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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劳社就字〔2000〕1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社区就业服务证书上》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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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8odGGJYuziy5IeNcv9AtF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劳社就字〔2000〕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劳社就字〔2000〕1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社区就业服务证书上》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8-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社区就业服务证书上》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劳社就字〔2000〕1号

各盟市劳动(人事劳动)局(处)、地方税务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社会就业服务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2000]63号)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区社会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拓宽就业领域,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中实现再就业,现就《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的管理、使用及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区就业服务证书》是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社区事业服务的经济组织及个人的证明文书。《证书》由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并委托自治区就业服务局负责管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发给《社区就业报务证书》:
  1、开展社区服务业务,并承担了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安置任务且安置比例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社区服务企业;
  2、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经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批准成立的社区就业服务实体;
  3、从事社区就业服务个体经营活动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三、安置下岗职工的社区就业服务实体和个人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可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社区就业服务实体或个人凭《证书》向当地旗县以上税务机关申报免税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副本;
  2、安置人员花名册,并附下岗职工的下岗证明和失业人员的《失业证》;
  3、《社区就业实体申报表》.
  五、《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的申办程序和年检办法。
  1、由社区就业实体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社区就业实体申报表》,提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身份证明。
  2、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发《证书》,并建立台帐。
  3、旗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属地社区就业服务实体实行年度检验,符合条件的在《证书》副本签注意见,不合格的收回《证书》不再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年检结束后,由各盟市就业服务局汇总当地情况,写年检总结报告,送当地税务机关,报自治区就业服务局。
  六、为支持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工作,《证书》工本费用由自治区承担。各级就业局实行免费发证。
  七、各级就业服务局要高度重视《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应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经常深入持证实体检查指导,切实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效益和安置效果。
  附件:《社区就业实体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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