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1〕1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通知》中提出的要求,在总结以前年度情报交换经验的基础上,参照《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于2月12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区局税政一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