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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价费发〔1999〕63号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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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g85017rHE3SHk8KLC/88U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编号: 内价费发〔1999〕6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价费发〔1999〕63号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9-07-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价费发〔1999〕6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两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内地税函[1999]14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规定,以及涉企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程序,为保证对税务登记证的监督管理,同意在核发税务登记证时收取证照工本费。
  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套40元。包括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底表。
  三、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后,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发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审核验证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内价费字[1996]41号)即行废止。
  四、税务登记证的定期审核验证手续费,已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涉企收费项目通知(内价费发[1998]6号)中予以取消。
  五、各级税务部门接此文件后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收取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入,要按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各地收取的工本费收入,要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从1999年8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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