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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发[1999]3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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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0: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发[1999]38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发[1999]3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3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3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业经全省国税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坚定改革信心。深化我省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是继续深入贯彻省局“一个中心,三加一减”总体工作思路,进一步减少税收漏洞,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优化税收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国税局一定要站在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工作、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积极态度,扎实有效地抓好征管改革工作,引导全体税务人员正确认识深化征管改革的重大意义,理解改革,参与改革和支持改革。
  二、加强组织领导,顺利推进征改。征管改革牵动全局,尤其是实行税收的属地管理,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因此各级国税局务必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加强领导。
  各级国税部门都要成立由“一把手”为组长的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改革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深化征管改革的目的、意义以及进展情况,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理解和支持,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要向纳税人讲清征管改革的内容、意义,讲清具体纳税操作规程,做好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变更等有关工作。
  三、精心组织,严肃纪律,确保落实。此次深化改革,机构、人员、职责变化较大,特别在城市触及的利益和矛盾更多,各市一定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妥善处理好征管改革和其他工作的关系,特别是不能因机构和人员的调整而影响正常的税收收入;要做好思想工作,特别是做好有机构撤并任务的人员思想稳定工作,做到思想不散、斗志不减、作风不松、秩序不乱;要严肃纪律,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突击提干、私分财产、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凡违反纪律者,要严肃查处,确保征管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各市要按省局《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10日前报省局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从三月份起开始实施。省局的《实施意见》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精神,针对我省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各地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制定的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要正确体现省局《实施意见》的精神,征管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分工要严格按省局《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基层各征管单位、各征管环节的职责,只能在省局《实施意见》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增补和细化,不能减少和变通。要全面掌握征管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和解决征管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省税收征管改革,规范基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和原则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体制和机制上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
  税收征管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进一步树立税务形象,减少税收漏洞,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优化税收质量,增加税收总量,完成税收任务。税收征管改革的基本任务和思路是:简并机构,明晰职责,理顺体制,健全机制,严密管理,强化稽查,完善制度,规范操作,促进征管整体效能的发挥。以城市改革为重点,积极带动农村税收征管改革,力争在二、三年的时间内,使我省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内容
  (一)按照转换职能、属地管理的原则,调整征管机构
  1.按照精简、高效、便于管理的原则,市(省辖市)国税局不再设立直属(涉外)征收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原市国税局直属分局所辖纳税人均划归到各区国税局进行税收征管。市国税局稽查局相应转换职能,不再承担日常稽查任务,主要负责对区、县(市)局税务稽查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抽查、复查及考核,组织实施专案、专项稽查及稽查专户管理等(其内设机构,按三定方案执行)。市涉外科作为市国税局的职能部门,不再承担具体征收任务。各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和稽查局的人员,随着机构的撤并和职能的转换进行合理调整,充实区国税局。
  2.按照属地管理、保证各级收入的原则,市辖区国税局对辖区内所有的纳税人实行属地管理。区国税局直属征管机构,要根据税源结构和税源大小,税务干部状况,征管查各环节的工作需要设置。设立稽查局,统一负责全区的稽查工作,并按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程序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股(室、队);按市属以上企业、区属以下企业、涉外、个体或集贸市场分类设置税务所;郊区(含管辖乡镇的区)按经济区划或税源分布设置税务所。税源规模较小的开发区,可直接承担所辖纳税入的税收征管,不再下设征管机构,但应分设征管查岗位。各市属开发区国税局,对在区内注册登记区外经营的企业,为维护现有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的稳定,可暂不实行属地征管。
  3.县(市)国税局应根据城区和农村的不同特点,纳税人和税源情况,征管人员状况和便于管理的需要设稽查局、若干城区、农村税务所。县(市)城区内原则上设1至2个税务所。确有必要的可分设企业税务所、个体税务所、专业市场税务所。县(市)辖区内涉外企业可由城区税务所集中实施税收征管。涉外企业较多的可以单设涉外税务所。不单设涉外税务所的要设专人负责涉外企业的税收征管。有条 件的县(市)国税局可以对城区及近郊的纳税人直接实施税收征管,减少层次。县(市)国税局所属农村税务所应按经济区划和税源规模、税源分布设置,原则上2到3个乡镇设一个税务所。为了便于对纳税人的管理,对未设税务所的乡镇派驻征管组,负责所在乡镇的税款征收、日常管理和审核检查。农村税务所可根据征管工作实际和人员数量,一般应按征收、管理、稽查分岗,定人、定责;特殊情况可实行征管查合一,分阶段开展征收、管理、稽查工作。
  4.县(市)区国税局的内设业务机构,本着简便、效能、便于协调的原则设置。
  根据需要可设立发票管理股(科),专司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管理和防伪税控工作。
  县(市)区国税局的具体内设机构和职责按上级人事部门批准的“三定”方案执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工作关系税收征管工作的征、管、查三个系列应按照分工负责,权责统一,协调联动的原则,明晰各基层征管单位、环节的职责,理顺工作关系。
  1,税务所的职责基层税务所负责税款的征收及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税收任务,受理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滞纳金、罚款的征收上解工作,并对逾期未申报、未缴税等情况进行催报催缴。
  (2)负责审核纳税申报和受理延期纳税申请及审核上报、负责延期税款期满的催缴工作。
  (3)负责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的建账和定期定额的管理工作。
  (4)负责对纳税人实施日常管理、日常审核检查以及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往来、负债情况等涉税信息的收集反馈工作。配合稽查部门开展专项、专案稽查。
  (5)负责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履行情况的审查备案,对违反税法和财经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落实。
  (6)负责重点税源的监控管理及情况的反馈。
  (7)负责管税、协税、护税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8)负责对纳税人申报方式、期限,缴税方式,纳税期限等事项的核定管理。
  (9)负责发票的领、用、存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代开发票。
  (10)负责税务登记的有关工作,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和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检查。
  (11)负责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税收票证工作以及征管信息的收集与反馈。
  (12)负责征管台帐、征管资料、报表的建立与管理工作。
  (13)负责税收宣传和咨询工作。
  (14)负责在上述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采取的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查处税务违章 。税务所内部应按照专业分工,监督制约的要求,设置征收、管理、审核检查等不同岗位,并合理划分工作职责。
  2.区、县(市)国税局稽查局的职责。
  区、县(市)国税局稽查局主要负责辖区涉税案件的查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辖区内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2)负责辖区内的专案稽查工作。
  (3)负责组织落实上级及本级税务机关部署的专项稽查工作。
  (4)负责受理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查处及奖励工作。
  (5)负责税务所和其他有关单位移送案件的查处工作。(具体移送办法另行制定)
  (6)负责税务违法案件的公告工作。
  (7)负责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犯罪案件。
  (8)负责检查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和稽查结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及有关部门反馈情况。
  (9)负责在上述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采取的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0)负责辖区内稽查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11)负责稽查专户的管理,按规定监督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稽查局要严格履行职责,按稽查工作规程和有关规定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质量。
  3.理顺基层征管机构间的关系税务所和稽查局要按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征管工作。
  税务所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的日常审核检查要在纳税人完税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核检查面要达到100%,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日常管理和审核检查中发现的偷、抗、骗税案件,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稽查局查处;稽查局依据选案结果对纳税人纳税情况实施跨季稽查,年内稽查面,一般纳税人达到100%,小规模纳税人达到50%以上。稽查结论和纠正意见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所反馈。(征管查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三)积极推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实行相对集中征收
  1.在城市(县城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全面推行自行申报魏税制度。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以直接进厅申报为主,有条 件的可以推行邮寄申报。推行个体户进办税服务厅划卡缴税制度,鼓励个体户持纳税申报手册和信用卡(专用信用卡)存折,在银行储蓄网点持卡报缴税款,逐步减少现金缴税。
  农村税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用征收方式,督导企业和税务所所在地及附近乡村的个体户,到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纳税。对农村税务所所在地以外的乡镇的个体户,积极创造条 件,逐步提高集中征收的比例。对偏远地区的个体户、农村集贸市场税收,可设征收站(点),进行巡回征收;对数额较小,又交通不便的个体户,可实行按季征收或委托代征。税务所对委托代征的纳税人和农村零散税收,要进行经常性的清理检查,及时调整定额,防止漏征漏管。
  2.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实行相对集中征收。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集中办理征税和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的场所,应本着相对集中、方便办税、降低成本,利于实现征管信息系统化处理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市辖区、县(市)在城区多个税务所共设一个办税服务厅,确有必要的可分设两个。农村税务所、专业市场税务所、城市郊区所辖税务所可单设办税服务厅(室)。办税服务厅(室)一般设置咨询服务、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稽核、税款征收等窗口。
  在路途较远,税源较为分散的地区,可设立征收站点。
  区、县(市)国税局几个税务所合用一个办税服务厅的,可根据电算化程度和人员状况,由各税务所征收人员进厅受理纳税申报和征税,也可固定专门的人员统一受理纳税申报和征税。税务登记、发票发售等综合服务窗口,可由区、县(市)国税局有关业务部门进驻,办理有关事宜。
  (四)严密税收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纳税人不同的经营情况、经营方式、组织形式、核算水平、申报方式区别对待,分类管理。除了通过纳税申报获取征管信息外,还要通过及时深入纳税户调查、核查,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往来、涉税收入、税金计算等有关情况。对经营规模较大的大型、特大型等重点税源企业,实行派驻驻厂组(员)制度。驻厂组(员)
  的主要职责是搜集信息、宣传税法、监控税源、实施日常管理和审核检查,督导企业依法纳税。对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中小企业实行按行业或分类专人管理制度。对个体零散税收分街道、乡镇,集贸市场税收分摊位,定人、定责的管理方式,依靠乡镇村政权,建立协护税组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要建立与工商、地税登记户数定期通报制度和联合办公制度,加强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和重点税源监控。建立个体税收定期定额的监督管理及大中型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制度,努力减少税收漏洞。
  (五)完善制约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提高征管质量围绕征收、管理、稽查和法制的职责,制定操作规范;根据征收、管理、稽查之间,基层征管机构与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制定征管工作规程。制定征管查工作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主要指标有:纳税申报率、征期入库率、申报难确率、延期纳税率、税务登记率、违章 处罚率、案件查结率、税务稽查率(面)、查案准确率、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率、涉税案件处罚率等(具体指标及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根据法制监督职能,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法制监督等制度,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要实行集体研究。制定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监督办法,落实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发挥法规和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征管查各部门、各环节税务执法监督力度,促进行政执法水平和征管质量的提高,进而提高税收质量。
  (六)努力提高计算机应用程度和征管效率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巩固完善现有的征管软件,-尽快推行总局统一的征管软件,抓好金税二期工程和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建设工作,为信息的共享和充分运用创造条 件。
  对采取自核自缴方式的纳税人,要广泛推行软盘或PC卡申报。通过代理逐步实现PC卡申报向软盘申报的转换,以充分发挥计算机的功能,提高办税效率和计算机的应用程度。
  (七)合理调整征管人员,充实基层,竞争上岗,优化组合征管机构和职责确立之后,本着精减机关,充实基层,精减城区,充实农村的原则,调整征管力量,并建立税务干部轮流下基层、到农村工作制度。根据各征管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合理配备征、管、查人员。在一个省辖市范围内改革后稽查人员不低于改革前人员的总数。县(市)、区国税局稽查局人员的具体比例,要根据税源结构和稽查工作任务合理确定。各县(市)、区国税局及下属征管机构的领导岗位,一律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从3月份开始,各市按照先城市后农村实施征管改革,力争3月底前完成机构调整和人员分流,最迟不得超过4月10日。
  (二)结合征管改革和机构改革,理顺各级国税局机关内设业务机构和职责。
  (三)按照新的征管机构和职责,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1999年初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工作规范。制定征管质量、稽查质量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1999年底前完成税收征管资料的统一规范工作。
  (四)继续巩固和完善纳税申报和集中征收制度。城市、县(市)城区纳税人(固定业户,下同)自行申报纳税比例在1999年要达到95%以上;农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包括进办税服务厅和到征收站点申报)比例在1999年达到80%以上,2000年达到85%以上;随着金税二期工程的建立和电算化手段的提高,一般纳税人使用软盘、PC卡申报的比例1999年要达到70%以上,2000年达到80%以上。
  (五)1999年完成省市县三级广域网的开通,有条 件的县(市、区)国税局,1999年要建成局域网,2000年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完成我省税收征管软件统一和安装运行工作,实现征管查之间、机关与基层之间征管信息共享。
  有关配套措施和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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