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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3〕4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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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8MVEyXkp8rxKI9ekWguJN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2003〕4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3〕4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4-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3〕4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我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快我区经济的发展速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精神,现就落实西部大开发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西部大开发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区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在西产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人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坊建设等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人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第一条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四)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五)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及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有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二、西部大开发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的审批
  (一)西部大开发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
  企业要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提出申请,凡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企业申请上述第一、第三两项税收优惠政策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减免税申请文件;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3、对难以界定的鼓励类项目,要有由自治区级以上(包括自治区级)有关部门出据的符合优惠下策执行条件的批复文件或证明文件;4、申请年度财务报表及主营业务收入(优惠政策中所指内容)的统计情况,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上报申请材料(包括年度审核材料),逾期不予批复。企业提出申请后,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逐级上报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享受减免税申请应由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提出。
  (二)西部大开发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
  1、企业第一年申请上述第一、第三两项税收优惠政策时,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第二年起,每年由盟、市地方税务局对有关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停止享受当年的优惠照顾。其中对自治区级企业,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有关认定条件的年度审核,审核程序为企业先报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再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企业申请时应提供当年财务报表及主营业务收入统计情况。
  2、对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企业,由审核机关在汇算清缴期间下发《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审核通知书》(附后),同时,其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先按15%的税率预缴,待年度终了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按适用税率计算并清缴其全年的企业所得税。
  3、对于鼓励类产业、项目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从企业被税务部门批准年度算起,执行到2010年底。
  4、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西部大开发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例行工作
  各地务于在每年7月30日前向区局上报《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减免税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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