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2001〕1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在负责涉外税收业务的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地应对情报交换资料建立档案,以备日后查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情报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策执行。为了推进规程的实施,加强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情报交换对于增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核查跨国偷避税行为的重要性,认真做好税收情 报交换工作。要严格执行《规程》,对于转复不及时、查处不到位、草率应付及操作不规范的,或不按规定披露和使用情报、遗失情报的,应责令当事人作出检查;对于泄密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鉴于税收情报交换应按外事工作要求进行,且对情报的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保密性有特殊的要求,各地应由涉外税收 机构专职负责,并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国际税收业务,具备一定外语能力的人员。为便于联系,请各地于3月31 日前将主管处(室)及负责专人名单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三、各地在税收情报交换的核查中要注意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对通过情报交换发现的偷税问题等,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应及时沟通,配合查处。由于情报涉及的纳税人较为广泛,有时难以确定管辖范围,各地税务局收到总局转来的情报后,如不属本局管辖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转往相关税务部门并报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相关税务部门接到此类情报后应视同从总局直接转发的情报予以查处,并在回复报告中作出说明。
四、根据工作安排,总局已把税收情报交换作为2001年涉外税收工作的重点。为了进一步做好情报交换工作,并为2001年的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作准备,各地涉外税收机构或相关部门应认真总结2000年度的情报交换工作,并按下列要求于2001年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总局国际税务司。
(一)填写《2000年情报交换工作汇总表〉;
(二)根据情报交换工作的实践和体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三)就情报查处过程中涉及的偷避税金额较大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形成专题报告。
附:《2000年情报交换工作汇总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