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58
  • Tax100会员 33144
查看: 509|回复: 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计函〔199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489
2020-6-22 11: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upKQvWVVw9rCFOE/TMcb3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计函〔1999〕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计函〔199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计函〔1999〕8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5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补充如下:
  一、我区出口商品发票由各盟市局自行印制管理,发票的规格式样按自治区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征字[1998]411号)要求设计印制。如采用微机开具发票,可结合开票软件设计票样。
  二、发票票头应为“内蒙古X X X盟(市)出口商品发票”,如需加印企业名称的,可印在地区名称的后面,“出口专用”字样采用3号黑体字,印色与所在联次的颜色一致。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