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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1999〕30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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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aut8QXikNNcZovdWuGby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函〔1999〕30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1999〕30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函〔1999〕30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43号)文件精神,结合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施行后全区税收票证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字号的说明
  为了便于彻底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从现在开始,凡新印制的税收票证,其字号中的印制年代全部用4位数表示。如区局新印制的2000年第一版式税收通用完税证,其字号为“(20001)”蒙地完xxA号。
  二、关于税收票证销毁
  各地要在近期对上缴的作废、停用等已不再使用,符合销毁条件的票证集中进行一次清理销毁。各地对各种需销毁的票证,特别是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要严格清点,认真登记,一定要做到手续齐全。此次销毁工作,必须全部做到由盟市级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监销,旗(县)级地税局一律不得阐自进行销毁。
  三、关于税收票证领用计划的编报
  近年来,个别地区在向区局上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时,上报的计划领用数与实际用量偏差太大,有的造成多领积压,有的出现少领税票,常出现面临断档情况。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区局票证印制和发放工作的正常安排。为此,区局重申:各地在上报计划时,一定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充分保证税收征收工作顺利进行,适当留有余地,防止断档出现,影响税款及时入库,又不多领积压,造成浪费的原则,编制计划。今后,凡是上报计划偏差太大又无正当理由的,区局将对有关单位和票证主管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此做为年度考核依据。
  四、关于二连市地方税务局使用税收票证的说明
  二连市地税局自2000年元月1日起,凡是征收的地方税收入,原则上必须使用自治区地税局印制的各种税收票证,按级次进行入库;所征收税款和国税局所征收税款混合收取时,为了工作方便,可以使用国税局的税票进行征收,但在缴库时,必须使用地税局的各种税票分别按级次、税种进行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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