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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外发[1995]2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动用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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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1: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外发[1995]27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外发[1995]2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动用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4-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动用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1995]2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动用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1995]2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市、地来电话反映,对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动用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的审批权限规定不够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统一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税负高于原工商统一税的,在计算退还企业1994年度多缴纳税款时,应先抵扣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其审批权限按
  省局冀国税外发[1994]5号文规定权限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税负持平或下降的,1994年度企业动用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经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批准,摊入企业进项税金。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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