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国家税收政策文件联合下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2003〕34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目前,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有些没有补充意见属于原文转发。为提高工作效率,经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协商,决定对原文转发的文件实行直接翻印的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税收政策文件,凡需要制定补充意见的,在公文处理时仍然按照标准公文转发程序办理;无实质性补充意见的直接翻印。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以外,将在会签税务部门后由主办机关翻印,在翻印文件版记部分标注翻印机关、日期、份数,在“抄送”栏中注明印发范围。具体程序是,税收政策文件先由自治区财政厅(有关处室主办,厅办公室审核后呈厅分管领导签字)会签自治区税务部门,会签后的文件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刷,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按照各自系统下发,翻印文件与原件一并归档,同时交《内蒙古财会》杂志刊发。
无论是按照转发程序下发的文件,还是按照翻印程序下发的文件,都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