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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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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冀国税函[1998]12号 |
文件名: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1998]1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8-12-3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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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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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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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8]1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国税函[1998]7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编表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列月报表,并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送省局(稽查局)。
二、原省局要求报送的季报表从明年起暂改为半年报和年报表,待总局半年报、年报表修订后另行通知。
三、1998年的年度税务稽查统计表,仍按省局冀国税稽由[1998]14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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