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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内地税发〔2001〕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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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rTiLIH4oZ+RDElVGlGrlf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2001〕2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内地税发〔2001〕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1〕2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8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生产、销售、安装计价器的企业,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不得再生产、销售、安装非税控计价器。
  二、为了做好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过渡工作,从2印1年起,对新投入使用及需要更换计价器的出租汽车,必须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
  三、税控计价器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不得安装使用,严格实施安装后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严禁破坏、擅自改动和拆卸税控计价器
  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强对税控计价器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税控计价器的计量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不使用计价器、超期不检定或使用不合格计价器等违法活动。
  五、有换配使用出租汽车等税控计价器的盟市,税务、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要共同协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转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获得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企业及其产品型号公告》的通知(国税征函[2000]26号)规定的生产厂家及型号,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地税局,同时抄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交通厅备案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各极地税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交通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相互配合,确保出租汽车等换发使用税控计价器工作的顺利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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