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计字〔2003〕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近两年来全区国税系统“多元化”申报纳税和“专业化”分工征收管理的逐步普及和中央对政府预算的加强,对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联网电子缴税条件的地区,使用《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并以盟市级国税局为单位于2003年1月31日前上报领用计划。凡不符合联网电子缴税条件的地区,仍使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二、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收取现金工本费的,全区国税系统统一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手工票和电脑票通用)。填开时,必须做到“一票一税一费”,即在一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票面上,既反映征收的税款,又反映收取的发票现金工本费,但发票工本费与税款必须分别填列,以便区别汇总缴库。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若收取的发票现金工本费为1元或2元的,可以使用面值为1元或明或2元的《税收定额完税证》,但必须在票上注明或加盖“发票工本费”字样。
三、《税收定额完税证》增设面值为50元的税票(每本为10份),其使用范围:除征收临时性经营和流动性零散税款使用外,可以用于征收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税款(查补的现金税款数额较大的,可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为防止“窜票和保证票款及时结报缴销,票面上增设”纳税人名称、经营地点、摊位号码、税款所属时期栏目,从2003年3月1日起使用。
四、2002年领发的各种税收票证,除税收罚款收据(手工票)、纳税保证金收据、税票调换证、代扣代收税款赁证、税收收入退还书、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六种票证停用外,其他税收票证2003年仍继续使用。各级国税机关干要结合本单位票证的使用情况,认真做好年度票证的缴销、结转和领发工作。
五、2002年的税收票证报表工作,各地除正常按税收票证用存季报表的格式报送外,还必须按税收会计统计中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的格式,随会计统计报表一并上报。上报的报表要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二○○三年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