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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2〕1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管文书及表册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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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BQWV7L/3mBroXbFfvGb5m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2〕11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2〕1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管文书及表册式样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8-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管文书及表册式样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2〕11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农业税收征管行为,统一农业税收征管文书及相关表册式样,切实做好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实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加强农牧业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2]150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税收纳税登记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税收纳税明白卡和纳税通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征管文书及表册式样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紧组织落实。
  一、今年是我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全面推行之年,农业税收政策变动较大,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按照上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的基础征管工作,为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各级地税部门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式样抓紧印制有关征管文书及相关表册,尽快下发基层征收机关执行,以确保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告,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农业税收征管文书及表册式样(略)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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