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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内财税字〔2000〕91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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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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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0: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mm3Ybro8c9EbI54J9BKDk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文件编号: 内财税字〔2000〕91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内财税字〔2000〕91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9-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内财税字〔2000〕91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各盟市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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