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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函〔2003〕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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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wV0t5Jn2TKFFU8NRZ32PQ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征函〔2003〕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函〔2003〕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内国税征函〔2003〕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80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盟市国税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使用的自制收据尽快纳入发票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票样设计:发票名称为“内蒙古XX盟(市)粮食收购发票”,规格为40开,基本内容应具备:品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售粮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或售粮证号码),发票“框内”格式及其它详细内容,由各盟市国税局根据使用需要和各地粮食收购企业的情况自行确定。其它具体规定按自治区《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内国税征字[1996]121号)执行。
  二、发票印制:考虑目前全区发票印制管理的实际,粮食收购发票暂时由各盟市国税局自行组织印制。
  三、使用范围:凡涉及增值税抵扣的粮食收购业务,使用流转税部门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产品(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凡不涉及增值税抵扣的粮食收购业务,使用本通知所指的粮食收购发票。
  
二○○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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