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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委、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呼银发〔200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委、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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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MkRz5WTzhjtMSy8AuGy3VA==
发文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委、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呼银发〔2002〕17号
文件名: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委、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呼银发〔200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委、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委、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委、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银发〔2002〕17号

人民银行区内各盟市中心支行,自治区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对现有经营黄金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按照新的要求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实,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工商行政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清理检查工作要在2002年4月底前完成,换发《核准登记证》5月底前结束,过期不再办理。
  二、根据《通知》中第三条第5款规定,民族地区专营或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资金和营业面积可适当放宽的原则,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凡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法人)、专营店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万元,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万元,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万平方米;销售网点的设置要符合各地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三、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对新申请开办经营黄金制品(包括K金制品)零售(专营、兼营)业务的单位,要按照文件规定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以行发文上报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经复审后由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核发《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凭人民银行核发的《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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