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实施办公自动化的实际情况,总局对《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修订稿)》做了修改。现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0日印发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修订稿)》(国税发[1998]227号)同时废止。
望各地结合学习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上述文件迅速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