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9〕8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1999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有许多重要的变化,总的特点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切实按照行征复议法的规定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7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行政复议法》,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区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