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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函〔200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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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0: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nM0tfYmIDpxcxXXpE9bKU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征函〔2002〕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函〔200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5-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内国税征函〔2002〕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面上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维护下岗职工的权益,减轻下岗职工的负担,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特困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减免收费的通知》(内价费发[1998]62号执行。各地要须知好清查、落实工作,同时在办证时做好相关证明的核对、确认并将“证明”归入征管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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