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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经贸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经贸科[1994]306号 河北省经贸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省级以上新产品“按照新增增值税金额的25%的数额返还给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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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经贸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经贸科[1994]306号
文件名: 河北省经贸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经贸科[1994]306号 河北省经贸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省级以上新产品“按照新增增值税金额的25%的数额返还给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经贸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经贸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省级以上新产品“按照新增增值税金额的25%的数额返还给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经贸科[1994]306号

河北省经贸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省级以上新产品“按照新增增值税金额的25%的数额返还给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经贸科[1994]30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冀政[1994]64号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通知》精神,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对省级以上新产品“按照新增增值税金额的25%的数额返还给企业”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依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省级以上新产品“按照新增增值税金额的25%的数额返还给企业”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以下(含省属)工业企业开发的省级以上新产品。
  第二条 省级以上新产品是指国家级新产品(经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鉴定确认的)、部级新产品(经国务院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省级新产品(经省经贸委、省科委鉴定确认的)。
  新产品享受优惠政策时间范围:自试制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省、部级新产品二年。
  第三条 新产品新增增值税是指企业当期内生产销售新产品,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
  第四条 返还数额是指企业当期内实际缴纳的新产品增值税数额乘以25%计算所得的数值。即:返还数额=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新产品增值税数额×25%。
  第五条 企业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将第六条 规定的有关申报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核实,然后由省财政厅批准。同级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批准的返款数额返给企业,作为国家拨款处理,用于企业技术开发,不能挪作他用。
  第六条 企业应申报材料:(1)、国家级新产品:国家级新产品计划(或省转发文),新产品鉴定证书,《河北省省级以上新产品新增增值税缴纳情况表》(2)、省、部级新产品: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河北省省级以上新产品新增增值税缴纳情况表》。
  第七条 各市、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及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将新产品新增增值税金额的25%的数额返给企业的情况纳入企业技术开发统计范围,及时掌握情况,并在年报时将有关情况报省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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