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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 内国税所字〔2000〕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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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0: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WliE1NVNHsa036Q6TkDVB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
文件编号: 内国税所字〔2000〕4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 内国税所字〔2000〕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7-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2000〕4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二级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收回已核销的呆帐贷款代办收贷手续费的具体比例,将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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