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内国税出字〔2003〕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研制开发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管理软件。该系统包括《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3.0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5.0版》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0版》三个子系统。按照总局要求,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对全区所有生产企业报关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一律实行电子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实行电子化管理,是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基本载体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广应用。
二、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本系统负责“免、抵、退”税工作的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所辖企业对该系统申报软件的使用培训等基础工作,确保相关人员能熟练掌握,运用自如。
三、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软件现已放置在区局服务器上,目录为:local出口退税有关软件,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组织安装使用。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对报关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以销售帐日期为准),必须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同时,要求各地将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口货物的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复核。
四、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后,各地要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明确分工,分清责任确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为保证管理的规范和统一,出口退税管理软件在税务系统内部的技术支持以总局应用系统支持网站( http://130.9.1.248)作为信息传递的主要渠道.今后税务系统内部进行的有与出口退税管理软件相关的信息发布、问题解答、软件与文档发放等工作一律通过技术支持网站进行。
六、各地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推广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管理,明确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技术支持网站进行信息的接收、问题的上报和软件、文档的下载等工作。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