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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司通〔2003〕28号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价格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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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aci9rIFTibrryFA1K7eAN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编号: 内司通〔2003〕2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司通〔2003〕28号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价格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5-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价格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通知
内司通〔2003〕28号

各盟市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价格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落实,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要将宣传贯彻《价格法》《食品卫生法》作为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重要工作来抓、并纳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广泛进行宣传,以便维护我区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为了认真贯彻《价格法》和《食品卫生法》,全国普法办编印了《防治非典型肺炎认真贯彻〈价格法〉和〈食品卫生法〉基本知识问答》。现已发放往各盟市(盟市100册、旗县区50册),各盟市收到后立即向所属各旗(县、区)及有关单位免费发放。
  三、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和相关信息及时报司法厅法制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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