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0〕2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征管类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本文自2012年12月17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我区国税系统从今年起正式启用《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 (以下简称《新规程》)。鉴于我区尚未使用全国统一的征管软件,因此,为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操作,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为了满足各级国税部门和基层税务人员学习、掌握《新规程》的需要,区局组织人员编印了《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专辑》和《税收征管文书专辑》。希望各地结合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新规程》的学习、培训工作,并以此作为全区统一的征管基本操作规范和税务执法、各类检查的检验标准。
二、《新规程》统一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除下列情形外,各地不得擅自变动、调整或简化规程内容、程序、手续和文书式样、使用说明等。
(一)国家税务总局在《新规程》之后制定、出台的有关规定、要求。
(二)本《通知》中明确的问题及自治区局的其他特殊规定。
(三)各地对{新规程》的顺向延伸和细化,即:在不违反税收政策和不破坏规程完整性及监控关系的前提下,因规程中不明确或未涉及的有关事宜作出的补充规定(包括表证单书)。
三、为了避免浪费,对7月1日前未用完的原有各类税务文书,可延期使用至10月底。《新规程》中明确的各类税务执法文书,其式样及使用要求等不得随意改动,但联次的多少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适当增减。
四、鉴于我区国税系统机构设置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对各项涉税事宜的权限、程序、手续、时限、范围、流程等应按《新规程》办理。但涉及职责划分、机构(岗位)对口上暂不强求一致。
五、现行征管软件如与规程不符或满足不了工作需要时,各局应及时将情况反馈区局,以便修订、完善软件;软件修改前应通过手工方式加以完善。
六、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采集、整理、移交、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等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内国税征字[2000]19号)的规定与《新规程》同步执行。
七、在全区未使用全国统一征管软件之前,稽查工作暂按现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国税稽查文书规范》执行。
八、税源管理工作将作为完整的一个内容纳入《新规程》第二部分“征收监控”中。税源管理的具体要求和业务流程应按自治区局《税源管理暂行办法》 (内国税征字 [1998]240号)和《对重点企业实行税务驻厂监管的暂行办法》(内国税征字[1999)6号)规定执行。
九、各级国税部门使用的所有税务执法文书除在申报表上可加盖“申报受理专用章”外,其他一律加盖旗县区(分局)以上税务机关公章。各内设机构、部门及办税厅、税务所等因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或超过规定权限等,签章无法律效力。
十、各级国税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应一律使用全区统一的征管软件,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发或修改。各环节微机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和微机操作说明书做好信息、数据的录入、核对、传递、备份、维护等工作。
凡现行征管软件能直接打印、生成的文书、报表、台帐等,不再使用手工制作。
十一、对下列问题暂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一)对纳税人申办事项如不需延办或转办,当即可办妥的,在实际操作中可不使用《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和《税务文书传递卡》等。
(二)对于非正常因素需办理注销登记的,如:非正常户符合规定条件转为注销户时,在履行审批手续上也应使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由于无纳税人签章,因此,在表中必须标明“此户为非正常户符合条件后转为注销户”。
(三)对非正常户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每月征期后按时生成逾期申报清单,各税源责任人对所辖纳税人催报催缴,并将有关情况按规定进行登记或反馈;
(2)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申报征收环节按规定生成“清单”转稽查部门;
(3)稽查部门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实施实地查核,作好查核(检查)登记,形成检查报告;
(4)对经实地查核确实属于查无下落(走死逃亡)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稽查部门填制《失踪纳税人通知书》连同检查报告和记录一并转登记管理环节;
(5)登记管理环节收到上述资料后在新闻媒体上或税法公告栏上发布“限期改正”公告。对逾期仍未改正的,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转征收、发票等环节签注承办意见后报旗县区(分局)局长审批。
(四)户籍管理资料除档案盒中作为流动资料的部分外,主要有:户籍底册、特殊户(停业、注销、非正常等)汇总资料、征管报表等。
1、户籍底册按现行征管软件内容直接由计算机生成。每月终了生成当月增减户情况;每半年生成完整户籍情况 (上、下半年生成的具体时间应与征管报表报送时间衔接,但全年必须为12个月的情况)。
2、特户资料除按档案管理要求外,应定期分类单独归集、装订。
3、对户籍管理情况要定期从底册、报表、计算机及其他相关资料按同时点、同口径进行核对,保持一致。
(五)普通发票的管理与核算按现行制度和核算办法及《新规程》执行。但如与发票软件(区局已开发)的内容、要求不一致时,以软件为准。
(六)对符合“核定应纳税额”条件的纳税人,其税收定额的核定与调整应按现行规定和《新规程》办理。但对不属于纳税人自行申报调整定额的,即:因税务检查或举报等原因,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额偏低等需要调整定额的,在具体操作时,如无法使用《纳税变更定额申请审批表》的,也可用《调整定额意见书》代替。
(七)按照自治区局《关于明确个体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征字[2000]8号)规定,对定期定额户实行“申报完税一体化”后,在受理申报缴税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纳税人提供名称和纳税人识别码;(2)受理人员据此在微机中查询、核对;(3)依据定额核定信息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信息查询、打印“完税证”; (4)纳税人必须在“完税证”右下方的纳税申报声明处签章。
(八)在税收会计核算中,除按现行制度和规程要求执行外,各级核算单位还应分别设置“滞纳金加收登记簿”和“税务违章处罚登记簿”。其中,对企业偷税行为的处罚要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帐簿格式可采取“借、贷、余”三栏式,“借方”登记应加收的滞纳金或应处罚数额,“贷方’’登记实际缴纳和豁免的滞纳金或处罚数,“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应补缴的滞纳金或罚款。
(九)在《新规程》会计核算程序中,部分表证单书按现行规定应作适当调整。主要包括:将“代征代扣手续费提取计算表’’改为“代征代扣手续费领据”;将“呆帐审批确认书”改为“呆帐税金审批表”。
(十)由于《新规程》中涉及税政方面的部分表证单书与现行规定不一致,为了便于衔接和操作,现阶段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主要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货物清单”、“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厍等系列文书(原文件规定的附件1—10)”、“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等系列文书(5种)”、“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表”、“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审批表”。
(十一)对于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应按下列原则办理(稽查查处的案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本条款仅适用其他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如税务登记违章处罚、纳税申报违章处罚、发票违章处罚等):
(1)税收征管各环节在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时,发现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违章行为时,凡涉及偷、逃税或违法违章行为“定性’’暂无法判定的,应按规定转稽查进一步核查处理;凡经审查不涉及偷、逃税的违法违章行为,可由各职能环节当场直接处罚;
(2)各职能环节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或公告纳税人;
(3)凡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必须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4)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罚的及限期内不改正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进入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5)凡已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据以执行。
对未达到“告知”标准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可按简易程序办理,即: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据以执行。
(十二)对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要求和所使用的表证单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7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