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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字〔2003〕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数据审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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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M+8+wTPfYg3FPUntWZ+IH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出字〔2003〕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字〔2003〕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数据审核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数据审核的通知
内国税出字〔2003〕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要求,现将具体使用办法通知如下:
  一、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须在企业申报的当月,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
  二、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按企业申报的相对应的出口额或电子数据中的离岸价等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当月底前通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须按对应的实际出口额,在次月视同内销缴纳消费税,并按计算的销项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的公式为:
  没有电子信息(有纸质报关单除外)出口额的销项税额=没有电子信息(有纸质报关单除外)的实际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已转入成本数额)
  有电子信息企业未申报出口额的销项税额企业未申报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实际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
  三、对上述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可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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