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初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内国税法字〔1999〕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内政发[1999]71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落实。下半年的业务学习和培训,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为政复议法》作为重点内容。同时要对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凡不符合法宝权限或没有法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立即废止。关于行政复议的具体实施办法,待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后,进一步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重视行政复议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经费保证等工作的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全区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要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情况,于1999年9月底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报告。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