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信息管理业务流程的通知
内国税出字〔2000〕1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信息管理业务流程》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业务流程
实行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便于实际操作,现将“业务流程”明确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应用(上传、核对)、监督等。
(二)计算机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软件的开发、修订、维护并指导、督促相关人员按软件操作说明及规定的“路径”办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计划统计部门负责专用税票的领用、保管、发放、核销工作。
(四)办税服务厅负责直接承办预缴税款的征收、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的开具、电子信息的录入、生成。
二、业务流程
(一)生产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持规定的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指定的窗口申请开具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
(二)“专用税票”申报征收窗口受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预缴税款征收手续,并用计算机打印“专用税票”及“分割单”。
(三)计统部门会计核算人员对收到的缴税后的专用税票的信息或凭证技有关规定办理记帐、核销等。
(四)由承办开具专用税票业务的人员(“专人”)将已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按规定的时间、内容等录入微机,生成电子信息。
(五)由承办上述“开票”业务的人员将生成的电子信息会同计会部门对缴税(国库销号)后的专用税票生成上传的电子信息,通过广域网放在盟市局服务器规定的路径下。
(六)各盟市局的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或信息部门协助)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本地区所有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的电子信息汇总、核对、上传至自治区国税局服务器“/center/退税专用税票”目录下。
(七)自治区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定期通过广域网下载或直接将全区所有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的电子信息按规定的时间、要求上传给国家税务总局。
与此同时,对属于自治区内的出口企业的专用税票及分割单信息经分辩、审定、整理后放在自治区国税局服务器“/local/退税专用税票”目录下由盟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或信息部门协助)下载。
(八)各征收单位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审批退税时,必须将专用税票及其电子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凡核对不符的,要分析原因、及时反馈、予以纠正。
三、相关要求:
(一)凡需办理上述业务的各级征收单位,应在办税服务厅现有设置、功能、流程等方面作适当调整和完善,以便于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各办税服务厅应做到:指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申报征收窗口(包括人员、设备)兼办此项业务;
(三)各征收单位必须使用由区局统一开发的应用软件;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打印“专用税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内容、程序、路径录入、传输电子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