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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纠风办、地税局、工商局 内财预外字〔1999〕79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纠风办、地税局、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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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OAqvQ71HuZR9Z2302vn1B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纠风办、地税局、工商局
文件编号: 内财预外字〔1999〕79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纠风办、地税局、工商局 内财预外字〔1999〕79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纠风办、地税局、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纠风办、地税局、工商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纠风办、地税局、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
内财预外字〔1999〕79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物价局、纠风办、地方税务局、工商局:
  最近,乌盟一些旗县做出减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相应提高地方税的决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为了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管理权限,制止越权减免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收费的行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商标注册登记费行政性收费(以下简项各项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是国家批准设立并颁布执行的。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之外,盟市、旗县人民政府无权调整工商行政管理收费标准。关于这一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征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越权调整工商行政管理各项收费标准,个别地区擅自做出调整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之后,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各项收费,是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或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属于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工商行政管理各项收费收入和地方税收入,是涉及到自治区和旗县两个不同级次的财政收入。用降低自治区财政收入来增加当地财政收入的做法,是不妥的。各地要从大局出发,正确看待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带来的利益格局的变化,支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自己职责,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和收费工作顺利进行。
  三、近几年,按照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支持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各地对涉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收费几次下调,有的项目已经取消,对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起了一定作用。从目前全区工商行征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收费实际执行情况看,基本上属于国家制定收费标准中的中下限。这个标准是合适的。如若在实际工作中确有必要调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报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执行。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收费,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的行政性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领导同志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在认真做好行征执法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各项收费的管理。坚持依法收费,按标准足额收费,不得少收、漏收,更不得多收滥收。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坚决执行行征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加强收费环节的监督制约,全面推行定费、收费、监督管理三分离制度,保证各项收费行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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