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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晋医保函﹝2020﹞8号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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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1: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医保函﹝2020﹞8号
文件名: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晋医保函﹝2020﹞8号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3-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晋医保函﹝2020﹞8号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晋医保函﹝2020﹞8号
  全文有效
  2020.3.6
  省直医保有关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现就阶段性减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省直医保的企业等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为2020年2月至4月。
  二、省医保中心要优化经办流程,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
  三、各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配合省医保中心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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