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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函〔2003〕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征管类)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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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kKnG0fk4o1Rrcz8AF6/SQ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征函〔2003〕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函〔2003〕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征管类)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6-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征管类)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函〔2003〕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几年,为了规范税务人员执法行为,保证全区税收执法文书的正确使用,区局对部分税收执法文书(征管类44种)采取了统一印制、管理的办法,这对提高征管工作质量,规模、统一税收执法文书,降低了印制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信息化程度明显提高,部分文书可以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打印,纸质税收执法文书使用量明显减少,原有的大部分执法文书的统一印制已不适用当前的实际。为此,区局决定对现行税收执法文书(征管类)印制、管理做如下调整:
  一、对现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执法文书(征管类44种)将分为两种情况进行管理,一是对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委托代征证书等共7种文书(详见附件1),将继续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管理;二是对除上述7种文书以外的其它征管类文书共37种(详见附件2),由盟市局自行印制管理。
  二、凡属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管理的税收执法文书,盟市局要本着“加强管理,避免浪费”的原则上报计划,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使用,各地不得自行印制。
  凡由盟市局自行印制管理的税收执法文书,各地要加强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对软件已有、计算机能够生成打印的文书,不必印制,对不能生成打印的文书,应按季度用量印制管理,以避免文书表样发生变化或换版时,造成损失浪费。
  三、为确保各地自行印制的税收执法文书规范统一,各地要严格按照“盟市国税局印制税收执法文书列表(征管类)”(附件2)和“盟市国税局印制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征管类)”(附件3)中所列示文书的规格、大小、联次、字号、字体等统一要求进行印制、管理。
  四、对上述现行征管执法文书的填制使用,仍按《税收征管文书(专辑)》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填制和使用各种税务执法文书。如国家税务总局或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税收执法文书有新的规定,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印制税收执法文书列表(征管类)(略)
  2、盟市国税局印制税收执法文书列表(征管类)(略)
  3、盟市国税局印制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征管类)(略)
  
二○○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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