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3〕11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区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税收法制的统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规定》(国税发[1994]208号),结合自治区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各级地税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税收法规是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涉及税收的法规。
本规定所称地方税收规章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税收的规章。
本规定所称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或旗县级以上地税机关以及旗县级以上地税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地方税收的解释、规定、办法、通知等。
第四条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一) 地税机关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规定、文件;
(二) 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三) 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 有关计划财务、供应指标的分配、各种报表的填报、税源调查等文件;
(五) 有关宣传、教育、监察、人事方面的文件。
第五条 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
(一) 自治区地税局备案范围:
1、地方税收法规、规章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自治区政府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自治区地税局制定的或自治区地税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自治区地税局制定的或由自治区地税局主办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盟市、计划单列市地税局备案范围:
1、盟市、计划单列市,旗县(区)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报送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报送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2、盟市、计划单列市地税局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和盟市、计划单列市地税局主办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报送自治区地税局和本级政府法律部门备案。
3、盟市、计划单列市地税局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报送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4、盟市、计划单列市地税局所属旗县地税局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报送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三) 旗县级地税局备案范围:
1、旗县(区)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报送盟市地税局备案。
2、旗县(区)地税局制发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旗县(区)地税局主办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报送盟市地税局和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3、旗县(区)地税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报送盟市地税局备案。
第六条 对备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应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 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及税收政策相抵触;
(二) 是否变更了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三) 是否超越了法定权限,变更税目、税率;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对备案的文件进行审查时,报送文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在限期内答复查询意见。
第八条 对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对属于审查机关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问题,由负责审查的地税机关在15日内发出《税收执法监督通知书》,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报告。
(二) 对不属于审查机关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应向发文机关提出建议,并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报告。
原报送机关在接到处理意见的15日内,应将处理结果报告审查机关和上级地税局。
第九条 自治区地税局应在接到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接到或制发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之日起5日内,一式两份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备案。
盟市、计划单列市地税局,旗县(区)地税局应在接到或制发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之日起20日内,一式两份按本规定中的第五条规定报送备案。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地税局应在接到地方税收法规、规章之日起5日内,一式两份报送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第十条 上级地税机关对下级地税机关的备案审查工作应不定期组织抽查或给予辅导。
对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地税机关,上一级地税机关通知其限期内报送,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自治区地税局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本辖区的备案审查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政府法律部门提交报告并报送上年所制定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盟市、计划单列市地税局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本辖区备案审查情况向自治区地税局提交报告并报送上年所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盟市、计划单列市地税局,旗县(区)地税局应当将每年度所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式二份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文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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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现将 —— 制定的 —— 一式两份上报备案,请审查。
报送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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