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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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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文件编号: |
晋政发〔2020〕3号 |
文件名: |
山西省人民政府 晋政发〔2020〕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20-01-2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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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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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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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晋政发〔2020〕3号
全文有效
2020.1.2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现将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不能重复享受。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灾害发生年度起两年内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户累计不超过30000元。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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