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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发[1999]14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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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0: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发[1999]144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发[1999]14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6-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14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14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切实做好粮棉企业应纳税款入库工作。
  二、对粮棉企业拖欠税款要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保全措施,确保应纳税款如期入库。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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