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0〕9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对换发税务检查证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经研究,税务检查证由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制作,由区局稽查局统一发放和管理。
二、税务检查证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管理,各级稽查局为税务检查证的管理部门。
三、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为从事税务检查的正式税务人员(包括稽查、税务所专职检查人员、各级涉外税务及征收、管理部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人员等)。根据总局文件规定,对税务机关聘用的助征员、代征员一律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
四、各级地税局要认真做好换发税务检查证的准备工作,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在11月15日前将本单位原有的税务检查证收回,认真登记造册,集中到盟市稽查局上缴区局统—缴销。凡未缴销的一律不得换发新证。
五、各级地税局应将本单位履行税务检查的正式税务人员,按照附表(见《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要求进行登记造册,严格审核并经领导审批签字,待《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下发后(区局拟在10月份举办《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培训班,同时下发该软件)将同意办理税务检查证的人员信息录入《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区局。
六、各级地税局在登记造册录入人员信息时,应根据区局所列号码按顺序一一编号,并附2寸彩色底色为天蓝色免冠正面着春秋装近照2张,并于11月15日前盟市稽查局统一汇总上报区局稽查局。
七、各级地税局应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审批《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做好换发税务检查证的准备工作,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
附件: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
税务检查证式样及填写要求
一、税务检查证的式样:
(一)税务检查证的式样为封皮套内芯,封皮颜色为黑色,内芯为浅灰色税微底纹图案。
(二)封皮采用人造革或皮革制作,合拢后规格为76mm×106mm。内芯采用进口撕不烂纸制作,并用塑胶膜封压,左、右芯规格为65mm×99mm,可分别插入封皮。封皮材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税务检查证封皮图案上方为国微,采用合成金属材料制作,颜色为银白色,规格为3.9mm;下方为“中国税务”字样,采用烫银方式,颜色为银白色。
(四)税务检查证内芯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检查证、某某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证、某某省(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三种。
二、税务检查证内容的填写。
(一)工作单位:填写持证人所在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全称。
(二)检查范围:填写某某管辖区主管税收。
(三)发证机关章: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的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
(四)证号:采用字轨加8位编码。字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简称加“国税”、“地税”;8位编码中,第1、2位为市(地
、州、盟)局的编码;第3、4位为县(市、区、旗)局(分局)编码;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直属分局无行政区划代码的,按顺序编码;第5—8位为该辖区内持证人员顺序号。
(六)有效期限:填写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有效期限届满的税务检查证自动作废。
(七)相片采用2寸彩色底色为天兰色免冠正面着春秋税装近照。
三、税务检查证的内芯贴相片处涂有粘贴剂。
四、税务检查证式样图:(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