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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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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冀地税函[1997]123号 |
文件名: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1997]12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矿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7-08-0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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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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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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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矿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7]123号
全文有效
1997-08-04
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 《关于出售矿口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 (承地税函发[1997]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 规定,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为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烟囱、窑炉、堤坝、井等 。你市一些煤、铁矿等矿主,将原来自己经营的矿口有偿转让,其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抄报:国家税务总局抄送:各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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