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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8〕216号)【部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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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8〕216号)【部分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文件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失效,本文件相应失效,其他继续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请示总局,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文件规定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后,不得再减除相关期间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申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包括企业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与预计利润额之和。
  二○○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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