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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1999]1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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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0: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函[1999]17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1999]1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1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1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1998年12月31日以前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如同时发生转售大电网电力行为而采取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办法的,不再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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