2)款,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相关人士在香港以外的管辖区(非香港管辖区)获给予的资本免税额的相关款额,须按照以下公式厘定 ——
M = N – P
公式中:
M
指相关人士在该非香港管辖区获给予的资本免税额的相关款额;
N
指就有关特定年度而言,相关人士在该非香港管辖区,就有关指明飞机招致的资本开支(飞机)而获给予的资本免税额的总款额;及
P
指在该特定年度,就该指明飞机应累算的下述保险赔款或其他补偿的总款额:相关人士须就该等保险赔款或其他补偿,在该非香港管辖区被征收指定税。
(4)为施行第(3)款,如N等于或少于P,则M须视为零。
(5)如 ——
(a)就有关特定年度而言,相关人士须就为有关指明飞机的使用权而支付的总租约付款(总租款),在某非香港管辖区被征收指定税;
(b)该总租款须根据本部征税;及
(c)为了该指定税的目的,在计算得自该总租款的应课税利润时,相关人士获给予资本免税额,
则相关人士须视为并没有在该非香港管辖区获给予资本免税额的相关款额。
(6)在本条中 ——
指定税 (specific tax)——参阅第(7)款;
相关人士 (relevant person)指 ——
(a)甲公司;或
(b)甲公司的有关连者;
资本开支(飞机) (capital expenditure (aircraft))——参阅第14IG条。
(7)为施行本条,如某税项(前者)与根据本部所征税项,在性质上大致相同,前者即属指定税。
(8)为施行本条,在计算在有关特定年度就有关指明飞机招致的资本开支(飞机)的总款额时 ——
(a)在该特定年度就该飞机招致的资本开支(飞机),须计算在内,除非该等资本开支根据第14IG条视为或视作在另一课税年度就该飞机而招致,则作例外;
(b)视为在该特定年度就该飞机招致的资本开支(飞机),须计算在内,除非该等资本开支根据第14IG条视作在另一课税年度就该飞机而招致,则作例外;及
(c)视作在该特定年度就该飞机招致的资本开支(飞机),须计算在内。
14IF.不容许根据第14IC条扣除资本开支的情况
(1)就某课税年度而言,如有以下情况,第14IC条并不就某指明飞机适用于甲公司 ——
(a)甲公司就该指明飞机的资本开支(飞机),获给予第6部所订的免税额,或根据本部容许作出扣除,而如此给予的免税额或容许的扣除的总额,相等于就该飞机招致的资本开支(飞机)的总款额;或
(b)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在乙公司取得该飞机之前,该飞机由以下人士(不论单独或联同他人)拥有和使用 ——
(i)该飞机的营运租约的承租人(承租人);或
(ii)承租人的相联者。
(2)如有以下情况,则第(1)(b)款不适用 ——
(a)乙公司从承租人或承租人的相联者(最终使用者)取得有关指明飞机,而所需代价不多于最终使用者从另一人取得该飞机而付给该另一人的代价;及
(b)在乙公司取得该飞机之前,最终使用者并没有就该飞机获给予(或已获给予)第6部所订的初期或每年免税额。
(3)为施行第(2)(b)款,如最终使用者在以下期间内,藉向局长发出书面通知,放弃某免税额,则该免税额须视为未获给予(或并非已获给予) ——
(a)由招致有关资本开支(引致该免税额者)当日起计的3个月期间;或
(b)局长于特定个案中准许的较长期间。
(4)在本条中 ——
资本开支(飞机) (capital expenditure (aircraft))——参阅第14IG条。
14IG.第14IC、14ID、14IE及14IF条中资本开支(飞机)的涵义
(1)本条为施行第14IC、14ID、14IE及14IF条而适用。
(2)甲公司就某指明飞机招致的资本开支,即属就该指明飞机招致的资本开支(飞机)。
(3)甲公司就某指明飞机招致的资本开支,包括 ——
(a)乙公司为提供该指明飞机招致的资本开支;
(b)乙公司为取得该飞机所付的代价;及
(c)乙公司就取得该飞机招致的相关法律开支及估价费用。
(4)然而,下述开支均并非甲公司就某指明飞机招致的资本开支:(a)段所述的开支及(b)段所述的开支 ——
(a)乙公司或甲公司就该指明飞机招致的任何开支,而该开支可藉着或可归因于任何补助、津贴或相类似的经济援助而付还乙公司或甲公司;
(b)乙公司或甲公司招致的任何资本开支,而该开支根据本部任何条文(第14IC条除外),已就(或可就)该飞机扣除。
(5)如乙公司依据某项洽商,有关指明飞机连同其他资产一并取得,则在厘定取得该飞机的代价的实际款额时,局长须在顾及该项洽商的所有情况后,配予一个款额,作为取得该飞机的代价。
(6)如局长认为乙公司取得有关指明飞机的代价,并不反映取得该飞机之时该飞机的真正市值 ——
(a)局长可厘定该飞机的真正市值;及
(b)如此厘定的款额,即视为该项取得的代价。
(7)如 ——
(a)在合资格合并后,甲公司在某课税年度(特定年度),为就有关指明飞机的营运租约进行任何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而开始使用该飞机,但该特定年度并非有关取得的课税年度;及
(b)在合资格合并前,乙公司并没有使用该飞机,以进行上述活动,
则在该特定年度之前,就该飞机招致的任何资本开支(飞机),须视为在该特定年度招致。
(8)如某指明飞机的任何资本开支(飞机),是在始自2023年4月1日的课税年度(指明课税年度)之前的某课税年度招致(或视为在该课税年度招致)的,则该开支须视作在指明课税年度招致。
14IH.处置指明飞机所得代价等,须视为甲公司的营业收入——没有就之作出第14IA(1)(e)条所指选择的飞机
(1)如有以下情况,则本条适用于甲公司 ——
(a)就始自2023年4月1日或之后的某课税年度而言,第14I条就某指明飞机适用(或已适用)于甲公司或乙公司;
(b)就任何课税年度而言,没有就该指明飞机作出第14IA(1)(e)条所指的选择;及
(c)在合资格合并之时或之后,发生以下两项或其中一项事件 ——
(i)甲公司就该飞机累算获得任何保险赔款或其他补偿;
(ii)甲公司处置该飞机。
(2)尽管有第14条关乎不对售卖资本资产征收利得税的规定,以下每一项款额,就有关指明飞机而言,均视为就甲公司的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而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 ——
(a)甲公司就该飞机累算获得的任何保险赔款或其他补偿的款额(有关保赔或补偿);
(b)按照第14IK条厘定的、处置该飞机所得代价的实际款额。
(3)然而,如在某特定年度,就有关指明飞机应累算(或视为应累算)的有关保赔或补偿的总款额,加上第(2)(b)款所述款额的总和,超过指明的款额(指明额),则就该特定年度而言,多出的款额并不视为第(2)款所指的甲公司的营业收入。
(4)就有关指明额而言 ——
(a)如 ——
(i)任何保险赔款或其他补偿 ——
(A)是在有关特定年度或有关特定年度之前的某课税年度(之前年度),乙公司已就有关指明飞机应累算(或视为应累算)的;或
(B)是在某之前年度,甲公司已就该飞机应累算(或视为应累算)的;及
(ii)该等保险赔款或其他补偿,须根据本部向乙公司或甲公司征税,
则该指明额为假定免税额(假定免额)减去所有该等保险赔款或其他补偿的总款额所得的款额;及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该指明额为假定免额。
(5)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有关假定免额须为按照以下公式厘定的款额 ——
A=
B1 + B2/C
×(1 – C)
公式中:
A
指该假定免额;
B1
指就每一个特定年度而言,按照第14I条就乙公司计算的、须为有关指明飞机的使用权而支付的净租约付款的总款额的总和(净租款总和1);
B2
指就每一个特定年度而言,按照第14I条就甲公司计算的、须为有关指明飞机的使用权而支付的净租约付款的总款额的总和(净租款总和2);及
C
指附表17F第2条订明的百分率。
(6)如净租款总和1及净租款总和2的总和是零或少于零,则假定免额须视为零。
(7)就第(2)(a)款描述的营业收入而言 ——
(a)如在有关保赔或补偿应累算之前,甲公司已永久终止其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该营业收入须视为在该项终止的课税年度应累算;及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凡有关保赔或补偿在某课税年度应累算,则该营业收入为在该课税年度应累算。
(8)就第(2)(b)款描述的营业收入而言 ——
(a)如在有关指明飞机被处置之前,甲公司已永久终止其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该营业收入须视为在该项终止的课税年度应累算;及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该营业收入为在该飞机被处置的课税年度应累算。
(9)在本条中 ——
特定年度 (particular year)指始自2023年4月1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
14II.处置指明飞机所得代价等,须视为甲公司的营业收入——就始自2023年4月1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而言,第14I条不曾适用的飞机
(1)如有以下情况,则本条适用于甲公司 ——
(a)就某课税年度而言,第14IB条就某指明飞机适用于甲公司;
(b)该条适用于该指明飞机,但并非因为有作出第14IA(1)(e)条所指的选择;及
(c)在合资格合并之时或之后,发生以下两项或其中一项事件 ——
(i)甲公司就该飞机累算获得任何保险赔款或其他补偿;
(ii)甲公司处置该飞机。
(2)如有以下情况,本条亦适用于甲公司 ——
(a)就某课税年度而言,第14IB条因为有作出第14IA(1)(e)条所指的选择,而就某指明飞机适用于甲公司;
(b)就始自2023年4月1日或之后的任何课税年度而言,第14I条既未就该指明飞机适用于乙公司,亦未就该指明飞机适用于甲公司;及
(c)在合资格合并之时或之后,发生以下两项或其中一项事件 ——
(i)甲公司就该飞机累算获得任何保险赔款或其他补偿;
(ii)甲公司处置该飞机。
(3)尽管有第14条关乎不对售卖资本资产征收利得税的规定,以下每一项款额,就本条适用的某指明飞机而言,均视为就甲公司的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而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 ——
(a)甲公司就该指明飞机累算获得的任何保险赔款或其他补偿的款额(有关保赔或补偿);
(b)按照第14IK条厘定的、处置该飞机所得代价的实际款额。
(4)然而,如在某特定年度,就有关指明飞机应累算(或视为应累算)的有关保赔或补偿的总款额,加上第(3)(b)款所指的款额的总和,超过指明的款额(指明额),则就该特定年度而言,多出的款额并不视为第(3)款所指的甲公司的营业收入。
(5)就有关指明额而言 ——
(a)如 ——
(i)任何保险赔款或其他补偿 ——
(A)是在有关特定年度或有关特定年度之前的某课税年度(之前年度),乙公司已就有关指明飞机应累算(或视为应累算)的;或
(B)是在某之前年度,甲公司已就该飞机应累算(或视为应累算)的;及
(ii)该等保险赔款或其他补偿,须根据本部向乙公司或甲公司征税,
则该指明额,是从扣免总额的款额,减去所有该等保险赔款或其他补偿的总款额所得的款额;及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该指明额为扣免总额。
(6)就第(3)(a)款描述的营业收入而言 ——
(a)如在有关保赔或补偿应累算之前,甲公司已永久终止其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该营业收入须视为在该项终止的课税年度应累算;及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凡有关保赔或补偿在某课税年度应累算,则该营业收入为在该课税年度应累算。
(7)就第(3)(b)款描述的营业收入而言 ——
(a)如在有关指明飞机被处置之前,甲公司永久终止其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该营业收入须视为在该项终止的课税年度应累算;及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该营业收入为在该飞机被处置的课税年度应累算。
(8)在本条中 ——
扣免总额 (D&A)就某指明飞机而言,指以下款额的总和 ——
(a)甲公司根据第14IC条就该指明飞机获容许扣除的总款额;
(b)甲公司根据第6部就该飞机获给予的免税额的总款额;
特定年度 (particular year)指始自2023年4月1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
14IJ.处置指明飞机所得代价等,须视为甲公司的营业收入——就始自2023年4月1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而言,第14I条适用的飞机
(1)如有以下情况,则本条适用于甲公司 ——
(a)就某课税年度而言,第14IB条因为有作出第14IA(1)(e)条所指的选择,而就某指明飞机适用于甲公司;
(b)就始自2023年4月1日或之后的某课税年度而言,第14I条已就该指明飞机适用于乙公司或甲公司;及
(c)在合资格合并之时或之后,发生以下两项或其中一项事件 ——
(i)甲公司就该飞机累算获得任何保险赔款或其他补偿;
(ii)甲公司处置该飞机。
(2)尽管有第14条关乎不对售卖资本资产征收利得税的规定,以下每一项款额,就有关指明飞机而言,均视为就甲公司的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而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 ——
(a)甲公司就该飞机累算获得的任何保险赔款或其他补偿的款额(有关保赔或补偿);
(b)按照第14IK条厘定的、处置该飞机所得代价的实际款额。
(3)然而,如在某特定年度,就有关指明飞机应累算(或视为应累算)的有关保赔或补偿的总款额,加上第(2)(b)款所指的款额的总和,超过指明的款额(指明额),则就该特定年度而言,多出的款额并不视为第(2)款所指的甲公司的营业收入。
(4)就有关指明额而言 ——
(a)如 ——
(i)任何保险赔款或其他补偿 ——
(A)是在有关特定年度或有关特定年度之前的某课税年度(之前年度),乙公司已就有关指明飞机应累算(或视为应累算)的;或
(B)是在某之前年度,甲公司已就该飞机应累算(或视为应累算)的;及
(ii)该等保险赔款或其他补偿,须根据本部向乙公司或甲公司征税,
则该指明额,是从扣免总额的款额,减去所有该等保险赔款或其他补偿的总款额所得的款额;及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该指明额为扣免总额。
(5)就第(2)(a)款描述的营业收入而言 ——
(a)如在有关保赔或补偿应累算之前,甲公司已永久终止其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该营业收入须视为在该项终止的课税年度应累算;及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凡有关保赔或补偿在某课税年度应累算,则该营业收入为在该课税年度应累算。
(6)就第(2)(b)款描述的营业收入而言 ——
(a)如在有关指明飞机被处置之前,甲公司已永久终止其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该营业收入须视为在该项终止的课税年度应累算;及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该营业收入为在该飞机被处置的课税年度应累算。
(7)在第(3)及(4)款中 ——
扣免总额 (D&A)就某指明飞机而言,指以下款额的总和 ——
(a)甲公司根据第14IC条就该指明飞机获容许扣除的总款额;
(b)根据第(8)或(9)款(视情况所需而定)厘定的假定免税额(假定免额);
特定年度 (particular year)指始自2023年4月1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
(8)除第(9)款另有规定外,关于某指明飞机的假定免额,须按照以下公式厘定 ——
A=
B/C
×
(1 – C)
公式中:
A
指该假定免额;
B
指净租款总和;及
C
指附表17F第2条订明的百分率。
(9)如净租款总和是零或少于零,则特定免额须视为零。
(10)在第(8)及(9)款中 ——
净租款总和 (aggregate NLP) ——
(a)就始自2023年4月1日或之后的某课税年度而言,如第14I条已就有关指明飞机适用于乙公司——指就下述的年度,按照第14I条就该飞机计算的净租约付款的总款额的总和:在始自2023年4月1日或之后的每一个课税年度,直至第14IB条开始就该飞机适用的课税年度的上一个课税年度;及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指就下述的年度,按照第14I条就甲公司计算的净租约付款的总款额的总和:在始自2023年4月1日或之后的每一个课税年度,直至第14IB条开始就该飞机适用的课税年度之前的课税年度。
14IK.厘定处置指明飞机所得代价的实际款额——第14IH、14II及14IJ条的补充条文
(1)本条为施行第14IH、14II及14IJ条而适用。
(2)为施行第14IH条,除第(5)及(6)款另有规定外,甲公司处置某指明飞机所得代价的实际款额,须按照以下公式厘定 ——
A=
B×
C/D
公式中:
A
指该项处置所得代价的实际款额;
B
指以售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飞机所得代价;
C
指在指明期间的完整月份总数;及
D
指第14I条所涉月份总数。
(3)为施行第14II条,除第(5)及(6)款另有规定外,甲公司处置某指明飞机所得代价的实际款额为 ——
(a)如第14I条已就任何课税年度(在始自2023年4月1日的课税年度之前者),适用于该指明飞机——按照以下公式厘定的款额 ——
E=
F×
G/H
公式中:
E
指该项处置所得代价的实际款额;
F
指以售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指明飞机所得代价;
G
指在指明期间的完整月份总数;及
H
指第14I条所涉月份总数,以及第14IB条所涉月份总数的总和;及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该飞机的售卖得益。
(4)为施行第14IJ条,除第(5)及(6)款另有规定外,甲公司处置某指明飞机所得代价的实际款额,须按照以下公式厘定 ——
I=
J×
K/L
公式中:
I
指该项处置所得代价的实际款额;
J
指以售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指明飞机所得代价;
K
指在指明期间的完整月份总数;及
L
指第14I条所涉月份总数,以及第14IB条所涉月份总数的总和。
(5)如依据某项洽商,有关指明飞机连同其他资产一并处置,局长须在顾及该项洽商的所有情况后,配予一个款额,作为处置所得代价的实际款额。
(6)如局长认为处置有关指明飞机所得代价,并不反映处置该飞机之时该飞机的真正市值 ——
(a)局长可厘定该飞机的真正市值;及
(b)如此厘定的款额,即视为处置所得代价的实际款额。
(7)在本条中 ——
完整月份 (completed month)指完整的公历月;
指明日 (specified day) ——
(a)如第14IB条已适用于乙公司——指该条开始适用于乙公司当日;及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指第14IB条开始适用于甲公司当日;
指明期间 (specified period) ——
(a)为施行第(2)及(4)款 ——
(i)如在有关处置之前,甲公司已永久终止其关于有关指明飞机的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指始自甲公司在课税年度(2023/2024)的评税基期首日、截至该项终止当日为止的期间;及
(ii)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指始自甲公司在课税年度(2023/2024)的评税基期首日、截至该飞机被处置当日为止的期间;及
(b)为施行第(3)款 ——
(i)如在有关处置之前,甲公司已永久终止其关于有关飞机的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指始自指明日、截至该项终止当日为止的期间;及
(ii)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指始自指明日、截至该飞机被处置当日为止的期间;
第14I条所涉月份 (section 14I-related month)——参阅第(8)及(9)款;
第14IB条所涉月份 (section 14IB-related month)——参阅第(10)及(11)款;
课税年度(2023/2024) (year of assessment (2023/2024))指始自2023年4月1日的课税年度。
(8)就第(2)、(3)或(4)款适用的甲公司的指明飞机而言,第14I条就该指明飞机而适用于乙公司或甲公司的每一个完整月份,即为第14I条所涉月份。
(9)就有关指明飞机而言,如第14I条就某月份的一部分适用于乙公司,及就该月份的剩余部分适用于甲公司,则该月份亦属第14I条所涉月份。
(10)就第(3)或(4)款适用的甲公司的指明飞机而言,第14IB条就该指明飞机而适用于乙公司或甲公司的每一个完整月份,即为第14IB条所涉月份。
(11)就有关指明飞机而言,如第14IB条就某月份的一部分适用于乙公司,及就该月份的剩余部分适用于甲公司,则该月份亦属第14IB条所涉月份。
(12)为施行本条,售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某指明飞机所得代价为 ——
(a)如有关处置为售卖该指明飞机——该飞机的售卖得益;及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处置该飞机所得代价的价值。”。
附表58
[第89(31)条]
《2024年税务(修订)(飞机租赁税务宽减)条例》的条文
(附表58由2024年第5号第24条增补)
1.《2024年税务(修订)(飞机租赁税务宽减)条例》(2024年第5号)(《修订条例》)对本条例现有条文作出的修订,及藉《修订条例》加入本条例的新订条文,就始自2023年4月1日或之后课税年度适用于某法团。
2.在本附表中 ——
现有条文 (existing provisions)指第14G、14I、15、16、19CA、26AB、37、37A、39B、40AO、40AR、40AS及40AT条及附表17F及17J;
新订条文 (new provisions)指第14HA、14HB、14IA、14IB、14IC、14ID、14IE、14IF、14IG、14IH、14II、14IJ、14IK、14IL、14IM、14LA及15FA条及本附表及附表57。
附表59
[第89(32)条]
有关《2024年税务(修订)(税务宽免及两级制标准税率)条例》的条文
(附表59由2024年第10号第17条增补)
1.释义
在本附表中 ——
2024/25课税年度 (year of assessment 2024/25)指于2024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2.修订的适用范围
《2024年税务(修订)(税务宽免及两级制标准税率)条例》(2024年第10号)对第4A部第4及8分部、第10A部、第14部及附表3D及3G作出的修订,就2024/25课税年度及其后的所有课税年度适用。
3.基于额外理由申请缓缴暂缴薪俸税
(1)有法律责任就2024/25课税年度缴付暂缴薪俸税的人,可向局长提出申请,要求缓缴该笔税款的全数或部分,直至该人须就该年度缴付薪俸税为止。
(2)凡第(1)款所述的人,就2024/25课税年度可获容许(或相当可能可获容许)作出第26E(9)条所界定的经提高的扣除,则第(1)款所指的申请,可以提出。
(3)本条不影响第63E条的施行。
4.本附表第3条的补充条文
(1)本条适用于本附表第3条所指的申请。
(2)申请须以书面提出。
(3)申请须在以下两个日期中的较后者当日或之前提出 ——
(a)有关暂缴薪俸税的缴税限期最后一日之前的第28日;或
(b)根据第63C(6)条发出的须缴付暂缴薪俸税通知书的日期之后的第14日。
(4)然而,局长如信纳一般地或就个别个案押后上述限期,属适当之举,则可如此押后该限期。
(5)局长在接获申请后 ——
(a)须考虑该申请;及
(b)可批准缓缴有关的暂缴薪俸税的全数或部分。
(6)局长须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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