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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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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冀国税外发[1994]13号 |
文件名: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外发[1994]1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准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4-10-2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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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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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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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准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1994]1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36号《关于暂准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该通知要求,对外资企业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在我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未设立分支机构而从事临时性货物销售业务的,准予其在北京汇总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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